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文旅局,各旅行社:
《武汉市旅行社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武汉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2年11月25日
武汉市旅行社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武汉市旅行社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行业诚信自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规定》《武汉市旅游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旅行社。市、区文化和旅游局是本市旅行社信用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旅行社信用信息采集、归集、公开和共享工作,组织开展旅行社信用承诺、信用评价、信用管理措施、信用修复等工作。
第三条 旅行社信用信息的采集、归集、公开等相关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准确、及时的原则,确保信息安全,维护旅行社合法权益,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二章 信用信息
第四条 旅行社信用信息分为基础信息、良好信息、不良信息和履约践诺情况信息四种类型。
(一)基础信息:包括旅行社许可、登记、核准和备案等事项信息以及旅行社季报、年报等信息。
(二)良好信息:包括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在从事旅游经营服务活动中获得的各种奖励表彰和其他良好信息。良好信息的认定应当依据获得的表彰奖励文件、证书等具有认证效力的证明材料。
(三)不良信息:包括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在从事旅游经营服务活动中,出现的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司法执行信息和其他不良信息。不良信息的认定应当依据已生效的判决书、裁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
(四)履约践诺情况信息:包括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信用承诺信息以及履行承诺信息、监督检查、抽查、约谈等信用监管信息和其他相关信息。履约践诺情况信息的认定应当依据信用承诺书和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抽查、约谈记录等。
第五条 旅行社信用信息采集主要通过旅行社自行申报、市、区文化和旅游局提供、其他相关部门提供等方式获取。
第三章 信用等级评价
第六条 旅行社信用等级评价是在信用信息采集的基础上,按照《武汉市旅行社信用等级评价细则(试行)》,对旅行社年度信用状况进行综合评价。信用等级评分满分100分,旅行社提交信用承诺书并履行信用承诺,即可获得信用基础分20分。在信用基础分的基础上,加减信用评价指标得分,得出信用等级分,确定信用等级。
第七条 旅行社信用等级分为A、B、C、D四个等级,其与信用指数、信用状况对应关系如下表所示:
信用指数 | 信用等级 | 信用状况 |
85分及以上 | A | 信用优秀 |
70-85分(不含85分) | B | 信用良好 |
50-70分(不含70分) | C | 信用中等 |
<50分(不含50分) | D | 信用较差 |
第八条 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用等级直接评为“D”级。
(一)因欺骗、故意隐匿、伪造、变造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证、批准文件的,或者伪造、变造许可证、批准文件的;
(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有效期内);
(三)在近一年内发生重大及以上旅游安全责任事故且旅行社负有主要责任的;
(四)在近一年内发生重大不良舆情、群体性投诉(50人以上),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造成游客在境内外滞留、脱团或者严重不良社会影响且旅行社负有主要责任的;
(五)在申请旅游领域政策性资金和项目时主观恶意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数据、资料,违背信用承诺的;
(六)其他应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的情形。
第九条 旅行社信用等级每年评价并公布一次,实施动态管理。旅行社在下一评价周期内出现第八条所列行为的,其信用等级随即降为“D”级并予以公布。
第十条 市、区文化和旅游局将经营期满一年及以上的旅行社纳入信用等级评价监督管理对象。
第四章 信用管理措施
第十一条 对信用等级为“B”级及以上、近一年内无其他违法、违规失信行为的旅行社,采取以下激励或者便利措施:
(一)在申请旅游领域政策性资金和项目时,给予优先推荐和支持;
(二)在确定与调整政府采购名录时,将其产品与服务给予优先推荐;
(三)在市、区文化和旅游局组织的各类评优评奖活动中,给予优先推荐;
(四)在申请出境旅游经营资质时,给予优先推荐;
(五)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实施“绿色通道”等便利服务措施;
(六)在制定执法检查计划时,减少对其执法检查的频次;.
(七)其他激励措施。
第十二条 对信用等级为“C”级的旅行社,实施以下管理措施:
(一)列为抽查的重点对象,加大执法检查频次;
(二)采取信用警示方式予以提醒。将旅行社失信信息告知旅行社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提醒其纠正失信行为并进行信用警示;
(三)采取信用约谈方式予以管理。对有失信行为的旅行社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进行信用约谈,督促其停止失信行为并进行整改。
第十三条 对信用等级为“D”级的旅行社,实施以下管理措施:
(一)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纳入重点监管对象;
(二)将失信信息提供给有关部门查询,供其在相关行政管理、公共服务、评优评先等活动中参考使用;
(三)将失信信息提供给各类市场主体查询,供其在市场活动中参考使用;
(四)旅行社因被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而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的,其主要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旅行社的主要负责人;
(五)导游、领队因被吊销导游证而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的,旅行社有关管理人员因旅行社被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而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的,自处罚之日起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导游证或者从事旅行社业务;
(六)旅行社因侵犯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罚款以上行政处罚而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的,自处罚之日起2年内不得申请出境旅游业务;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第五章 信用修复
第十四条 旅行社信用等级为“C”级、“D”级的,可以通过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公开信用承诺、参加信用修复等方式修复信用并遵循以下程序:
(一)申请。旅行社信用等级为“C”级、“D”级的,可以向评价部门提出信用修复申请,说明事实和理由,提交信用修复申请书、培训记录、纠正失信行为等有关材料。
(二)受理。评价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三)核查。评价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采取线上、书面、实地等方式检查核实。必要时,可以组织开展约谈或者指导。
(四)决定。评价部门应当自核查完成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信用修复或者不予信用修复的决定,不予信用修复的应当说明理由。
(五)修复。评价部门应当自作出准予信用修复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解除对失信主体的相关管理措施。
第十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信用修复:
(一)旅行社信用等级为“D”级不满6个月的、旅行社信用等级为“C”级不满3个月的;
(二)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被限制或者禁止行业准入期限尚未届满的;
(三)距离上一次信用修复时间不到1年的;
(四)申请信用修复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故意隐瞒事实等欺诈行为的;
(五)申请信用修复过程中又因同一原因受到行政处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六)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明确规定不可修复的。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十六条 市、区文化和旅游局成立旅行社信用等级评价委员会(以下简称“评价委员会”),负责对辖区旅行社信用等级进行评价确认。评价委员会成员可由政府部门、行业协会、旅游企业、信用管理和评价机构、高校等从事旅游和信用管理的专业人员组成。
第十七条 信用等级评价结果由经市、区文化和旅游局确认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市、区文化和旅游局官网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区文旅局评价结果同时报市文旅局。
第十八条 旅行社对依本办法公示的信用信息和信用等级有异议的,可在信息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诉。市、区文化和旅游局应在收到异议申请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反馈是否受理,并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核实和处理结果反馈旅行社。对确有错误的信用信息和信用等级,应予以变更。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武汉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 附件(1)武汉市旅行社信用等级评价细则(试行).doc
- 附件(2)信用承诺书.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