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
经研究,现将《黄陂区产业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政府
2024年5月30日
黄陂区产业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规范黄陂区产业发展基金(以下简称“产业发展基金”)运行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放大作用,精准扶持区域产业培育、发展及转型升级,根据《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财政部关于财政资金注资政府投资基金支持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财建〔2015〕1062号)、《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发改财金规〔2016〕2800号)、《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提高财政出资效益的通知》(财预〔2020〕7号)和《湖北省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引导基金委〔2024〕1号)、《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武政规〔2024〕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产业发展基金是经区政府批准,以财政性资金出资为主,采取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运作,撬动各类社会资本,支持全区重点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科技创新等领域发展的政策性引导基金。
第三条 产业发展基金资金来源为政府财政性出资,适时引入国有企业出资、基金运行收益、社会资本、金融资本和其他资金。
第四条 产业发展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投资管理。
第五条 产业发展基金根据区委、区政府决策部署,重点支持我区高端装备制造、智能制造、新一代信息技术、生命健康、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新能源汽车、文旅体产业、珠宝时尚、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产业链、供应链等重点产业,以及临空经济、轨道交通等优势产业。区政府可根据我区产业发展需求,选定重点投资领域。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六条 设立黄陂区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管委会”)作为产业发展基金议事决策机构,基金管委会主任由区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区财政局(区金融办)、区发改局、区科经局、区审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区文旅局、区国资局和区属国企等相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经区政府同意,基金管委会成员单位和成员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补充)。基金管委会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产业发展基金的资金筹措;
(二)批复基金管理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对产业发展基金投向、规模、投资方式、年度计划及其他未约定、“一事一议”等事宜的批复);
(三)审定基金管理机构;
(四)审批产业发展基金监督管理和考核机制、收益分配方案、风险控制机制和产业发展基金激励机制等方案;
(五)审定各领域产业发展母子基金实施细则;
(六)审定拟参股母子基金投资方案;
(七)其他需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委员会讨论和决定的事项。
第七条 基金管委会办公室设在区财政局,办公室主任由区财政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基金管委会办公室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产业发展基金管委会具体工作和日常事务;
(二)牵头拟定或修改基金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三)组织实施目标考核、绩效评价;
(四)指导建立科学决策机制;
(五)按规定对基金投资项目进行备案管理,不参与基金日常运营管理。
第八条 区发改局根据全区综合性产业政策制定重点产业发展投资方向指引,筛选、推介重大产业项目纳入基金项目库,提出年度行业母子基金设立计划、基金投资需求等。
区科经局负责现代制造业、初创企业、科创企业、专精特新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及科技成果转化等项目与基金对接,筛选、推介优质产业项目和科技型、创新型优质项目纳入基金项目库,提出年度行业母子基金设立计划、基金投资需求等。
区国资局负责统筹协调区属国有企业与产业发展基金共同出资母子基金。
区金融办负责加强“金种子”“银种子”等企业培育和服务工作,支持企业上市,筛选、推介优质项目纳入基金项目库,指导推动创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规范发展。
区商务局负责筛选、推介招商引资项目纳入基金项目库,提出年度招商母子基金设立计划、基金投资需求等。
区直其他相关部门根据职能,分别负责相关领域重大项目推介,提出年度行业母子基金设立计划、基金投资需求等。
