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农业农村局成都市乡村振兴局成都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关于印发《2024年成都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部分项目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东部新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各区(市)县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供销社,成都益民集团,直属各单位:
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建设农业强国,全面建设践行新发展理念的公园城市示范区,市农业农村局制定了2024年成都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部分项目实施指导意见,现予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一、专项资金支持方向

本次发布实施指导意见的2024年市级财政农业专项资金“县级审批立项市级备案制”项目有: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项目、沼气池运维管护项目、耕地安全利用及监测体系建设项目、农机现代化发展项目、供销合作社培育壮大工程项目、农药包装废弃物和废旧农膜回收处置项目、市级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外来入侵物种监测项目、特色产业强镇项目、市级财政现代农业产业园区建设项目、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项目、县域内城乡融合发展改革试点项目、农业科技专家服务团科技应用示范项目(详见附件1-13,其余项目《实施指导意见》由各业务处室另行下达)。
二、项目立项程序
(一)县级项目征集及审批立项。各区(市)县应严格按照《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成府发〔2024〕7号)(以下简称《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成都市农业农村局成都市乡村振兴局成都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关于印发<市级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成农办〔2024〕4号)(以下简称《市级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等相关文件要求,根据各具体项目实施指导意见要求,制定并在辖区范围内公开发布《项目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专家评审和择优立项。具体项目实施指导意见有其他要求的,以具体实施指导意见为准。
(二)县级申请备案。一是区(市)县农业部门将已审批立项的项目实施方案及相关材料,以正式文件报市农业农村局申请备案,备案材料按照各具体实施指导意见要求准备。二是按照《市级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要求,区(市)县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收到该文件40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审批立项工作,2024年3月12日前将项目实施方案及相关材料,加盖公章报市农业农村局业务处申请实施方案预审。具体项目实施指导意见有其他要求的,以具体实施指导意见为准。
(三)市级备案。按照《市级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市农业农村局业务处在收到区(市)县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上报预审资料后10个工作日内予以组织开展项目实施方案预审,出具《预审意见书》至相关区(市)县。区(市)县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农业农村局出具的《预审意见书》,于10个工作日内完善项目实施方案后正式行文上报市农业农村局备案”。
(四)县级下达项目资金计划。区(市)县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农业农村局专项资金预算批复后,商财政部门将审批立项情况以正式文件通知到各项目实施单位,明确项目建设内容、完成时间、项目责任、质量要求、验收和绩效考评等要求。
三、项目管理要求
(一)严格项目审批立项。本次发布实施指导意见的项目属于“县级审批立项市级备案制”项目,按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是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应认真组织开展资料审查、实地核实,并负责对项目真实性进行实质性审查,做好项目申报、审批、立项、申请备案等工作。立项要注重项目落实落地,涉及有工程建设内容项目要关注土地、环保、规划等前期工作落实情况,涉及经营类项目要关注申报主体的可持续性经营状态,减少项目立项通过又无法实施的情况发生。对项目违反国家有关防止耕地“非农化”“非粮化”有关规定一票否决。
(二)加快推进项目实施。各区(市)县要建立项目实施进度调度、问题解决、滚动检查等推进机制,要全面跟踪实施单位项目推进各个环节,及时发现、梳理、解决问题,推动项目落实落地,着力抓进度、抓质量、抓服务,确保早开工、早建成、早见效。项目一经通过市级备案,原则上不能调整,区(市)县应加快项目实施,按期完成项目建设内容。
(三)及时开展项目验收。各区(市)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成都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农业项目验收管理办法》(成农计〔2020〕4号)相关规定,按照“谁审批谁验收”基本原则,组织相关部门采取并联验收方式,及时开展项目验收。
(四)加快资金支出进度。按照预算法、预算实施条例规定,专项资金只能结转一年,且资金支付进度是项目绩效考评的重要指标。各县级农业部门要在加强资金管理的前提下,主动与财政部门沟通,在实施方案中科学设置资金拨付方式,确保项目顺利完成,资金顺利拨付。同时,各区(市)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成都市农业农村局专项资金项目调度管理办法》(成农计〔2024〕8号)相关规定,建立健全资金和项目两本台账,落实项目监管主体责任,完善项目推进和调度工作机制,按月向市农业农村局相关业务处室报送项目推进和调度情况。
附件:1.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项目实施指导意见
2.沼气池运维管护项目实施指导意见
3.耕地安全利用及监测体系建设项目实施指导意见
4.农机现代化发展项目实施指导意见
5.供销合作社培育壮大工程专项资金项目实施指导意见
6.农药包装废弃物和废旧农膜回收处置项目实施指导意见
7.市级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指导意见
8.外来入侵物种监测项目实施指导意见
9.特色产业强镇项目实施指导意见
10.市级财政现代农业产业园区建设项目实施指导意见
11.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项目实施指导意见
12.县域内城乡融合发展改革试点项目实施指导意见
13.农业科技专家服务团科技应用示范项目实施指导意见
