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一定要设立分公司

分公司(branch company)是指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本公司管辖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属于分支机构,在法律上、经济上没有独立性,仅仅是总公司的附属机构。分公司没有自己的名称、章程,没有自己的财产,并以总公司的资产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法律责任。分公司是总公司管辖的分支机构,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活动的机构。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虽有公司字样但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公司,无自己的章程,公司名称只要在总公司名称后加上分公司字样即可。注意:分公司虽不具独立法律地位,但依《民事诉讼法》第49条和《民诉意见》第40条,依法设立的分公司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具有诉讼资格,另外分公司也具有独立的缔约能力。分公司是相对总公司而言的,作为法人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在公司内部按照经营业务的分类及地域范围,釆取设置分支机构的管理方式,进行合理分工。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该总公司承担。分公司的特点 1、分公司是由隶属公司依法设立的;2、分公司没有自己独立的财产,与隶属公司在经济是统一核算,其在经营活动中的负债由隶属公司负责清偿;3、分公司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自己的章程,没有董事会等形式的公司经营决策和业务执行机关; 4、分公司没有独立的名称,其名称只要在总公司名称后加上分公司字样即可。 只有代理注册公司在公司登记的辖区以外从事的经营活动构成如下情形之一的,才需要在经营活动的发生地设立分公司: (1)以公司在登记地以外的机构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的,没有经营资格的机构不得对外签订合同; (2)在公司登记地以外从事生产、加工、包装、分装等生产活动的; (3)需要在公司登记地以外向购买者开具发票的; (4)需要在公司登记地以外设置收款柜台收款的; (5)需要在公司登记地以外设置库房或柜台向购买者交付商品的; (6)需要在公司登记地以外设置核算收人和支出的财务账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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