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条成都市郫都区促进影视文创产业发展扶持政策各地申报奖补资助对象及有效期

23条!成都市郫都区促进影视文创产业发展扶持政策各地申报奖补资助、对象及有效期等内容,详情如下,需要咨询申报的可以免费咨询我们为您解答指导!

企业补贴政策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贯彻落实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及四川建设文化强省、成都建设世界文创名城、郫都建设“科创高地、锦绣郫都”等重大部署,加快成都影视城建设,推动重大载体、功能平台、头部企业、人才团队聚集,繁荣影视作品创作生产,完善影视文创产业生态,促进我区影视产业发展壮大,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支持对象

支持注册登记在成都影视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结算和税收解缴关系在郫都区且纳入文化创意产业统计范围的影视文创企业;支持推动郫都区影视文创产业集聚发展、做大做强的专业人才和团队。

第二章支持产业(项目)聚集

第三条支持企业落地办公

1.在成都影视城租用办公用房,有固定人员办公,且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采取“先缴后补”方式,按人均不超过15平方米、每月不超过30元/平方米的标准据实予以补贴,前三年按应补金额的100%、80%、50%进行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年。

2.在成都影视城租用或购买办公用房,并对办公用房进行装修改造(不含可移动的设施设备),且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一次性给予不超过600元/平方米的装修补贴,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60万元。

第四条支持领军企业聚集

新引进落户的国家重点文化出口企业、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中国文化企业30强、四川省和成都市所属国有影视文创企业,年营收达到5000万元及以上,完成项目合作协议约定内容后,给予50万元开办奖励;若上述企业在成都影视城设立市级以上总部的,开办奖励提高至100万元。

第五条支持头部企业聚集

新引进落户的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中国民营500强、服务业500强、欧美日500强、新经济500强等“六类500强”企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境外与我国政府签署证券监管合作备忘录的主要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以及国务院国资委直接监督管理的国有企业,年营收达到5000万元及以上,完成项目合作协议约定内容后,给予100万元开办奖励;若上述企业在成都影视城设立市级以上总部的,开办奖励提高至200万元。

第六条支持企业跨越发展

1.支持企业做大做强。年营收达到5000万元、1亿元、2亿元、5亿元、10亿元及以上,且年度地方经济贡献对应达到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的,前三年每年按40万元、80万元、180万元、450万元、1000万元标准对应给予奖励,后两年每年按20万元、40万元、90万元、220万元、500万元标准对应给予奖励。自企业注册之日起,单个企业奖励期限不超过5年。

2.支持影视项目聚集。单个影视剧项目结算营收达到5000万元、1亿元、2亿元、5亿元、10亿元及以上,且累计地方经济贡献对应达到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的,对应给予30万元、60万元、150万元、350万元、8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以影视剧项目为单位结算的,不得与第六条第一款进行重复计算。

第七条支持企业直接融资

直接债务融资、上市和并购重组的,按《成都市郫都区推进金融业发展若干政策》(郫府办发〔2024〕2号)文件执行。

第八条支持优秀人才聚集

对经国家认定的文化名家、具有较大知名度和影响力的国内外影视文化名人,以及国家、省、市人才计划专家在成都影视城设立工作室的,按《成都市郫都区建设西部有影响力的人才向往之城若干政策措施》(郫委办发〔2024〕4号)文件执行。若上述人才(团队)引进影视文创产业项目的,可按项目实际投资金额的2‰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

第三章支持产业载体建设

第九条支持硬件载体建设

在成都影视城新投资建设文化创意类专业楼宇、数字化摄影棚、演播厅等影视文创产业硬件载体,新建或利用郫都区内存量空间载体改建为固定实景拍摄棚,其固定资产投资纳入统计且单个项目(以宗地为单位)实际投入(不含土地费和配套商业投资)达到500万元,建设方案经专业评审同意实施的,可按项目固定资产实际投入的5%给予硬件建设补贴,单个项目不超过500万元。资金分两次兑现,项目建成并正常运营1年后给予补贴金额的50%,正常运营2年后再给予补贴金额的50%。经省市认定为重大项目的,补贴金额可提高至1000万元。

