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成都高新区在用燃气锅炉提标改造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成高管办发〔2020〕55号

各街道办事处,各部门:

《成都高新区在用燃气锅炉提标改造奖励实施办法》已经党工委管委会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企业补贴政策

2020年11月4日

附件:

(55)关于印发《成都高新区在用燃气锅炉提标改造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pdf

成都高新区在用燃气锅炉提标改造奖励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成都市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51/2672-2020)、《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关于优化产业服务促进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修订)》(成高管发〔2020〕6号),鼓励燃气锅炉使用单位开展提标改造工作,降低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低氮燃烧改造,是指通过采取加装低氮燃烧装置、整体更换低氮燃烧锅炉、电能替代(将原有燃气锅炉整体更换为电能锅炉)等方式,使燃气锅炉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低于30毫克/立方米,且其它污染物排放指标(颗粒物、二氧化硫、汞及其化合物、一氧化碳、烟气黑度)符合《成都市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51/2672-2020)要求。

第二章奖励范围

第三条成都高新区辖区范围内,有合法手续的在用锅炉,在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完成锅炉提标改造,并经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的,可申请享受奖励资金。对于登记日期或首次供气日期在2017年9月1日之后的新建锅炉,不适用于本奖励实施办法。已享受过市、区锅炉提标改造奖励资金的业主单位不得重复申请。

第三章奖补标准

第四条区级奖励资金不得超过业主改造成本的50%,申请此奖励后,不得再享受其它锅炉相关奖励(补助)政策。

改造奖励办法具体如下:

(一)通过加装低氮燃烧装置等方式进行提标改造的项目

1.2020年6月30日前完成改造,并验收合格的锅炉业主单位按照改造成本给予45%奖励。

2.2020年9月30日前完成改造,并验收合格的锅炉业主单位按照改造成本给予35%奖励。

3.2020年12月31日前完成改造,并验收合格的锅炉业主单位按照改造成本给予25%奖励。

4.2020年12月31日以后完成改造的不给予奖励。

(二)通过整体更换低氮锅炉进行提标改造的项目

1.2020年6月30日前完成整体更换,并验收合格的锅炉业主单位按照改造成本给予50%奖励。

2.2020年9月30日前完成整体更换,并验收合格的锅炉业主单位按照改造成本给予40%奖励。

3.2020年12月31日前完成整体更换,并验收合格的锅炉业主单位按照改造成本给予30%奖励。

4.2020年12月31日以后完成整体替换的不给予奖励。

(三)整体更换为电能锅炉的项目

2020年12月31日前完成整体更换为电能锅炉的,并验收合格的锅炉业主单位按照改造成本给予50%奖励。

第四章验收要求及资金拨付

第五条改造单位按期完成提标改造,并确保改造后燃气锅炉设备运行安全和稳定达标排放。

(一)指标合格

在燃气锅炉负荷调至75%及以上,氮氧化物排放浓度稳定在30毫克/立方米以下,其它指标(颗粒物、二氧化硫、汞及其化合物、一氧化碳、烟气黑度)符合《成都市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51/2672-2020)要求。

(二)项目验收

1.项目改造完成后,各锅炉业主单位向成都高新区生态环境城管局提出验收申请。成都高新区生态环境城管局会同成都高新区经济运行局、成都高新区市场监管局开展项目验收,并出具书面验收意见。验收包括现场验收及资料审核两部分。

2.成都高新区生态环境城管局组织对企业锅炉提标改造成本进行审计。

3.成都高新区生态环境城管局对验收合格的项目在高新区官网上予以公示7个工作日。

(三)资金拨付

锅炉业主单位参照《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关于优化产业服务促进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修订)》(成高管发〔2020〕6号)、“一窗式”办理政策项目办事指南及相关规定程序申报兑现。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六条各锅炉业主单位是实施燃气锅炉低氮改造或电能替代的责任主体,自主选择改造方式和设备,并承担改造项目的安全、环保、节能责任。

第七条奖励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虚报、骗取、截留、挪用奖励资金。对违反规定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并追回奖励资金。

第六章附则

第八条本办法实施日期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资金拨付按相关程序进行拨付。

第九条本办法由成都高新区经济运行局、成都高新区生态环境城管局、成都高新区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由成都高新区生态环境城管局负责制定燃气锅炉提标改造验收办法。

第十条本补贴办法将根据补贴过程中实际问题,出台补充细则。

第十一条成都高新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对申请奖补的锅炉进行监测,检测合格的单位方可享受奖励补贴。

附件:奖励资金申办指南

附件

奖励资金办指南

一、申报对象

(一)工商、税务关系均在成都高新区、依规履行统计报表义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主营业务不属于国家明确限制和淘汰的产业领域的企业可享受本政策意见各条款支持。

(二)申报单位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无不良信用记录,自觉遵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近三年未发生安全生产和环境污染重大事故。

二、申报条件

1.锅炉使用单位在规定日期内完成锅炉低氮燃烧改造(或其它替代技术),改造后二氧化氮排放浓度低于30毫克/立方米,且其它指标符合《成都市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51/2672-2020》。

2.获得完备的环保手续(验原件)。

3.具有环保相应职能的机构和专职人员,按要求制定环保管理制度。

4.在本文件印发前已经完成锅炉低氮燃烧改造的,应向生态环保主管部门补充相关材料;在本文件印发后,实施锅炉低氮燃烧改造的,改造前应向生态环保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5.纳入特种设备管理的锅炉,锅炉使用单位已在“四川省特种设备安全风险防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系统”内完成本单位所有特种设备目录内锅炉的安全风险辨识,并针对风险制定相应防控措施。

三、申报材料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审核要点:工商关系在高新,名称和信用代码与锅炉使用登记不符的单位,需要有变更说明);

2.企业近三个月完税证明,加盖税务部门鲜章(审核要点:税收关系在高新);

3.《支持智能制造绿色制造专项资金申请表(锅炉低氮燃烧改造)》;

4.原锅炉使用登记证或环保审批手续,或排污申报登记及缴费相关证明材料(审核要点:特种设备须有特种设备使用证书,非特种设备则要有购买发票);

5.锅炉改造前、改造中、改造后的照片(审核要点:对2020年3月4日前完成提标改造的单位不做强制要求);

6.改造前锅炉初始排放水平监测报告,改造后排放水平监测报告(由主管部门认可的第三方监测)(审核要点:改造后锅炉污染物排放浓度不得高于《成都市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51/2672-2020》);

7.改造单位单位资质证书、监测单位资质证书;

8.相关部门现场验收文件;

9.审计材料;

10.材料真实性声明;

11.其他所需证明材料;

12.生态环境城管局公示截图。

四、办理环节

1.锅炉使用单位(或业主)完成锅炉低氮燃烧改造后,向生态环境城管局申请验收。生态环境城管局会同相关部门进行现场验收、成本审计、资料审查,并出具验收意见。

2.网上申报。锅炉使用单位(或业主)网络申报。

3.第一次公示。生态环境城管局对奖励资金申请企业名单及锅炉改造后监测报告进行公示(7个工作日)。

4.线下递交。锅炉使用单位(或业主)线下提交5份纸质盖章材料,交相关部门备案留档(经济运行局1份、财政金融局1份、生态环境城管局2份、市场监管局1份)。

5.第二次公示,生态环境城管局对奖励资金申请企业拟奖励情况进行公示(7个工作日)。

6.按计划拨付。

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2020年11月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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