第九条 区政府授权区财政局协调武汉木兰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成立武汉木兰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其代为履行政府出资人职责,对外行使产业发展基金的权利,承担产业发展基金的义务和责任。由基金管委会办公室通过公开方式评选专业基金管理机构负责运作,并报基金管委会审定。
第十条 产业发展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应当具备以下资质条件:
(一)在中国大陆注册、实缴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具有基金管理资质、较强资金募集能力和固定营业场所及设施;
(三)公司治理与内控管理等制度健全;
(四)拥有至少3名具备基金从业资格和5年以上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且其历史管理业绩优秀;
(五)无不良处罚记录。
第十一条 受托管理机构负责产业发展基金的具体运作和管理,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区内重点支持发展的产业和领域,落实拟投母子基金的筛选、投资尽调等工作;
(二)根据区内重点支持发展的产业和领域,择优选择拟合作母子基金管理人,对管理人开展尽职调查与投资谈判,拟定投资基金方案并按照产业发展基金的实施细则规定组织决策并形成决策建议报管理委员会审定、协议签署、投后管理、退出等后续工作;
(三)负责对参股母子基金进行绩效评价,对参股母子基金管理人进行考核,对参股母子基金的投资规划、投资进度、资金保管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四)对产业发展基金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
(五)定期分析产业发展基金资产运行状况及重大事项,向基金管委会报告产业发展基金运行情况。
第三章 投资运作
第十二条 产业发展基金主要通过与社会资本及其他政府引导基金等合作设立或以增资方式参股各类股权投资基金。
第十三条 产业发展基金出资参股母子基金,应当遵循本办法和相关投资政策规定,与其他出资人签订有限合伙协议(章程),约定基金设立政策目标、基金规模、存续期限、出资方案、投资领域、决策机制、基金管理机构、风险防范、投资退出、管理费用和收益分配等。
第十四条 产业发展基金参与设立母子基金,出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母子基金规模的20%,在天使基金、种子基金、科技成果转化基金中的出资比例不超过40%,均不得成为第一大出资人,最高出资额原则上不超过5亿元。特别重大项目经基金管委会依法依规审定后,可一事一议适当放宽本条款所规定的出资比例和出资额限制。
第十五条 产业发展基金参股的母子基金经区委区政府批准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直接或间接投资黄陂区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产业发展基金出资额的1.2倍。约定投资于以下5类黄陂区外企业的,可将其投资额计算为直接投资于在黄陂区注册登记企业的资金金额:
(一)将工商登记和税务注册地迁往黄陂区的被投企业。
(二)通过设立子公司形式,将主要生产基地或研发基地落户黄陂区的被投企业。
(三)黄陂区注册登记企业控股型收购的区外企业。
(四)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的关联机构(关联关系限定为同一控制关系以及相互控制关系)所管理的其他基金投资于黄陂区的被投企业。
(五)通过定向增发、协议转让及大宗交易等方式投资,并签订协议在约定时间内,将其产业落户于黄陂区。
对社会资本出资比例较高或者规模较大的基金,返投比可按照“一事一议”方式适当放宽。
第十六条 产业发展基金参股基金存续期限原则上不超过7年。确需延长的,经管理委员会批准可适当延长,但总存续期不得超过10年。参与设立的基金主要通过到期清算、其他出资人回购、减资、股权转让等方式退出。
第十七条 若参股基金在产业发展基金出资后三年内完成1.2倍返投目标,产业发展基金财政出资部分的份额可转让给参股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受让方,转让价格为投资本金加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一年期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为单利计算的利息。产业发展基金让利以其所产生的收益为限,不得动用本金,且只对社会出资人让利,不对其他财政性出资人让利。
第十八条 产业发展基金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原则,产业发展基金出资原则上与其他出资方同股同权,明确约定收益处理和亏损负担方式。当参股基金出现亏损时,由各出资方共同承担,产业发展基金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收益分配应当按照先回本、后分利的原则进行核算。
第十九条 管理费支付标准和计提基础依基金所处运作阶段不同而不同。具体如下:(1)在基金投资期,年管理费为基金实缴出资总额的1.5%;(2)在基金退出期内,年管理费为未回收资金金额的1%。特别重大项目经基金管委会依法依规审定后,可一事一议适当放宽本条款所规定的管理费比例限制。
第四章 风险控制
第二十条 产业发展基金应当遵照国家有关财政预算和财务管理制度等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外部监督制度,建立有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机制,切实防范产业发展基金运作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
第二十一条 产业发展基金在运营过程中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一)从事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二)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三)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