第十条支持专业设备投资

在成都影视城新投资引进人工智能、大数据、虚拟现实等前沿技术提升影视软硬件水平及购置音视频、特效设备(系统)等有利于构建影视工业化生产体系,且单个项目(以单体建筑为单位)实际投入达到500万元,建设方案经专业评审同意实施的,可按固定设备投入金额的5%给予配套支持,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资金分两次兑现,项目投产运营1年后给予补贴金额的50%,正常运营2年后再给予补贴金额的50%。

第十一条支持公共平台建设

在成都影视城新引进建设版权交易服务平台、影视拍摄制作“一站式”服务平台、数字信息技术平台、音视频内容数字资源库等符合影视文创产业发展需求的公共服务平台,首年度服务郫都区企业10家以上的,可按平台搭建实际投入的10%给予一次性补贴,单个平台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二条支持载体市场运营

1.在成都影视城内运营摄影棚面积达1000平方米及以上,年服务影视剧项目4个以上且单个影视剧项目租用影棚时间不低于15天的,可按摄影棚运营面积给予100元/年·平方米的补助,每年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补助年期限不超过3年。

2.在成都影视城运营影视服装、道具、器材、置景等配套服务空间面积达到2000平方米及以上,年服务影视剧项目6个以上且总服务费用不低于50万元的,可按实际运营面积给予60元/年·平方米的运营补助,每年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补助期限不超过3年。

第四章鼓励影视作品转化

第十三条鼓励重点剧本创作

对创作反映主旋律、正能量、重大题材、特色题材等相关内容或讲述郫都人物、郫都故事的剧本,在郫都区完成版权登记,由省委省政府指定创作生产或被列入四川省主题影视文艺精品创作生产规划和年度计划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被列入中央宣传部(国家电影局)、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广电总局、中国文联、中国作协等中央和国家规划重大工程的,给予8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十四条鼓励影视作品转化

作为版权被授权方在郫都区版权交易金额达到50万元及以上,以第一出品方立项备案并完成影视作品拍摄的,按实际成交金额的10%给予一次性扶持,同一版权作品奖励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五条鼓励在地拍摄制作

1.立项备案的影视剧项目,使用郫都区内摄影大棚、外景基地、设施设备、服装道具等产生服务费用的,可按合同价内实际结算金额的5%给予制片方奖励,单个影视剧项目奖励不超过20万元。

2.立项备案的影视剧项目,委托郫都区内企业为其提供图像处理、剪辑配音、电脑特效等后期制作服务并产生费用的,可按合同价内实际结算金额的5%给予制片方奖励,单个影视剧项目奖励不超过50万元。

第十六条鼓励影视作品发行

立项备案的影视剧项目,委托郫都区内企业开展影视作品发行,且单部影视作品发行费用达到20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发行费用的10%给予第一出品方最高30万元的补贴,单个企业每年补贴不超过100万元。

第五章影视作品放映奖励

第十七条影视作品放映奖励

作为第一出品方出品的电影、电视剧、电视动画片、电视纪录片、网络剧、网络综艺等影视文艺作品,首次在全国院线公映、中央电视台和一线省级卫视、头部网络平台播映的,按以下条件和标准予以奖励;作为第二、第三出品方的,分别按以下奖励标准的50%、30%比例予以奖励。在多个平台播映的,按“就高”原则只享受一次。

文艺

门类

奖励

事项

奖项名称

类别

奖励

标准

电影

播映

奖励

首次公映,累计票房达5亿元(含)以上

200万元

首次公映,累计票房达10亿元(含)以上

300万元

中央广播电视台电影频道

黄金时段(19:00-22:00)首播

30万元

非黄金时段首播

10万元

电视剧

播映

奖励

中央广播电视

央视一套、央视八套黄金时段(19:

