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应对疫情稳定就业有关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成都天府新区社区治理和社事局、财政金融局,成都高新区社会事业局、财政金融局,各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有效应对疫情稳定经济运行20条政策措施的通知》(成府发〔2020〕3号)精神,加大援企稳岗力度,积极发挥稳就业政策在支持企业应对疫情、稳定经济运行方面的重要作用,市人社局、市财政局根据人社部等五部委《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20〕2号)、四川省人社厅等四部门《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政策措施>有关问题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20〕22号)等文件,制定了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医疗防疫物资生产企业和中小微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重点工业企业职业介绍服务补助等稳就业政策的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关于发放2020年度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的实施细则附件1.关于发放2020年度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的实施细则.docx

政策补贴

2.关于发放医疗防疫物资生产企业扩产能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的实施细则附件2.关于发放医疗防疫物资生产企业扩产能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的实施细则.docx

3.关于发放重点工业企业职业介绍服务补助的实施细则附件3.关于发放重点工业企业职业介绍服务补助的实施细则.docx

4.关于发放中小微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的实施细则附件4.关于发放中小微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的实施细则.docx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成都市财政局

2020年2月13日

附件1

关于发放2020年度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的实施细则

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支持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12号)和《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有效应对疫情稳定经济运行20条政策措施的通知》(成府发〔2020〕3号),现将发放2020年度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的实施细则明确如下。

一、申报主体

本市所有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

二、申报条件

(一)企业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2019年度及以前无欠费。

(二)关于裁员率的申报条件:中小微企业2019年裁员率应低于2019年末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2019年末裁员率放宽至参保职工总数的20%。除上述按国家政策放宽裁员率标准外的其他参保企业,2019年裁员率应低于2019年末成都市城镇登记失业率3.31%(其中,因去产能企业分流安置解除劳动关系职工不计入裁员范围)。

中小微企业的划分按工信部等四部委《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执行。

(三)企业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运行规范。

(四)企业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未被确定为破产清算企业以及即将注销的“僵尸企业”。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包括已由“信用中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官网等网站依法向社会公布的违法失信企业。

三、申报资料

(一)《成都市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申报表》(附件1);

(二)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三)《成都市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审核资料明细表》(附件5);

(四)按照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规定,从业人员超过行业划型标准的企业、农林牧渔企业、建筑企业、房地开发经营企业需提供含有营业收入或资产总额指标的会计报表;

(五)属于去产能的企业需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劳务派遣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营业执照》上有“劳务派遣”“社保代理”“劳务外包”“劳务分包”等经营范围的企业还应补充提供以下资料:

1. 与用工企业签订的劳务派遣(或社保代缴)协议原件(仅供查验)及复印件;

2. 用工企业的营业执照原件(仅供查验)及复印件;

3.《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申报委托书》(见附件2);

4.《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申报承诺书》(见附件3);

5.《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划拨至用工企业明细表》(含电子版,见附件4)。

四、返还标准

参保企业的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标准为企业及其职工2019年度在本市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

五、申报和受理

(一)窗口申报

1. 市本级参保企业向市就业服务管理局或住所(营业场所)所在的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局提交申报资料;

2. 市本级参保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向市就业服务管理局提交申报资料;

3. 区(市)县参保企业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向参保地的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局提交申报资料。具体经办流程由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局制定。

(二)网上申报

按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网上申请流程》(见附件6)办理。

六、审核和拨付

(一)市或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局及时将企业申报资料录入系统,通过社保系统比对审核申报企业的参保情况、裁员率、补贴金额;

(二)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局每月按照周转金申请流程向市就业服务管理局申请补贴资金;

(三)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支出纳入市社保局按月向市财政局提出的失业保险基金用款计划。市财政局按失业保险基金拨付流程及时划拨补贴资金,市或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局收到拨付的补贴资金后,及时将补贴资金一次性划入企业账号。

根据国家政策,此轮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有效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应于2020年12月31日前申报失业保险稳岗返还,逾期不能受理。2020年面临暂时困难但恢复有望企业的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实施细则由市人社局会同相关市级部门另行制定。

附件:

1.成都市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申报表

2.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申报委托书

3.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申报承诺书

4.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划拨至用工企业明细表

5.成都市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审核资料明细表

6.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网上申请流程

附件2

关于发放医疗防疫物资生产企业扩产能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的实施细则

依据人社部等五部委《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20〕2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有效应对疫情稳定经济运行20条政策措施的通知》(成府发〔2020〕3号),现将发放全市医疗防疫物资生产企业扩产能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实施细则明确如下。

一、补贴对象和条件

在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期间,成都市医疗防疫物资生产企业因扩大产能需要,每新招用一名职工并缴纳社保1个月及以上的,可向参保关系所在的市或区(市)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领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医疗防疫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应急保障组牵头的相关市级部门提供,由市人社局另行下发。

二、补贴标准

医疗防疫物资生产企业扩产能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标准为2000元/人。

三、所需资料

(一)《成都市医疗防疫物资生产企业扩产能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申报表》(附件1)

