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起,全国推行办税事项“二维码”一次性告知措施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关于做好“二维码”一次性告知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5〕678号),决定自2016年1月起,在全国推行办税事项“二维码”一次性告知措施,内容主要包含“全国统一事项”和“地方适用事项”,落实“二维码”一次性告知工作将列入全国纳税人满意度调查和明察暗访内容。
财税法规类税总明确车船税管理相关事项 1月1日起施行为进一步规范车船税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车船税管理规程(试行)》,明确了车船税管理所涉及的税源管理、税款征收、减免税和退税管理以及风险管理等事项,对纳税人因质量原因退货、被盗抢、报废、灭失等情形发生的退税,提出了退税管理的相关要求,新规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明确 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80号),明确了政策适用范围、计税价格的确定及备案手续办理等相关问题,非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或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并且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以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公告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1月1日起这两项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税收试点政策推至全国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此前发布《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决定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试点的四项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范围实施。其中,自2016年1月1日起,关于企业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政策以及关于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政策这两项税收优惠开始实施。费用基金类
2016年1月1日起,取消人才集体户口管理服务费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此前发布《关于取消和暂停征收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2号),决定取消和暂停征收一批收费项目。其中决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取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所属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收取的人才集体户口管理服务费(包括经营服务性质的收费)。
1月1日起进城落户农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关系转移接续工作办法实施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此前发布《关于做好进城落户农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关系转移接续工作的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80号),提出进城落户农民和流动就业人员等参加转入地基本医疗保险后,转入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依据参保人申请,通知转出地经办机构办理医保关系转移手续,确保管理服务顺畅衔接,避免待遇重复享受,办法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创业政策家公司注册整理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