(四)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五)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六)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七)作为子基金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
(八)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二十二条 产业发展基金参股基金应由具备资质的商业银行托管,托管银行依据托管协议负责账户管理,对投资活动实施动态监管。托管银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成立时间在5年以上的商业银行;
(二)具有基金托管资格和经验;
(三)近3年无重大过失、无不良处罚记录。
第二十三条 产业发展基金受托管理机构与其他出资人在有限合伙协议(章程)中约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产业发展基金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选择提前退出或者不予出资:
(一)基金未按有限合伙协议(章程)约定投资的;
(二)基金设立方案决策通过,未在12个月内按照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手续的;
(三)基金完成设立手续后,其他出资人未在6个月之内完成首次出资的;
(四)产业发展基金出资拨付至基金账户后,超过6个月未实际投资的;
(五)基金或管理人发生实质性变化或者有违法违规行为的;
(六)基金投资项目偏离目标领域或者基金募集社会资本低于约定下限的;
(七)其他不符合有限合伙协议(章程)约定情形的。
第二十四条 对于产业发展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对于履行规定程序作出决策的投资,因不可抗力、政策变动或者发生市场(经营)风险等因素造成投资损失,但不涉及违法违规、重大过失和其他道德风险的,对决策机构、名义出资人及相关工作人员等根据相关文件规定适用容错纠改机制,不予追究责任。对主投我区种子期、初创期的参股基金发生的损失,给予最高30%的投资亏损允许率,在投资亏损允许范围内的正常投资亏损,按尽职免责原则处理。
第五章 考核与监督
第二十五条 受托管理机构应当向产业发展基金出资人报告产业发展基金运行管理相关信息。
(一)半年度报送产业发展基金运行情况、资产负债情况、投资损益情况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权益的其他重大情况;
(二)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报送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及产业发展基金年度运行情况报告。
(三)在7个工作日内报告产业发展基金运作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六条 基金管委会应建立对产业发展基金的监督机制,对于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确保产业发展基金规范运作和有效管理。
第二十七条 基金管委会应建立健全产业发展基金运作管理的考核制度,并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不断提高产业发展基金运作效率。
第二十八条 产业发展基金应当接受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对产业发展基金运行情况的审计、财政监督。如有必要,可延伸至产业发展基金所投资项目。
第二十九条 产业发展基金坚持“保护创新、鼓励探索、宽容失误、纠正偏差”的原则,建立尽职免责、容错机制,不将正常投资风险作为追责依据,对未谋取私利且严格遵循投资决策、投后管理等程序,不存在违反相关制度和业务流程的情形,没有实现预期目标或造成损失的(包括参股子基金投资项目损失等),督促相关人员及时整改和纠错纠偏。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对产业发展基金出资人、产业发展基金的管理公司及相关参股基金管理公司有关人员、产业发展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予以容错免责,不对基金管理人员个人作负面评价或追究相关管理人员等责任:
(一)产业发展基金各出资人在基金运行过程中,按照区委区政府决策部署,积极服务黄陂区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依法依规履行出资义务,严格遵循投资决策程序,由于客观情势变化、行业风险等情况致使产业发展基金发生亏损或未实现资本运作目的;
(二)产业发展基金在投资参股各类基金工作中,经过充分的可行性研究、尽职调查、风险分析和法律论证,严格履行决策审批程序,风险管理体系完备有效,退出机制健全,因投资企业发展存在较大不确定性,导致参股基金整体亏损,造成投资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的;
(三)产业发展基金在项目投资运营工作中,风险管理体系完备有效,退出机制健全,严格履行决策审批程序,委派参与经营管理人员认真履职尽责,因投资企业发展存在较大不确定性,导致个别项目投资失败,造成投资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的;
(四)按照区委区政府决策部署,在全国无先例可循或者政策界限不明确而发生偏差,发生市场(经营)风险,因先行先试而出现失误或者未达到预期效果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产业发展基金参与设立的基金获得国家、省、市有关产业发展基金支持的,按国家、省、市相关文件执行相应管理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