下载附件:附件1-13
成都市农业农村局成都市乡村振兴局
成都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2024年1月17日
附件3
耕地安全利用及监测体系建设项目实施指导意见
为强化全市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成果应用,全面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持续推进耕地安全利用,有效保障农业生产环境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按照《生态环境厅、农业农村厅印发关于下达2024-2025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计划及目标任务分解的函》(川环函〔2024〕656号)和《成都市“十四五”土壤污染防治规划》(成环发〔2024〕74号)要求,全市将继续开展2024年度耕地安全利用及监测体系项目建设,现制订以下实施指导意见。
一、项目建设目标
结合全市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成果,按照分类别、分程度、分区域、分阶段治理利用原则,采取综合调控治理技术模式,有序开展耕地安全利用和污染防控,建立科学的耕地土壤安全利用体系,为确保粮食生产安全,打造成都“天府粮仓”提供良好的耕地土壤环境;持续进行农田面源污染动态监测,为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提供预测预警的科学依据。通过项目建设,示范带动全市2024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4%。
二、项目实施时间
2024年1月-12月。
三、项目实施地点
耕地安全利用项目建设地点及建设面积为:新都区1000亩、温江区1000亩、双流区1000亩、新津区1000亩、都江堰市4000亩、彭州市10000亩、邛崃市3000亩、崇州市4000亩、大邑县5000亩,全市共计30000亩。农业面源污染监测项目实施地点为:天府新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新津区、简阳市、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大邑县和蒲江县16个区(市)县共20个点位(其中简阳市、彭州市、邛崃市和金堂县各2个监测点)。
四、主要建设内容
(一)耕地安全利用项目。结合我市土壤详查结果和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成果,主要实施综合调控技术措施,开展耕地安全利用效果评价,实现耕地安全利用,确保农产品品质达到安全食用标准。综合治理修复技术方案:优化施肥,调节水分,使用阻隔剂,推广应用低吸附的农作物品种;采用撒施石灰、生物修复、施用土壤调理剂、调节土壤酸碱度等。安全利用效果评价:在项目实施区域范围内,每500—1000亩建立1个修复利用综合效果评价田间试验点,试验完成后采集农产品样品进行镉等指标检测,编制耕地安全利用效果评价报告。农产品质量监测:同步开展行政区域内安全利用类耕地种植现状调查及农产品专项抽检,核算本行政区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每亩补助经费300元(包含种子、物资采购,田间试验示范,现场技术指导,效果评价,土壤和农产品样品采样检测,劳务费等支出)。
(二)农业面源污染监测点运行维护项目。按照农业生态资源环境监测相关要求,完善耕、园地农业资源环境生态监测网络建设,依托全市16个区(市)县已建成的20个农业面源污染监测点,继续对沱江、岷江流域农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面源污染进行动态监测,同步加强对监测点设施设备的维护管理,确保正常运行。每个监测点运维费用为8.5万元(包含监测点土地租金,土壤、水和农产品样品检测,田间监测,技术指导、监测点维护,劳务费支出等)。
五、项目实施单位
市农业农村局牵头组织全市2024年耕地安全利用及监测体系建设项目实施和监管工作。市农业技术推广总站作为技术支撑单位,承担耕地安全利用和农业面源污染监测点运行维护项目技术指导、技术培训、资料收集汇总和监测报告编制。区(市)县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作为项目实施主体,承担耕地安全利用及监测体系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编制、项目具体实施、资料收集汇总和绩效自评等工作。
六、项目审查备案
项目实行备案制管理。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制定《2024年耕地安全利用及监测体系建设项目实施指导意见》,区(市)县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实施指导意见》印发后40个工作日内,将已审批立项的项目实施方案以及相关资料,加盖公章报市农业农村局环保处申请方案预审,再根据市农业农村局出具的《预审意见书》,于10个工作日内完善项目实施方案并正式行文上报送市农业农村局备案(纸质材料2份及PDF文档)。
七、项目资金管理
(一)加强项目管理。区(市)县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作为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的责任主体,要建立规范的项目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责任和工作纪律,严格按照备案的项目实施方案开展项目建设,切实抓好项目实施和过程监管,定期调度和报送项目推进情况;项目建设完成后,按照《成都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农业项目验收管理办法》(成农计〔2020〕4号)相关规定开展项目验收工作。
(二)严格资金管理。区(市)县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成都市农业农村局成都市乡村振兴局成都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关于印发市级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成农办〔2024〕4号)要求,加强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套取、挤占、挪用项目资金。资金使用要符合支出范围,会计资料要规范、齐全、有效,并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加强绩效考评。区(市)县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项目支出全过程绩效管理工作,按照市农业农村局要求编制项目绩效目标、实施绩效监控、开展绩效自评、落实绩效考评整改。市农业农村局对区(市)县项目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并实施绩效评价,绩效考评结果将作为下一年度项目资金安排以及纪检监察部门行政问责的重要依据。
(四)项目总结报送。区(市)县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项目实施方案要求,结合实施情况认真做好项目总结和绩效自评,建立详实的项目档案资料,并于2024年12月20日前将项目总结、绩效自评报告上报市农业农村局。
联系人:王松、李涛,联系电话:61885689。
附件:1.2024年耕地安全利用及监测体系建设项目任务分配表
2.2024年耕地安全利用及监测体系建设项目实施方案备案材料(格式提纲)
附件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