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积极引导民间力量投资建设非国有博物馆,推动我市非国有博物馆事业和产业快速健康发展,丰富文化旅游业态,提升城市品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非国有博物馆是指非政府主办的,由个人、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利用或主要利用非国有文物、标本、资料等资产设立的,向公众开放的社会服务机构,其形式包括博物馆、陈列馆、纪念馆、展示馆、艺术馆、美术馆、收藏馆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都江堰市域范围内,符合都江堰市博物馆产业发展规划,且注册地在都江堰市的各类非国有博物馆。

第四条按照“民办为主、政府扶持、统筹规划、市场运作、精品办馆”的原则,由都江堰市财政预算安排资金用于扶持各类型非国有博物馆项目。
第二章扶持政策和办法
第五条非国有博物馆建设可采取自建、租用、配套等方式办馆。
(一)自建博物馆。对投资自建非国有博物馆并完善相关配套设施的项目,在对外开放六个月后按博物馆陈列布展实际面积(不含其它配套用房)进行一次性投资奖励补助,补助标准为博物馆基建投入的30%(以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审计报告为准),最高补助不超过300万元。
(二)租用场地建设博物馆。对租用场地开办非国有博物馆(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按市商务局、投促局、规划局、文广新局等部门及第三方专业机构认定的实际布展面积,按地段和区域评估价的50%补助,每年最高补贴不超过20万元,每年认定一次,按开放月份结算(正常开放6个月后方可申报)。
(三)配套建设博物馆。在企业、写字楼、影剧院、酒店、餐厅、茶楼、乡村酒店、农家乐、酒吧、咖啡厅、网吧、书吧等公共场所内配套开设非国有博物馆(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上),按市商务局、投促局、规划局、文广新局等部门认定的实际布展面积给予博物馆开办方每月20元/平方米的运营补助,每年最高补贴不超过20万元,每年认定一次,按开放月份结算(正常开放6个月后方可申报)。
(四)博物馆陈列布展扶持政策。对具有熊猫文化、水文化、道文化及地方特色文化等元素,总投资在20万元以上(投资额不包括藏品价值)的非国有博物馆,在陈列布展方面进行专项补助,由博物馆业主委托专业机构出具陈列布展方面的审计结算报告,经市商务局、投促局、规划局、文广新局等部门认定后给予陈列布展一次性补助,补助标准为陈列布展总投资的30%(以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审计报告为准),最高补贴不超过300万元,布展完成后且正常开放6个月以上的发放补助资金。
(五)免费开放扶持政策。对免费开放的非国有博物馆,1.符合具有水文化、道文化、熊猫文化、地方特色文化等元素;2.项目总投资100万元以上(投资额不包括藏品价值);3.布展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4.每年免费开放时间在300天以上;5、每年接待游客3万人次以上等条件,经市商务局、投促局、规划局、文广新局等部门认定后,对同时符合上述5个条件的项目给予每年12万元的补助,对同时符合上述4个条件的项目给予每年10万元补助,对同时符合上述3个条件的项目给予每年8万元补助,对同时符合上述2个条件的项目给予每年5万元补助。
(六)贷款利息扶持政策。对投资在1000万元及以上(投资额不包括藏品价值)的非国有博物馆向银行贷款,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补贴,每年最高补助不超过50万元,补助时限2年;对投资额在500万元至1000万元之间的非国有博物馆向银行贷款,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3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补助时限2年。
(七)综合性经营奖励政策。对依托各类博物馆合法开展其它综合性经营每年营业额达到50万元—100万元的,对博物馆举办方给予2万元的产业奖励资金;对年度营业额达到100万元—300万元的,对博物馆举办方给予5万元的产业奖励资金;对年度营业额达到300万元—500万元的,对博物馆举办方给予10万元的产业奖励资金;对年度营业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对博物馆举办方给予15万元的产业奖励资金。
第六条对投资额达500万元以上(投资额不包括藏品价值)或国内外知名品牌博物馆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享受单行政策。
第七条鼓励非国有博物馆吸收文博相关专业的人才,鼓励非国有博物馆的专业人员参加专业技术职称考核。市文广新局积极为非国有博物馆的人才引进和培养创造条件,通过举办培训班、讲座、研讨会等形式,提高非国有博物馆人员的专业水平。
第三章认定评审
第八条项目业主在选址前应到市文广新局领取非国有博物馆扶持奖励备案表,如实填写相关信息。博物馆完工后,由项目业主委托成都地区具有造价和审计相关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项目投资审计报告交市文广新局。
第九条由市文广新局、市投促局、市商务局、市规划局等市级相关部门会同2—3名文博类专家组成联合认定小组,按都江堰市非国有博物馆扶持奖励办法细则的要求,组织开展各类非国有博物馆项目的认定工作。
第四章附则
第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2年。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都江堰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相关扶持政策与都江堰市其他政策法规
规定存在重复的情况时,按业主自愿选择申报,不重复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