蒲江县关于印发成都中德职教创新集聚区产业扶持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鹤山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成都(中德)职教创新集聚区产业扶持办法》已经县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蒲江县人民政府

2018年5月21日

企业政策2024

成都(中德)职教创新集聚区产业扶持办法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省市有关精神,加快建设成都(中德)职教创新集聚区(以下简称集聚区),积极服务中德(蒲江)中小企业合作区,全力助推蒲江产业发展和乡村振兴,根据成都市产业发展和《中共成都市委、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成都市产业功能区及园区建设工作机制的通知》(成委厅〔2017〕156号)要求,结合集聚区发展规划和蒲江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建立集聚区发展专项资金

(一)自2018年起,县财政按照每年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统筹安排资金,作为集聚区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集聚区引进高等院校、研发中心、配套项目等方面的奖励与扶持。

(二)积极争取国家、省、市对集聚区发展的大力支持,充实集聚区发展专项资金。充分发挥财政专项资金的引导作用,带动社会资本投入集聚区建设,促进产业融合发展。

二、支持高等院校入驻集聚区

新引进应用技术型大学和高等职业院校入驻集聚区,在教育用地、建设、招生等方面给予支持:

(三)教育用地。非营利性学校,项目用地可采用划拨或协议出让方式供地。营利性学校,项目用地按“招拍挂”方式供地。教育用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如因规划调整,由政府收回后按新用途出让。

(四)建设补助。投资达1亿元以上的项目,根据项目进度,按照不高于其当期教育基础设施建筑类投资40%的标准,给予建设补助;对当年排名全球前500名的高校或中德合作办学的高校,按照不高于其当期教育基础设施建筑类投资50%的标准,给予建设补助。

(五)招生奖励。高等院校实现招生后,每年根据教育满意度测评,按照新招学生每生不高于5000元人民币给予高校奖励。累计奖励总金额不高于5000万元人民币。

(六)其他政策。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成都市建设项目一站式收费管理办法》(成府发〔2014〕23号)执行。高等院校教师在子女就学等方面享受当地教师同等待遇。

三、支持创新创业载体及研发机构

(七)创办精密机械、智能制造和生物医药等类别“产学研用”协同创新平台,创办人才服务、技术转化、中试机构和技能大师工作室等孵化平台,根据平台建成后对区域产业发展的支持配套作用,可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八)对新入驻集聚区,且自身具备智能制造和德国双元制职教等相关专业人才的培训企业,或研究、咨询、评价等智库,在集聚区租用办公用房或工作室,给予在300平方米以内,不超过15元/平方米/月,共3年的房租补贴。

四、支持蒲江企业和职教校企合作

(九)支持入驻蒲江县的企业利用中德(成都)AHK职教培训中心、KUKA机器人西南大区教育研究院等平台开展员工培训,可按照不高于当期培训费10%的标准,一次性给予参训主体培训补贴;支持入驻蒲江县的企业聘用集聚区培训合格的学员,对入职一年以上的,可分别按每人不高于1000元人民币的标准,一次性给予企业和学员奖励。

五、支持集聚区会议论坛、节庆赛事活动

(十)对在集聚区举办的国际性会议、论坛(参会规模100人以上,其中境外参会人员占比30%以上)、节庆和赛事活动等,可按实际投入会务执行费用的40%且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给予会议举办方补贴;对在集聚区举办的全国性会议、论坛、节庆和赛事活动等,按实际投入会务执行费用的35%且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给予会议举办方补贴。

六、其他支持

(十一)对创新投入、知识产权保护、技术交易和科技成果转化等扶持按《蒲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蒲江县促进工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蒲府发〔2017〕24号)文件中相关政策执行。

(十二)引进和培育集聚区人才,按《中共蒲江县委办公室蒲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蒲江县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激励若干措施的意见〉的通知》(蒲委办〔2017〕16号)文件中相关政策执行。

(十三)引进和培育商业综合体、品牌商贸、餐饮等生活配套服务业项目,按照《蒲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三次产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蒲府发〔2017〕15号)文件中相关政策执行。

七、附则

(十四)管理机构。县财政局是集聚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的牵头部门,县教育局作为集聚区工作小组办公室,负责集聚区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征集管理。

(十五)评审办法。申报主体在我县依法设立、照章纳税、诚信经营,注册和税收解缴关系均在我县。申报后由县教育局负责对项目进行收集和初步审查,牵头召集相关部门或组织专家、第三方中介机构开展科学公正评审。本意见与县级其他扶持政策有重复的,不得重复享受。

(十六)监督管理。涉及大额度资金的奖励补助,按《中共蒲江县委办公室、蒲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健全“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蒲委办〔2015〕35号)规定的决策程序和相关制度执行。已经审定使用集聚区发展专项资金的项目,按照项目进度分期拨付;如果项目中途因故停止或缩减项目投资规模等变更时,按照协议和相关法律执行;各使用集聚区发展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在使用资金的次年年初(1月底前),向县教育局报告集聚区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项目进展情况;由县教育局会同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及相关专家对使用专项资金的项目进行跟踪调研、现场检查,全面了解资金使用情况、项目进展情况、财务管理情况、项目实施效果等,确保集聚区发展专项资金发挥最佳效益。

(十七)责任追究。对以弄虚作假等手段套取骗取集聚区发展专项资金,以及挤占、挪用集聚区发展专项资金等各种违纪违规行为,一经查实,除追回专项资金外,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和相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违纪、违法犯罪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

(十八)本办法由县教育局负责解释;县教育局根据本办法牵头制定《实施细则》。

(十九)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二十)本办法执行期间,如遇国家、省、市和县相关政策调整的,则按照调整后的相关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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