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支持对外贸易发展的若干政策
发布时间:2025-04-28 09:53浏览:2
为进一步优化对外贸易结构,激发外贸主体发展活力,扩大进出口规模,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支持对外贸易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黑政办规〔2022〕6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政策。 在哈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已取得开展相关业务资格,无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诚信记录,进出口额在哈入统的企业。 1.培育、引进大型外贸主体。对年度新增进出口额1亿元(含)以上的外贸主体,增量部分每1000万元给予2万元奖励,最高奖励200万元。对当年新引入的外贸主体,年度进出口额达到1亿元(含)以上,每1000万元给予2万元奖励,最高奖励300万元。(符合条件的外贸主体可同时享受省、市奖励) 2.支持资源类产品进口。对当年进口5000吨(含)以上并落地省内使用的煤炭,按实际落地数量每吨给予企业50元补贴,每户最高补贴100万元;对已享受省供暖季煤炭补贴政策的企业,每吨补贴10元,每户最高补贴100万元。 3.支持境外种植企业回运。对在俄投资境外种植企业年度回运粮食1000吨(含)以上的企业,每吨给予企业50元补贴,每户最高补贴100万元。 4.支持二手车出口。对认定的二手车出口试点企业,且年度出口二手车300台(含)以上的,按照每辆车200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每户最高奖励200万元。 5.支持加工贸易企业扩大进出口额。对境外商品在哈落地加工,且年度加工贸易进出口额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的,按照每1000万元给予4万元的标准给予补贴,每户最高补贴300万元;对当年新引入的企业,加工贸易进出口额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的,按照每1000万元给予4万元的标准给予补贴,每户最高补贴400万元。(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同时享受省、市补贴) 6.支持国内外知名跨境电商企业在哈设立总部、区域总部或分销中心、结算中心等,鼓励企业运用跨境电商方式扩大外贸进出口业务。对年度进出口额超过1000万元(含)以上的,每1000万元给予3万元补贴,每户最高补贴300万元;对当年新引入的企业,进出口额超过1000万元(含)以上的,每1000万元给予3万元补贴,每户最高补贴400万元。(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同时享受省、市补贴) (1)对已投入运营总面积不低于2000平方米(含)、年度进出口总额不低于2000万元(含),且当年进出口总额比上一年度进出口总额同比增长10%以上的,按照其场租实际投资额的50%给予补贴,每户每年最高补贴200万元。每户每年度最多申报3个海外仓。 (2)对新设立的投入运营总面积不低于2000平方米(含),且年度进出口总额不低于500万元(含)的,按照其土建、设备购置等固定资产投资、场租及软件开发实际投资额的50%给予补贴,每户当年最高补贴300万元。每户每年度最多申报3个海外仓。 (3)鼓励企业在RCEP国家设立海外仓。在享受第7条第(1)、(2)款政策的同时,每个海外仓再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8.支持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进出口产品仓储分拨中心建设。对已投入运营总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含),且年度进出口总额不低于5000万元(含)的,按照其场租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补贴,每户当年最高补贴100万元;对新投入运营总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含),且年度进出口总额不低于2000万元(含)的,按照其土建、设备购置等固定资产投资、场租及软件开发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补贴,每户当年最高补贴200万元。 9.支持跨境电商海关监管场所建设。对已投入运营围网总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含),且年度跨境电商出口贸易额不低于2000万元(含)的,按照其场地租金等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补贴,每户每年最高补贴200万元;对新投入运营围网总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含),且年度跨境电商出口贸易额不低于1000万元(含)的,按照其设备购置、软件开发和租金等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补贴,每户当年最高补贴300万元。 10.支持跨境电商线下(O2O)体验店建设。