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支持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城市建设若干政策实施细则》第1条“鼓励数字化水平提升”政策申报条件修改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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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报条件第5条“数字化改造投入资金统计范围以合同签订时间、发票开具时间、付款凭证时间为准(均在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内,购置进口设备的报关单也须在上述时间内)”
修改为“数字化改造投入资金统计范围以合同签订时间、发票开具时间、付款凭证时间为准(均在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内,购置进口设备的报关单也须在上述时间内),且单个试点企业投入资金统计截止时间为企业线上申请评测当日(含当日)”。
二、申报条件第6条“政策补贴比例、补贴上限按照试点企业中小企业数字化水平评定结果时间、等级计算”
修改为“政策补贴比例按照试点企业申请评测时间计算,政策补贴上限按照中小企业数字化水平评定结果等级计算”。
三、申报条件第8条“奖补金额不得低于5万元”修改为“奖补金额不得低于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