支持金融业发展个人所得免税政策

一、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财税〔1998〕61号)

二、自2015年9月8日起,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财税〔2015〕101号)

三、营改增试点期间,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财税〔2016〕36号)

四、自2008年10月9日起,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财税〔2008〕132号)

政策补贴

五、保险赔款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

六、营改增试点期间,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不征收增值税。(财税〔2016〕36号)

七、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自2017年11月17日起至2019年12月4日止,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财税〔2017〕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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