00-22:00)首播

可给予每集1万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央视其他频道或央视一套、央视八套非黄金时段首播

可给予每集0.5万元、最高

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奖

励。

国内一线省级卫视黄金时段(19:00-22:00)首播

电视

动画片

播映

奖励

中央广播电视

央视十四套黄金时段

(17:30-19:30)首播

可给予每集1万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央视十四套非黄金时段首播

可给予每集0.5万元、最高

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奖

励。

金鹰卡通、炫动卡通、卡酷少儿、嘉佳卡通频道黄

金时段首播

电视

纪录片

播映

奖励

中央广播电视

央视一套、九套首播

可给予每集3万元、最高3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国内一线省级卫视黄金时段(19:00-22:00)首

可给予每集1万元、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网络剧

播映

奖励

国内头部视频网站(爱奇艺、优酷、腾讯、芒果TV等)首播,累计票房达到1000万元

可按与视频网站分账所得

金额(不含税)给予2%的

一次性奖励,单部作品最高

不超过20万元。

网络

综艺

播映

奖励

在国内头部视频网站(爱奇艺、优酷、腾讯、芒果

TV等)首播

可给予每期1万元、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六章影视作品获奖奖励

第十八条影视作品获奖奖励

作为第一出品方的电影、电视剧、电视动画片、电视纪录片、网络剧、网络综艺等影视文艺作品,入选国家部委主题文艺创作工程、获得国家部委重要文艺奖项或在国内外产生重大影响力的,按以下条件和标准予以奖励;作为第二、第三出品方的,分别按以下奖励标准的50%、30%比例予以奖励。同一作品先后获得多个奖项的,按“就高”原则享受或进行补差。

文艺

门类

奖励

事项

奖项名称

类别

奖励

标准

电影

获奖

奖励

中央宣传部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

300万元

中国电影华表奖

优秀故事片、优秀少数民族题材影片、优秀

青年创作影片、优秀农村题材影片、优秀少

儿影片

200万元

优秀导演、编剧、演员、电影音乐、电影摄

影等单项奖

50万元

中国电影金鸡奖

最佳故事片奖、最佳中小成本故事片、最佳

儿童片、最佳科教片、最佳纪录片、最佳美

术片、最佳戏曲片

150万元

最佳导演、编剧、演员、摄影、美术、音乐、

录音、剪辑奖;导演处女作奖、终身成就奖、

组委会特别奖等单项奖

25万元

大众电影百花奖

最佳故事片奖

150万元

优秀故事片奖

50万元

最佳导演、编剧、演员、新人等单项奖

25万元

“金熊猫”国际传播奖

最佳电影奖

100万元

最佳导演、编剧、摄影、演员奖

25万元

国际A类电影节、奥斯卡金像奖

主竞赛单元奖项

100万元

上海国际电影节(金爵奖)最佳导演、编剧、

演员、摄影等单项奖

25万元

电视剧

获奖

奖励

中央宣传部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

300万元

中国电视剧飞天奖

优秀电视剧

200万元

优秀导演、编剧、演员等单项奖

25万元

中国电视金鹰奖

最佳电视剧

150万元

优秀电视剧

100万元

终身成就奖

25万元

上海电视节白玉兰奖

最佳中国电视剧奖

100万元

最佳导演、最佳编剧等单项奖

25万元

“金熊猫”国际传播奖

最佳中国电视剧奖

100万元

最佳导演、最佳编剧等单项奖

25万元

电视纪录片(专题片)

获奖

奖励

中央宣传部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

250万元

国家广电总局“年度优秀国产纪录片”

