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成都市“十字”发展方针和“西控”发展要求,加快推进全市产业转型发展,促进社会各界关注、参与都江堰市建设发展,结合都江堰市实际,现制定如下奖励办法。
第一章 奖励对象
第一条 都江堰市招商引资引荐人,是指为都江堰市引进符合绿色科技体系产业发展方向的目标企业(含新注册企业和变更企业)并最终促成项目落地起主要作用的机构或个人(不包括公务员及事业单位在编人员)。
第二条 引荐人所引进项目需符合本市产业引进标准,房地产中纯住宅开发项目不属于奖励范围。对商业、旅游业与房地产综合开发类项目,住宅部分不属于奖励范围。所引进的新注册企业是指在都江堰市进行工商注册登记,且税务解缴关系落户在都江堰市的独立法人机构。所引进的变更企业是指将工商、税务关系从都江堰市外迁移到都江堰市的独立法人机构。
第三条 拟引进的项目由引荐人自行到市投资促进局实行集中备案,在项目落地后经投资企业和市产业部门确认,由市投促局在项目备案数据库中进行甄别,并确认项目引荐人。拟引进项目不接受多方引荐和联合引荐,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或个人就同一项目申请备案的,原则上认定备案申请在先的机构或个人。
第二章 旅游和服务业项目奖励
第四条 新引进符合本市旅游产业和服务业项目引进标准和门类的项目,按项目投资总额为计算标准进行奖励:
(一)购地建设类项目
1. 项目投资总额在人民币1亿元—5亿元(不含),奖励引荐人20万元人民币;
2. 项目投资总额在人民币5亿元—10亿元(不含),奖励引荐人40万元人民币;
3. 项目投资总额在人民币10亿元—20亿元(不含),奖励引荐人60万元人民币;
4. 项目投资总额在人民币20亿元—50亿元(不含),奖励引荐人80万元人民币;
5. 项目投资总额在人民币50亿元(含)以上,奖励引荐人100万元人民币。
(二)租用资产类项目
1. 项目投资总额在人民币1000万元—2000万元(不含),奖励引荐人5万元人民币;
2. 项目投资总额在人民币2000万元—1亿元(不含),奖励引荐人10万元人民币;
3. 项目投资总额在人民币1亿元(含)以上,奖励引荐人20万元人民币。
(三)外资类项目
项目属于外资投资的,按照“外资投资额度×当期人民币汇率×2=项目投资总额”的标准,计算项目投资总额,并确认项目享受奖励标准。
第三章 绿色工业项目奖励
第五条 绿色工业项目:新引进绿色科技产业项目,按项目投资总额为计算标准进行奖励。
(一)购地建设类项目
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含)以上或固定资产投入240万元/亩(含)以上的,按照投资总额的0.5%比例,奖励引荐人。对引进园区整体开发运营商的建设项目,按照整体开发运营投资总额的0.3%比例,奖励引荐人。
(二)租用资产类项目
项目投资总额在1000万元(含)至5000万元(不含)的,按照投资总额的0.5%比例,奖励引荐人。
(三)外资类项目
项目属于外资投资的,按照“外资投资额度×当期人民币汇率×2=项目投资总额”的标准,计算项目投资总额,并确认项目享受奖励标准。
第四章 都市现代农业项目奖励
第六条 新引进符合本市都市现代农业引进标准和门类的项目,按项目土地流转面积规模和投资额度为计算标准进行奖励。
(一)内资类项目
1. 项目土地流转面积在1000亩—2000亩(不含),且投资额度在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含),奖励引荐人10万元人民币;
2. 项目土地流转面积在2000亩—3000亩(不含),且投资额度在人民币10000万元以上(含),奖励引荐人20万元人民币;
3. 项目土地流转面积在3000亩—4000亩(不含),且投资额度在人民币15000万元以上(含),奖励引荐人40万元人民币;
4. 项目土地流转面积在4000亩—5000亩(不含),且投资额度在人民币20000万元以上(含),奖励引荐人60万元人民币。
5. 项目土地流转面积在5000亩以上(含),且投资额度在人民币25000万元以上(含),奖励引荐人80万元人民币。
(二)外资类项目
项目属于外资投资的,按照“外资投资额度×当期人民币汇率×2=项目投资总额”以及“土地流转面积×2=项目总流转土地面积”的标准,计算项目投资总额和流转土地总面积,并确认项目享受奖励标准。
第五章 文化创意等项目奖励
第七条 新引进项目属文化创意、信息软件、高新科技类新型项目,或者属于总部经济、结算中心类经济组织,且不需要新增建设用地的项目,从企业完成工商注册等相关程序年度起,以其对我市实际财政贡献为参照数,三年内每年比照该项目实现本市实际财力贡献额15%的标准奖励引荐人,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新引进项目属于独立核算的银行、基金、保险、证券类分支机构(区县级别及以上),在注册成立之日起一年内项目依法正常运营并实现地方财力贡献的,分别一次性奖励引荐人30万元、20万元、10万元、10万元奖励。
第六章 综合开发类项目奖励
第八条 新引进农业、工业、旅游业、服务业进行综合开发的项目,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由引荐人申请选择主要业态对应的项目标准进行申报奖励。
第七章 500强类项目奖励
第九条 新引进上述投资项目(含内资和外资)为世界500强、美欧日500强、国际行业前50强的,分别另行奖励引荐人100万;为国内100强、国内行业前10强的,分别另行奖励引荐人50万; 为民企100强、服务业100强、新经济100强的,分别另行奖励引荐人10万(本条选择最高项进行奖励,不重复计奖)。
第八章 以企引外类项目奖励
第十条 鼓励落户企业“以企引外”。凡我市落户企业通过股权置换、并购等方式新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或市内外商投资企业以增资扩股方式引进外资,一次性工商登记注册外资额达到500万美元、1000万美元、2000万美元和3000万美元以上,且当年实际到位外资15%以上的,分别一次性奖励我市企业管理层5万元、10万元、15万元和20万元;与世界500强、美欧日500强、国际行业前50强企业进行合资、合作或并购的加倍奖励。
第九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对特别重大项目实行“一事一议”。
第十二条 对引荐人引进企业在以前经营过程中存在有环保违法、安全违法、税务违规和其他违法行为、不诚信行为的,不纳入奖励范围。对弄虚作假或相互串通恶意骗取招商引资奖励的,一经查实,立即撤销、追回奖励,并提请有关部门追究相关人员包括法律责任、经济责任及其他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都江堰市投资促进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中项目投资总额均不包含土地出让价款。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生效,有效期为5年。自本办法施政策家日起,原有相关政策自动废止,国家、省、成都市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办法实施期间,本市出台的其他奖励政策与本办法内容相同或者类似的,引荐人可以按就高不就低且不重复享受奖励的原则进行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