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七区战略”和“五个翻一番”“五个过干亿”经济工作目标,进步优化提升我区对外开放工作水平,推动高端产业和产业高端聚集发展,促进区域经济结构转型升级,为“争当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示范区、争做全面创新改革发展先行区、争创宜居宜业美丽幸福典范区,奋力跻身国家中心城市城区第方阵”提供持续动力,根据“招大引强、聚新集优”的总体思路,结合有关政策以及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
从区外新引进,工商注册、税收解缴关系落户我区,具有真实经营地址且对我区有实际经济贡献的企业(项目)按本办法对企业引荐人给予奖励。其中,内资企业(项目)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世界500强、央企、银行、证券、保险、期货企业可不受注册资本金限制),外资企业(项目)注册资本金及行业类型不限。
二、奖励标准

(一)内资企业。
1.引进符合我区主导产业发展方向的现代金融业、都市工业、现代商务商贸业、科技研发服务业、新兴房地产业(不合土地招拍挂出让后,新成立的项目公司)、大健康产业以及影视、音乐、文博等文化和都市休闲旅游业企业,按照其自注册之日起1年内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的2‰给予企业引荐人奖励,累计最高不超过5万元人民币。
2.新签约引进市级内资重大项目,按照其自注册之日起1年内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的2%0给予企业引荐人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
3.引进内资银行、证券、保险、期货企业入驻我区新办成都或以上管辖区域分支机构并独立纳税的,给予企业引荐人8万元人民币奖励;引进境内世界500强企业或中央企业(由中央政府监督管理的国有企业,下同)人驻我区新办成都或以上管辖区域直属分支机构并独立纳税的,给予企业引荐人2万元人民币奖励。
4.引进餐饮娱乐企业(含三星级以下酒店、宾馆、茶楼、歌城、酒吧、洗浴中心等)、物业管理企业、民营医院等属地类企业不予奖励。
(二)外资企业。
1.引进外商投资企业,不分行业按照其自注册之日起1年内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外资部分的4‰给予企业引荐人奖励,最高不超过15万元人民币。
2.新签约引进市级外商企业投资重大项目,按照其自注册之日起1年内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外资部分的4%0给予企业引荐人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人民币。
3.引进外资银行、证券、保险、期货企业人驻我区新办成都或以上管辖区域分支机构并独立纳税的,给予企业引荐人一次性奖励10万元人民币;引进境外世界500强企业入驻我区新办成都或以上管辖区域分支机构并独立纳税的,给予企业引荐人一次性奖励5万元人民币。
(三)特别条款。
1.引进新迸入成都市的境外世界500强企业人驻我区新办具有结算功能机构的,给予企业引荐人一次性奖励20万元人民币。
2.对于引进特别重大招商引资企业(项目)或实际到位注册资金在5000万美元以上
(合5000万美元)的外资企业,奖励标准若需突破,须报请区对外开放工作领导小组审议。
三、奖励兑付程序
企业引荐者须按规定填写《武侯区招商引资奖励申请表》,并附引荐企业和引荐者的相关证明材料报税收关系所属街道投促中心(含武侯新城管委会,下同),再按相关程序兑付奖励。
(一)内资企业。
第一次奖励:企业税收关系所属街道投促中心查验企业工商、税务、验资报告、到位资金银行进账单等材料,并核实企业固定经营地址、纳税等情况,经单位党工委集体
研究审批后,由所属街道按照奖励金额50%予以兑付。
第二次奖励:企业自注册之日起1年内对我区实际经济贡献超过奖励金额后,由企业税收关系所属街道投促中心核实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纳税证明等材料,并经单位党工委集体研究审批后,由企业所属街道向引荐人兑付剩余50%奖励资金。
(二)外资企业。
企业税收关系所属街道投促中心查验企业工商、税务、外商投资企业备案回执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资金结汇证明、到位资金银行进账单、验资报告等材料,并核实
企业固定经营地址、纳税等情况,经单位党工委集体研究审批后,由所属街道兑付奖励。注册资本金一次性全部到位的项目,按奖励标准给予引荐者一次性全额奖励;分次到位的项目,根据企业每)欠实际到位外资金额按奖励标准的比例给予引荐者奖励,累计奖励金额不得突破奖励标准上限。
(三)特别条款。
引进新进入成都市的境外世界500强机构和需突破奖励标准的,由企业税收关系所属街道投促中心对企业工商、税务等相关情况进行初审后报送区投促局复审,再经报请区对外开放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交区财政局备案。区财政局技相关资金拨付程序向企业税收关系所属街道拨付奖励资金,由企业税收关系所属街道向引荐人兑付相关奖励资金。
四、资金来源
(一)引进内资企业(项目)或外资企业(项目)的,根据企业的税收解缴关系,奖励经费由受益财政承担。
(二)引进新进入成都市的境外世界500强机构和需突破奖励标准的,奖励经费由区级财政承担。
五、附则
(一)企业引荐人是指成功促成相关企业落户我区的机构或个人(国家工作人员除外)。
(二)市级内资(外资)重大项目以成都市投资促进委员会的认定为准。
(三)本办法中对企业引荐人的奖励不重复计算,按照就高原则执行。引荐人为个人的,奖励资金应由发放单位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四)本办法中涉及引进外资企业奖励的,均按照即时汇率折算为人民币计算。
(五)本办法执行有效期内,各街道投促中心应在每季度将本单位招商引资奖励兑付的相关情况报送区财政局、区投促局进行备案。
(六)本办法出台后,各相关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加强监督,不得擅自提高标准和扩大范围,如发现有违纪违规现象的,须及时将问题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处理,如涉嫌犯罪的,按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五年,原《成都市武侯人民政府关于<成都市武侯区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成武府发〔2014〕44号)同时废止。符合本办法,同时又满足我区其他同类政策条件的,可按最优政策申报,不得重复享受;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若遇国家、省、市新出台相关政策,则以国家、省、市最新政策为准,予以调整。
(八)本办法由区财政局、区投促局负责解释。
成都市武侯区投资促进局
2017年2月15日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