50万元

中国电视金鹰奖

优秀电视纪录片

50万元

上海电视节白玉兰奖

最佳系列纪录片、最佳纪录片

50万元

“金熊猫”国际传播奖

最佳纪录片

50万元

电视动画片

获奖

奖励

中央宣传部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

250万元

中国电视金鹰奖

最佳电视动画片

50万元

上海电视节白玉兰奖

最佳动画片

50万元

其他影

视类型

获奖

奖励

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动漫奖

最佳动漫作品奖

100万元

最佳动漫团队、技术、形象奖等

25万元

中国电视星光奖

电视文艺类

25万元

亚洲-太平洋广播联盟奖

电视节目类

25万元

第七章鼓励影视品牌打造

第十九条鼓励影视活动举办

对引进世界级、国家级影视节会(含颁奖典礼)及其他对影视文创产业发展具有重大促进作用的节、展、赛、会、奖活动,可按不超过总费用的50%标准给予主要承办方补贴,世界级的活动单次最高补贴不超过300万元,国家级活动单次最高补贴不超过200万元。

第二十条鼓励宣传推介郫都

1.在郫都区取景拍摄,正面展现郫都镜头不少于5次,片头或片尾字幕中包含郫都取景点名称的电影作品,首次在院线公映的,可给予每部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首次在央视六套播出的,可给予每部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在郫都区取景拍摄,正面展现郫都镜头时间达到总片长5%的电视剧作品,首次在央视一套、八套黄金时段播出的,可给予单部30万元一次性奖励;首次在央视一套、八套非黄金时段或央视其他频道、国内一线省级卫视黄金时段或国内头部视频网站播出的,可给予每部20万元一次性奖励。

3.在郫都区取景拍摄,正面展现郫都镜头时间达到总片长20%的综艺节目、纪录片等作品,首次在央视黄金时段播出的,可给予每部30万元一次性奖励;首次在央视非黄金时段或国内一线省级卫视黄金时段播出的,可给予每部20万元一次性奖励;在国内头部视频网站首播的,可给予每部1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申报方式及原则

申报主体自行准备相关印证资料和支撑文件,提交区级相关部门审核。同一企业(项目、个人)同一年度申报了区内其他相关政策同类扶持条款的,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核定。

第二十二条“负面清单”管理

凡在安全、环保、信用等方面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或者上年度纳税信用等级评价结果为C级(不含)以下的,不享受当年度本政策扶持。凡在政策申报期内,申报主体因各种原因注销或迁出的,不再享受本政策。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的,追回已发放的奖励补贴,并取消其当年奖补申报资格,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有效期及解释权

本政策自2024年12月2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2024年1月13日至本政策施行前符合条件的主体和事项,参照本政策执行。本政策在实施过程中,若与上级部门出台的新规定或相关法律法规相冲突,按照新规定要求或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本政策由成都市郫都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成都市郫都区影视城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成都市郫都区促进影视文创产业发展扶持政策>的通知》(郫府办发〔2024〕12号)同时废止。

附件:部分名词解释

1.影视文创企业:主要从事影视作品(电影、电视剧、网络电影、网络剧、纪录片、动漫动画、综艺节目、短剧和微短剧等)内容创作、拍摄生产、后期制作、发行放映、IP开发、道具器材租赁、演员经纪及影视产业载体(基地、平台)建设、影视技术和软件服务、影视基地运营管理服务等方面的企业,以及网络直播、游戏电竞、时尚艺术等泛影视文创企业。

2.年营收:一般指企业在会计年度内纳入郫都区文化创意产业统计的主营业务收入。

3.国内外具有较大知名度和影响力的影视文化名人:获得国内外电影、电视剧、动漫、纪录片、科幻主要奖项的作家、导演、编剧、演员等影视文化名人;国家一级导演、编剧、演员等;中国电影家协会会员、中国电视艺术家协会会员、中国电影导演协会会员等。

4.影视剧项目:包括电影、电视剧、网络电影、网络剧、纪录片、动漫动画、综艺节目、短剧和微短剧等。

5.国内一线省级卫视:北京卫视、东方卫视、江苏卫视、浙江卫视、湖南卫视、广东卫视。

6.国内头部视频网站:爱奇艺、腾讯、优酷、芒果TV等。

以上为本站对本篇文章的解读,感谢您的阅读。有任何项目问题都可以找小编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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