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宜宾市各区县支持纺织产业高质量发展七条政策措施申报基本条件材料和补助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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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宾市各区县支持纺织产业高质量发展七条政策申报基本条件

企业政策2024

在我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正常生产经营的纺织产业类规上工业企业(及合并财务报表的下属全资子公司),包括纺织纤维制造、纺纱、织布(含无纺布)、印染、服装、家纺、鞋帽、纺织机械等产业。近3年未发生重大安全、环保事故。

二、宜宾市各区县支持纺织产业高质量发展七条政策支持政策及支撑要件

(一)对纺织纤维、纺纱、纺丝、印染、织布(含无纺布)服装、产业用纺织品、家纺产业及其他纺织终端消费品产业,设备投资在2000 万元以上已竣工并验收合格的项目,进口设备按其购置价款的 6%给予一次性补助,国产设备按其购置价款的 5%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

1. 申报条件。

①申报项目在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竣工并验收合格。②设备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设备投入计算时间为:项目开工后至项目竣工之日,最多不超过3年)。③项目应通过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验收。

2. 资料要求:①企业书面申请及填报申报表。②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三证合一)复印件。③项目备案登记表。④项目应通过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验收。建设周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⑤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的项目决算报告(须明确项目建设工期、固定资产投资额、设备投资额),《固定资产/设备投入明细表》(详见附件2)。⑥设备清单和发票复印件。

(二)对固定资产投资额500万元以上的研发项目或平台,按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对列入国家、省重点(重大)研发项目并获得奖补的企业,对获得的奖补资金按 1:1比例给予配套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 200万元。

对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研发新产品、工艺改进、质量提升等合作项目并取得成果的,按企业支付高校(科研院所)项目合作研发经费的5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 200万元。

1. 对固定资产投资额 500万元以上的研发项目或平台,按实际投资额的 10%给予一次性补助。

1)申报条件。

①申报项目在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竣工投产。②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不含税)。③固定资产投资应为项目竣工前三年。④申报企业应有市级以上(含市级)的企业技术中心或设计中心。

2)资料要求。

①企业书面申请及填报申报表。②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三证合一)复印件。③项目相关审批手续复印件,主要包括项目核准备案、环保、安全、能评、职业健康等手续(其中环保、安全方面按要求不需要有关部门正式批复的,须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项目符合环保、安全要求的情况说明)。④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的项目决算报告(须明确项目建设工期、固定资产投资额、设备投资额),《固定资产/设备投入明细表》(详见附件2)。⑥设备清单和发票复印件。⑦企业技术中心或设计中心证明材料。

2. 对列入国家、省重点(重大)研发项目并获得奖补的企业,对获得的奖补资金按 1:1 比例给予配套补助。

1)申报条件。

①被列入国家或省重点(重大)研发项目。②该研发项目在202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之间获得了国家级或省级项目配套资金或奖补资金。时间以资金下达文件日期为准。

2)资料要求。

①企业书面申请及填报申报表。②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三证合一)复印件。③项目被确定为国家级或省级重点(重大)项目文件。④国家或省级下达项目配套资金或奖补资金文件。

3. 对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研发新产品、工艺改进、质量提升等合作项目并取得成果的,按企业支付高校(科研院所)项目合作研发经费的 50%给予补助。

1)申报条件。

①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签订了协议(合同),开展研发新产品、工艺改进、质量提升等项目合作并取得成果。②企业在202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之间支付项目合作经费20万元以上。时间以高校(科研院所)发票时间为准。

2)资料要求。

①企业书面申请及填报申报表。②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三证合一)复印件。③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签订的协议(合同)。 ④科研成果证明材料。⑤企业支付高校(科研院所)费用发票复印件。

(三)对企业上年度地方经济社会贡献新增(首次)达到500 万元以上的,给予 20 万元的一次性补助;每跨越一个 500 万元台阶,再给予 20 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单个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1. 申报条件。

①已完清2024年度应纳税费。②2024年度实际缴纳税费新增或首次达到500万元以上。

2. 资料要求。

①企业书面申请及填报申报表。②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三证合一)复印件。③税务局柜员机机打的《税收完税证明》和2024、2024年度实际缴纳税费证明材料。

(四)对首次获评国家部委荣誉称号的企业、产品分别给予50 万元、2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首次获评省级优秀荣誉称号的企业、产品分别给予 20 万元、1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 申报条件。