(二)《成都市医疗防疫物资生产企业疫情防控期间新招用职工花名册》(附件2)

四、资金渠道

医疗防疫物资生产企业扩产能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由就业创业补助资金列支。

五、补贴申报和拨付流程

符合条件的医疗防疫物资生产企业通过CA数字证书登录“成都市统筹城乡劳动保障四维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管理信息系统”中的“医疗防疫物资企业吸纳就业补贴模块”,填报上传所需资料。尚未注册CA数字证书的企业,可登陆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进行在线注册办理,或联系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预约临柜办理。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核通过后,按程序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待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划拨至就业创业补贴资金支出账户后,及时将补贴资金拨付至申报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成都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撤销。国家、省出台新的相关政策措施,遵照其执行。

附件:

1. 成都市医疗防疫物资生产企业扩产能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申请表

2. 成都市医疗防疫物资生产企业疫情防控期间新挪用职工花名册

附件3

关于发放重点工业企业职业介绍服务补助的实施细则

依据人社部等五部委《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20〕2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有效应对疫情稳定经济运行20条政策措施的通知》(成府发〔2020〕3号),现将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向重点工业企业开展职业介绍后申领就业创业服务补助的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补助对象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职业介绍服务,向成都市重点工业企业输送劳动者,劳动者在重点工业企业实现稳定就业并连续参加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可申领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重点工业企业名单由市经信局提供,由市人社局另行下发。

二、补助标准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针对重点工业企业开展职业介绍的就业创业服务补助标准为1000元/人。

三、受理机构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向重点工业企业所在的区(市)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四、所需资料

(一)备案资料

备案资料在首次申报时提交。包括:年审有效的《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银行开户许可证》、营业执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简介(加盖鲜章)等资料。

(二)申报资料

《重点工业企业职业介绍服务补助申请表》、《重点工业企业职业介绍成功人员花名册》(系统生成)、《求职者接受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免费职介推荐声明书》。

五、资金渠道

重点工业企业职业介绍服务补助资金在就业创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六、补助申报和拨付流程

(一)机构备案

对申报重点工业企业职业介绍服务补助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实行备案制管理。备案方式按照《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都财政局关于职业介绍服务补助有关事项的通知》(成人社办发〔2017〕73号)执行。需备案开展业务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可将资料通过临柜、邮寄或电子快照等多种方式提交至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所在的就业服务管理部门。

备案完成后,申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可通过CA数字证书登陆“成都市统筹城乡劳动保障四维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管理信息系统”中[职介补助]模块办理业务,尚未注册CA数字证书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可登陆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进行在线注册办理,或联系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预约临柜办理。

(二)业务流程

1. 求职登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职业介绍服务,应采集推荐劳动者基本信息并录入信息系统,进行求职登记。

2. 求职推荐。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已登记的劳动者提供重点工业企业岗位推荐服务,为劳动者提供跟踪后续服务,帮助其在重点工业企业实现稳定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

3. 申报与拨付。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向重点工业企业所在地的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核通过后,按程序报财政部门审核,待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划拨至就业创业补助资金支出账户后,及时将补贴资金拨付至申报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国家、省出台新的相关政策措施,遵照其执行。

附件:

1. 关于申报重点工业企业职业介绍服务补助的备案申请

2. 求职者接受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免费职介推荐声明书

附件4

关于发放中小微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的实施细则

依据四川省人社厅等四部门《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政策措施>有关问题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20〕22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有效应对疫情稳定经济运行20条政策措施的通知》(成府发〔2020〕3号),现将发放全市中小微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的实施细则明确如下。

一、补贴对象

对吸纳成都市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以及因疫情无法返岗的成都户籍农民工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3个月及以上的全市中小微企业,发放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中小微企业的划分按工信部等四部委《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补贴标准

中小微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标准为1000元/人。

三、所需资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

(二)《成都市中小微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申报审核表》(附件1)

(三)《成都市中小微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花名册》(附件2);

(四)新吸纳就业人员劳动合同;

(五)新吸纳农民工就业的中小微企业,还应出具农民工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出具的农民工因疫情无法返岗证明;

(六)按照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规定,从业人员超过行业划型标准的企业、农林牧渔企业、建筑企业、房地开发经营企业需提供含有营业收入或资产总额指标的会计报表。

四、受理机构

中小微企业向参保关系所在地的县级及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领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五、资金渠道

中小微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由就业创业补助资金列支。

六、补贴申报和拨付流程

准备申报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的企业需对照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明确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确认本企业属于中小微企业后再行申报。

申报企业通过CA数字证书登录“成都市统筹城乡劳动保障四维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管理信息系统”中的“中小微企业吸纳就业补贴模块”,填报上传所需资料。尚未注册CA数字证书的企业,可登陆“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进行在线注册办理,或联系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预约临柜办理。

县级及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核通过后,按程序报财政部门审核,待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划拨至就业创业补助资金支出账户后,及时将补贴资金拨付至申报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成都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撤销。中央、省出台新的相关政策措施,遵照其执行。

附件:

1.成都市中小微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申报表

2.成都市中小微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花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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