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4月26日,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2024年11月印发的《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深工信规〔2024〕7号)进行修订,发布了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稿),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以下是该修订稿全部内容,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在2025年5月30日前进行反馈!
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企业〔2024〕63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要求,为加强我市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提升中小企业创新能力和专业化水平,促进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加快培育新质生产力,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优质中小企业是指在产品、技术、管理、模式等方面创新能力强、专注细分市场、成长性好的中小企业,由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三个层次组成。创新型中小企业具有较高专业化水平、较强创新能力和发展潜力,是优质中小企业的基础力量;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实现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发展,创新能力强、质量效益好,是优质中小企业的中坚力量;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位于产业基础核心领域、产业链关键环节,创新能力突出、掌握核心技术、细分市场占有率高、质量效益好,是优质中小企业的核心力量。
第三条参评深圳市优质中小企业,应在深圳市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企业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提供的产品(服务)不属于国家禁止、限制或淘汰类,同时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深圳市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工作,坚持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专精特新发展方向,坚持政策引领有序推进,坚持“有进有出”动态管理,坚持分层分类分级指导和精准服务。
第五条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制定本市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相关政策,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局(以下简称市中小企业服务局)负责本市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工作的具体实施,组织各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开展相关工作。各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实施细则,组织开展本区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推荐工作。其他机构不得开展与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有关的评价、认定、授牌等活动。
第二章评价、认定和推荐
第六条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标准、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标准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认定标准按照《暂行办法》以及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可自愿登录工业和信息化部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以下简称培育平台)进行各层次优质中小企业申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的相关要求,适时更新公布评价(认定)标准。
第七条结合本市产业状况和中小企业发展实际,设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标准中的“特色化指标”。
第八条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由企业按属地原则自愿登录培育平台参与自评,企业所在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评价标准,对企业自评信息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审核、实地抽查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报送市中小企业服务局,由市中小企业服务局公告为创新型中小企业。
第九条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由创新型中小企业按属地原则自愿登录培育平台提出申请,企业所在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认定标准,对企业申请材料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初审和实地抽查,初审通过的向市中小企业服务局推荐。市中小企业服务局组织对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审核,视情况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审,开展实地抽查,可结合年度认定规模对满足条件的企业择优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市中小企业服务局认定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第十条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推荐,由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按属地原则自愿登录培育平台提出申请,企业所在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认定标准,对企业申请材料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初核和实地抽查,初核通过的向市中小企业服务局推荐。市中小企业服务局组织对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初审,视情况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审,开展实地抽查,初审通过的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推荐。
第十一条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推荐,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通知执行。
第三章动态管理
第十二条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有效期为三年,复核通过的,有效期延长三年。为加强政策衔接,在复核期间,原名单依然有效;在复核名单发布后,原名单自动失效,以复核通过的企业名单为准。
由外地迁入我市的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有效期内的继续有效,纳入动态管理,到期复核按本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有效期内的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应在每年4月30日前通过培育平台更新企业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未及时更新企业信息的,取消复核资格。
第十四条有效期内的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如发生更名、合并、重组、跨省迁移、设立境外分支机构等与评价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应在发生变化后的3个月内登录培育平台,填写重大变化情况报告表。由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初核,将不再符合评价或认定标准的创新型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报送市中小企业服务局,市中小企业服务局核实后取消公告或认定。对于未在3个月内报告重大变化情况的,取消复核资格,或直接取消公告或认定。
第十五条有效期内的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如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或严重失信、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被发现存在数据造假等情形,直接取消公告或认定,且至少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各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加强对企业经营动态监测,及时报告相关情况。
第十六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可针对创新型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相关信息真实性、准确性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向相应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实名举报,并提供佐证材料和联系方式。对受理的举报内容,相应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及时向被举报企业核实,被举报企业未按要求回复或经核实确认该企业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视情节轻重要求企业进行整改,或直接取消公告或认定。
第四章培育扶持
第十七条加强部门协同和市区联动,形成工作合力,统筹运用财税、金融、技术、产业、人才、用地、用能等政策工具持续支持优质中小企业发展,提高政策精准性和有效性。
第十八条加强优质中小企业培育赋能,完善扶持措施,加大服务力度,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不断优化中小企业发展环境,激发涌现一大批专精特新企业。
第十九条着力构建政府公共服务、市场化服务、公益性服务协同促进的服务体系,通过搭建科技成果转化、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创新创业大赛、供需对接等平台,汇聚服务资源,创新服务方式,为优质中小企业提供全周期、全方位、多层次的服务,增强企业获得感。
第二十条各涉企部门和各类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应加强指导和服务,促进优质中小企业提升公司治理、精细管理和合规经营水平,防范各类风险,推动持续健康发展,切实发挥优质中小企业示范作用。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实施细则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工业和信息化部优质中小企业评价、认定标准调整的,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要求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自2025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深工信规〔2024〕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