①2024年度获得与生产经营相关的国家部委及以上荣誉称号。②2024年度获得与生产经营相关的省级部门及以上荣誉称号。

2. 资料要求。

①企业书面申请及填报申报表。②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三证合一)复印件。③企业获得国家部委或省级部门荣誉称号证明材料。

(五)对年度实现外贸出口额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 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出口销售市值每跨越一个 1000 万元台阶,再给予 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对参加国际国内知名纺织专业展会及市场推广活动的企业,按照展位费、特装布展费总额的 50%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企业补助不超过 50 万元。

1. 申报条件。

申报企业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①2024年实现外贸出口1000万元以上。②2024年度参加国际或国内展会及市场推广活动,并支付展位费或特装布展费20万元以上。

2. 资料要求。

①企业书面申请及填报申报表。②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三证合一)复印件。③企业出口商品报关资料(相关部门提供进出口额证明资料)。④企业参加展会证明材料和企业支付的展位费或特装布展费的协议、发票复印件。

(六)对白坯布采取市外印染配套且单边运输距离超过100 公里的企业,按照年度运输费用的40%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企业每年补助最高不超过 400 万元。对采购市内没有的生产原材料金额在 1000 万元(单品种)以上且运输距离在 1000 公里以上的企业,按照年度运输成本的 10%给予一次性补助;纱线外销,运输距离在 1000 公里以上的,按年度运输成本的 10%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企业每年补助最高不超过 600 万元。

1. 申报条件。

①2024年度白坯布运往宜宾市以外的企业(单程超100公里)印染而支付运输费用在50万元以上的企业(纺织产业类规上工业企业及为其承担商贸运输业务的下属全资子公司,下同)。②采购“宜宾造”名录库中没有的原材料单品种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且运输距离在1000公里以上的企业。③纱线外销,运输距离在1000公里以上的企业。

2. 资料要求。

①企业书面申请及填报申报表。②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三证合一)复印件。③企业与印染企业、原材料供应商或纱线购买企业签订的合同。④企业2024年度支付相关事项运输费用发票复印件。⑤运输物品的名称、数量、运输起始地址及公里数等物流明细资料。

(七)鼓励国有担保公司按市场化原则为优质纺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所需的流动资金提供融资担保服务,按照纺织企业所付年度担保费用的50%对纺织企业进行一次性补助;单个企业每年补助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鼓励企业上市融资,对新上市企业按当年融资总额的 1%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每年补助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

1. 申报条件。

申报企业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①企业通过宜宾市内国有保公司融资,并在2024年度内支付担保费用20万元以上。②企业在2024年度内上市。

2. 资料要求。

①企业书面申请。②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三证合一)复印件。③企业与担保公司签订的融资担保合同。④企业2024年度支付融资担保费用发票复印件。⑤企业上市证明材料。⑥企业融资证明材料。

三、宜宾市各区县支持纺织产业高质量发展七条政策相关要求

(一)资料及时间要求

申报资料一式二份(县〈区〉审核推荐文件及承诺书,资金汇总表、企业申报资料)于2024年12月12日前(逾期视为自动放弃)报送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轻纺盐业产业科(酒都路中段59号1113室)和市财政局经济建设科(南岸西区瑶湾路300号303室)各一份。

(二)申报程序

企业以正式文件向所在县(区)工业经济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支撑材料;县(区)工业经济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对辖区内企业申报材料真实性、合规性、完整性进行全面核实并负审核责任,报经县(区)政府同意后,以正式文件报送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和市财政局。

(三)复核认定及资金分担比例

1.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牵头,组织市财政局等市级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认定。

2. 复核认定方式:书面和现场随机抽查核实相结合(其中部分补贴需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专家进行核实)。

3. 复核认定结果报市政府审定后,按照《纺织七条》资金分担比例(市、县〈区〉分担比例为5:5)兑现补助资金。

(四)其他

1. 本次申报类别中支持政策措施与其他同类政策措施不一致的,由企业自主选择申报但不重复享受。

2. 企业同时符合本政策多项规定的,可一并申报。

3. 发生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或较大以上安全事故不再享受此政策。

(五)强化监管和问责

三江新区管委会、宜宾高新区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要对有关资金项目实施严格监管。审计、财政部门要加强审计、财政监督。县(区)财政、工业经济主管部门应及时对资金开展绩效评价并对资金的兑现作出承诺。严禁公务人员、有关单位、申报企业内外勾结、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补贴资金。有上述行为经查实的,由市、县(区)工业经济主管部门牵头收回非法所得,取消企业3年申报财政补助资金资格;对企业所在县(区)相关责任人严肃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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