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业体系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等系列举措,从研发投入、创新主体培育、成果转化、创新平台建设等多维度发力,助力区域产业迈向高质量发展 。政策家为企业提供全方位项目申报服务,为您解决申报难题。
第三章 强化科技创新驱动
第四条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对企业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按一定标准给予最高不超过三十万元的奖励。
第五条研发投入扶持。对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上一年度研发投入在一百万元以上,且占同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在百分之三以上的企业或单位,给予上一年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百分之三资助,最高不超过一百万元;同比增长一百万元以上的,对增长部分加计扣除额给予百分之五追加奖励,增长奖励最高不超过一百万元。对同一企业或单位每年扶持不超过二百万元。
第六条科技成果产业化扶持。对科技创业项目完成科技成果转化,并在盐田区实际从事经营活动,根据经营情况给予一定扶持:
(一)经营状况良好的,按一定标准给予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五十万元;
(二)对企业在盐田区租用的场地,按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的百分之四十,且最高不超过三十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资助,对同一企业每年资助不超过五十万元,最多资助三年。
第七条科技企业孵化器资助。对经区科技创新局评审认定,并报区政府同意的科技企业孵化器,按其运营机构上一年度投入运营经费的百分之五十给予一次性资助,最高不超过一百万元。
第八条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登记资助。上一年度专利权人对外进行专利许可并进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登记的,按照实际登记金额的百分之三给予资助。每一笔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资助金额不超过五十万元,对同一企业或单位每年资助不超过一百万元。
第九条国家省市级重大项目配套资助。获得深圳市发展改革委或市科技创新委关于国家产业发展计划(专项)、国家和广东省科技计划项目配套资助或获得市科技创新委技术攻关项目资助,项目在本办法施行期间立项且已通过立项部门验收的,按已到位深圳市级资助金额的百分之四十给予资助。单个国家级项目最高资助五百万元,单个省级项目最高资助三百万元,单个市级项目最高资助一百五十万元。对同一企业或单位每年资助不超过五百万元。
第十条创新载体发展资助。
(一)对本办法施行期间获批深圳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项目或深圳市工程研究中心项目的企业或单位,按所获深圳市级资助的百分之五十给予资助,对同一企业或单位每年资助不超过五百万元。市级主管部门对项目有验收要求的,在项目通过验收后予以资助。
(二)对本办法施行期间获得深圳市科技创新委配套资助国家级技术创新中心项目的企业或单位,按所获市科技创新委实际资助金额的百分之五十给予配套资助,对同一企业或单位每年资助不超过一千五百万元。
第十一条工业技术改造资助。对上一年度工业技术改造投资总额超五百万元的完工项目,按照实际完成技术改造投资额的百分之十给予资助,其中智能化制造部分可以叠加享受资助,按照智能化部分实际投资额的百分之十给予资助。单个项目资助不超过三百万元,对同一企业每年资助不超过五百万元。
第十二条专精特新发展和制造业创新发展扶持。
(一)对入选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深圳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分别给予五十万元、十万元奖励;
(二)对上一年度获得工业设计项目、工业强基项目、工业互联网项目、企业技术中心项目、制造业创新中心项目、“三首”工程项目、“单项冠军”称号、时尚产业关键技术与核心零部件攻关项目、时尚产业竞争力提升应用创新项目深圳市级资助的,按所获深圳市级资助的百分之五十给予资助。对同一企业或单位每年资助不超过五百万元。市级主管部门对项目有验收要求的,在项目通过验收后予以资助。同一项目不与第十一条同时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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