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经信局关于印发《武汉市中小企业服务工作站和企业服务专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开发区)经信部门、企服部门:

为促进我市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及《关于健全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的指导意见》(工信部企业〔2023〕213号)文件精神,我局制订了《武汉市中小企业服务工作站和企业服务专员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武汉市中小企业服务工作站和企业服务专员管理办法(试行)》

政策家政策

武汉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4年4月28日


武汉市中小企业服务工作站和企业服务专员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关于加快培育中小企业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实施方案》(武发〔2023〕5号)文件精神,更好汇聚政府公共服务、社会公益服务和市场专业服务资源,运用共同缔造的理念,强化全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认定一批设施完善、示范带动作用强的中小企业服务工作站,组建一支志愿从事企业服务的服务专员队伍,促进中小企业服务资源向基层下沉,实现网络化、规范化运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武汉市中小企业服务工作站是由武汉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中小企业发展局)认定,在全市各级政府企业服务部门以及创新创业载体、集聚区和各类专业机构中设立的具有服务团队、服务场地和服务能力的机构,负责一定区域内的中小企业服务协调工作。

第三条  企业服务专员是指个人自主申报,在市中小企业服务工作总站备案,志愿从事企业服务的人员,分为驻站服务专员和机动服务专员。驻站服务专员是指服务站配备的相对稳定的企业服务人员,机动服务专员是指根据需要机动调配到相应服务站的企业服务人员。通过建立企业服务专员制度,为各级服务站提供人员支持。

第二章  组织结构

第四条  设市中小企业服务工作总站(简称“市总站”)、中小企业服务工作分站(简称“区分站”)和中小企业服务工作站(简称“服务站”)三类,负责不同层级和区域的企业服务工作。各级服务站需明确服务站站长和联系人,站长负责统筹推进服务站建设、运营和管理等,联系人负责服务站的信息传递和联络协调等日常工作。

第五条  市总站设在武汉市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中心,由武汉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中小企业发展局)认定,统筹协调推进全市中小企业服务工作站的规划建设、服务指导、业务培训、考核表彰以及全市企业服务专员的备案、调配、考评等工作。

第六条  区分站设在由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明确承担本区域内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的相关责任单位或职能机构,负责辖区内服务站的审核推荐、资源调配、服务协调、专员培训和管理督促等工作。在全市设有分支机构且从事中小企业服务的集团企业,经自主申报,市总站可认定设立中小企业服务工作分站,负责本系统内部设立的服务站和服务专员的资源调配、专员培训和管理督促等工作。

第七条  服务站是设立在街道、园区、楼宇、专业服务机构、商协会等各类创新创业服务载体的基层站点,主要发挥靠近企业、直接联系企业优势,为企业开展政策解读、信息传递、助企帮办等日常工作。

第八条  鼓励各区按照“能放则放”的原则将中小企业服务体系相关工作职能下放各级服务站,为服务站赋能。

第三章  工作职能

第九条  服务站定位为企业的“诉求响应站”、“能力提升站”、“政企沟通站”。

(一)诉求响应站。整合市区两级的公共服务资源和社会化服务力量,通过常态化联系企业,定期汇总分析诉求信息,摸底企业困难,协调解决企业困难诉求和发展需求,助推企业发展。

(二)能力提升站。围绕企业发展不同阶段的需求,汇聚各类资源,通过培训、咨询、指导、资源对接等服务方式,帮助企业明确发展方向,增强企业发展内生动能,提升企业适应市场和应对风险的能力。

(三)政企沟通站。搭建政企沟通的双向渠道,汇集各级涉企重要部署和惠企政策信息,主动及时传递给企业知晓,通过常态化联系机制,跟进企业政策享受情况,确保政策落地见效。及时收集企业发展信息和数据,为政府部门更好出台政策措施提供参考。

第十条  企业服务专员主要做好“三员”服务,即“政策宣讲员”、“信息收集员”、“诉求协调员”。

(一)政策宣讲员。收集了解各级政府部门出台的惠企政策信息,梳理及更新政策信息库。第一时间精准向企业宣贯政策信息,助力中小企业及时知晓政策、理解政策、用足用好政策,将政策红利切实转化为企业发展动力,打通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

(二)信息收集员。与服务范围内的企业保持常态化联系,了解企业基本信息和生产经营状况,更新服务对象企业的经营情况数据。配合市总站及工作分站安排的企业调研工作,定期走访企业,及时了解掌握企业生产经营情况,配合完成营商环境评估等相关的企业数据统计和调研工作。

(三)诉求协调员。摸排企业发展中存在的困难问题和各类服务需求,建立企业信息和问题诉求台账。对企业诉求进行跟进、处理、协调、反馈,与市总站及工作分站保持信息和资源互通,及时按照要求上报企业信息和服务情况。根据市总站制订的年度服务指南要求,为重点企业提供菜单式服务的对接协调,确保服务供求对接顺畅。