对已投入使用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含)且年度跨境电商交易额不低于50万元的,按照其店面租金实际投资额的50%给予补贴,每户每年最高补贴50万元;对新投入使用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含)且年度跨境电商交易额不低于50万元的,按照其店面租金、装修、设备购置、软件开发、软件服务费等实际投资额的50%给予补贴,每户当年最高补贴100万元。 11.对年度服务外包在岸业务收入达到3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以认定的年度服务外包收入为贴息本金,按照当年末人民币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50%给予贴息支持,每户最高补贴200万元;对当年新设立的企业,且年度服务外包在岸业务收入达到200万元(含)以上,以认定的年度服务外包收入为贴息本金,按照当年末人民币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给予一次性贴息支持,每户最高补贴300万元。 12.对通过哈俄、哈欧班列运输进出口货物的企业,按照40英尺集装箱单程1000美元、20英尺集装箱单程500美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13.对通过哈俄班列运输高货值品类使用铁路整车(平车、棚车、敞车),且每车货值达到2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经核定后按照单车单程1000美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14.对从省内边境水(陆)路口岸通关的哈俄班列运营企业,按照全程运费的20%给予补贴;对在哈企业按照40英尺集装箱单程1000美元、20英尺集装箱单程500美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奖励、补贴资金采取财政补助和事后奖补的方式给予支持。本《政策》实施期间,国家和省、市另有规定的,按照就高不就低、同一企业同一事项不重复享受、最低5万元(含)以上的标准支付的原则执行。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4年。本《政策》印发后,市商务局要迅速制定申报指南和实施细则,连同本政策一并组织实施。《哈尔滨市支持对外贸易发展的若干政策》解读
2023年2月20日,市政府印发了《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支持对外贸易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哈政规〔2023〕6号,以下简称《政策》),现解读如下。
为贯彻党的二十大关于“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的战略决策,落实省委十三届三次全会暨省委经济工作会议、市委十五届二次全会暨市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扩大对外开放、打造向北开放之都的总体要求,进一步优化我市对外贸易结构,激发外贸主体发展活力,扩大进出口规模,努力实现外贸稳中提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政策。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外贸保稳提质的意见》(国办发〔2022〕1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跨周期调节进一步稳外贸的意见》(国办发〔2021〕57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支持对外贸易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黑政办规[2022]6号。 为制定符合我市实际且出台后能落实落细落到企业的外贸支持政策,分管副市长组织有关市直部门召开专题会议,讨论研究《政策》支持方向,市商务局多次组织召开全市重点外贸企业座谈会并深入企业调研,听取企业意见建议,起草了《政策》征求意见稿。在征求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等相关单位和社会公众意见后,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完善,形成了送审稿,并通过了合法性审查和公平竞争审查。《政策》已经2022年第12次市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 1.支持进出口贸易发展。为扩大外贸规模,培育龙头企业,优化进出口商品结构,对培育和引进大型外贸主体、资源类产品进口、境外种植企业回运粮食、二手车出口给予扶持。 2.支持加工贸易企业发展。为扩大加工贸易规模,培育加工贸易产业集群,提升加工贸易产业转移承接能力,对境外商品在哈落地加工给予补贴。 3.支持外贸新业态新模式发展。为释放跨境电商发展活力,增强跨境电商对外贸发展的带动作用,支持国内外知名跨境电商企业在哈设立总部、区域总部或分销中心、结算中心等;对建设海外仓的固定资产投资、场租及软件开发费用给予补贴;支持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进出口产品仓储分拨中心、跨境电商海关监管场所和线下体验店建设。 4.支持服务外包产业发展。为培育外贸增长新亮点,扩大就业新渠道,推动服务外包产业高质量发展,对开展服务外包在岸业务的企业给予贴息支持。 5.支持哈欧、哈俄班列发展。为深度融入共建“一带一路”,加快跨境物流通道建设,推动哈欧、哈俄班列常态化稳定运行,对通过哈欧、哈俄班列运输进出口货物的外贸企业和从省内边境水(陆)路口岸通关的哈俄班列运营企业给予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