第十一条  服务专员应通过“汉企通”平台,及时反馈企业服务记录和企业诉求处理等情况。各区分站、服务站应积极向市总站推荐优秀服务工作者和服务机构,通过典型示范引领,不断提升全方位服务中小企业能力,在全社会营造关心、支持、服务中小企业的良好氛围。

第四章  申报备案

第十二条  服务站设立的基本条件:

(一)设立单位无违法犯罪或不良诚信记录;

(二)有必要的服务场所,有稳定从事企业服务的专职人员;

(三)具有开展中小企业服务的能力和经验。

具备条件的服务站可设置接待区、会议区、宣传展示区等,用以接待来访企业,提供服务。

第十三条  服务站设立流程:

(一)主动申报。填写《武汉市中小企业服务工作站申请表》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附申报主体基本情况,组织机构代码证,服务站的条件保障(包括场地、运营团队、服务能力及相关配套设施等)证明材料,提交给所在区分站。

(二)分级审核。区分站对服务站申请需进行初审推荐,市总站对推荐的服务站择优认定并授牌。区分站未设立的区域,申报服务站的单位可直接报经市总站进行审核认定。

对于前期已经市级以上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企业服务机构、载体,经主动申请,可直接予以认定和授牌。各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等拥有企业服务职能的基层单位,原则上应当设立服务站。鼓励具备市级以上相关认定资质的中小企业园区、特色产业集群、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小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数字经济产业园(楼宇、街区)、创新街区(园区、楼宇)、创业之家、现代产业园和5A级社会组织等设立服务站。

第十四条  企业服务专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贯彻执行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无不良诚信记录,没有违纪违法记录;

(二)自愿参加企业服务工作,有较强的责任感;

(三)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具有从事企业服务工作的基础素质和能力;

(四)身体健康,具备从事企业服务的身体素质。

第十五条  企业服务专员备案流程:

(一)自主申报

1、驻站专员。由申报服务站的单位予以明确服务站站长、联络员及其他承担企业服务专员职责的人员,线上填报《武汉市企业服务专员备案申请表》。

2、机动专员。自愿从事企业服务的个人申请者,可填写《武汉市企业服务专员备案申请表》,经所在工作单位审核同意后,自行上报至市总站。

(二)集中备案

市总站对企业服务专员申请资料进行核实,无违规情况的,应及时备案并公布。

对于经市级以上行政部门明确,从事企业服务的公职人员、创业天使导师、中小企业服务特聘专家、科技副总、科技特派员等可优先吸纳、备案。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十六条  服务站的名称、标识等由市总站统一设定、制发。市总站和区分站指导所辖各服务站根据统一设计,完成服务站软硬件设施配置和布置。

第十七条  服务企业实行网格化管理,对于专精特新、“小进规”培育库等重点企业实施“一企业一专员”,明确对口联系服务站点,配备专属服务专员,做到全面覆盖。

第十八条  信息变更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自变更15个工作日内通过“汉企通”平台提交申请,经区分站审定后,报市总站备案:

1.服务站运营单位主体或名称变更;

2.服务站地址变更;

3.服务站负责人、站长、联系人或专员发生变动;

4.其他应该报备的情形。

第十九条  退出规定

(一)自行退出。服务站或企业服务专员因自身原因无法继续开展服务工作的,通过“汉企通”平台提出申请,报经区分站和市总站予以注销。

(二)责令退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市总站核实后注销资格并收回相关标识和牌匾:

1.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

2.遭到企业投诉,并经核实存在明显过错的;

3.自身行为严重损害了服务体系利益和声誉的;

4.不符合服务体系管理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考核奖励

第二十条  坚持注重实效、突出贡献、择优奖励的原则,以政策直享、服务直达、诉求直办为重点,围绕中小企业服务普惠化、便利化、精准化开展考核评优,树立典型,奖励先进,服务助力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

第二十一条  市级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资金从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由市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中心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主要用于建设中小企业服务工作体系,支持各级服务站和企业服务专员开展企业服务工作。

第二十二条  各区(开发区)应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关于“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通过资助、购买服务、奖励等方式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有关要求,区级财政预算应明确企业服务体系建设相关费用,并列入区级中小企业服务分站所在单位年度预算。

第二十三条  市总站负责对区分站和服务站进行年度考核评价,并发放奖牌、证书。

第二十四条  对于区分站和服务站实行星级(五星、四星、三星)考核评定,按照每个站点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额度进行分级奖励,重点用于服务站的建设运营、宣传策划、活动组织及服务专员能力素质提升等,区级财政应参照市级奖励予以配套支持。

第二十五条  获奖服务站如有弄虚作假行为,撤销荣誉称号、追回奖补资金,并视其情节轻重撤销服务站授牌或取消企业服务专员备案。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武汉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中小企业发展局)负责解释,自2024年5月29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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