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及各区(市)县科技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成都市产业集群协同创新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科技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成都市产业集群协同创新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成都市科学技术局
2016年3月16日
成都市产业集群协同创新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的意见》(成委发〔2013〕13号)、市委《关于系统推进全面创新改革加快建设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区域创新创业中心的决定》(成委发〔2015〕12号)等文件精神,为深入实施“改革创新、转型升级”总体战略,打通政产学研用协同创新通道,促进科技与经济、创新与产业紧密对接,实现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和政策链整合发展,增强我市创新创业动力和产业竞争优势,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产业集群协同创新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综合性、集成性重大科技项目,主要面向五大高端成长型产业和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特色优势产业,由行业龙头企业牵头,联合产业链上下游企业、高校院所和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等实施,创新产学研合作模式,开展重大关键技术联合攻关,引导创新资源及产业链上下游资源向产业链关键环节聚集,加快培育我市优势产业集群,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
第三条 项目采取征集制,按“总项目+子课题”模式组织实施,由牵头单位总负责。牵头单位负责提出总项目方向和子课题设置计划,并会同联合实施单位自主决策。根据项目需要,牵头单位可面向国内外征集子课题承担单位。
第四条 项目纳入成都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预算支持,支持额度根据项目的基础条件、实施方案、绩效目标、应用前景等因素综合确定,原则上不超过1000万元。项目执行期不超过3年。
第二章 项目条件
第五条 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符合四川省五大高端成长型产业和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特色优势产业发展方向,符合我市产业技术路线图确定的产业发展重点和核心技术突破口以及其他重点产业关键技术需求方向。
第六条 项目已具备一定的研发和产业化基础,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涉及的产业环节相对完整,技术储备较为丰富,实施方案可行性较强,能够与国家、省级科技项目形成较好的补充和衔接。
子课题设计合理,应服务于总项目整体目标的实现,为关键核心或配套技术研发等;子课题之间应具有技术、产品或配套等协同关系,且易于协作。
第七条 项目实施能够有效带动产学研协同及产业链上下游合作,可形成新技术、新产品等产业链系列科技成果,具有较广的用户群体,占有较大市场份额或形成较大规模的产业化示范。
第八条 项目牵头单位注册地且项目成果的实施及应用,应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
(一)牵头单位应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牵头单位及项目主要负责人应具备承担国家及省、市重大科技项目的经历,已承担的科技项目在组织实施、资金筹措、经费管理、科研诚信、知识产权保护、结题验收及接受监督检查等方面记录良好;
3.牵头单位应具有较高水平的研发团队,具备较强的产业带动或系统集成能力以及较高的组织协调及管理能力。
(二)子课题单位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行业组织;
2.应为产业链上下游的典型支撑单位;
3.具有较强的研发水平和技术优势,具备承担子课题所需的人才团队和基础条件;
4.注册地在成都市行政区域以外的子课题承担单位数应控制在总项目参与单位总数的30%以内。
第九条 项目的自筹资金与申请财政资金的比例应不低于5:1。
第三章 支持内容
第十条 项目重点支持牵头单位和子课题单位开展技术协同创新、市场协同创新和管理协同创新,探索并形成项目组织创新模式。
1.支持项目围绕产业重大关键技术攻关,联合建设技术研发平台和产品试验平台,共享科研设备资源和技术、知识产权成果,构建技术协同创新模式,增强项目合作单位的技术创新能力和相互间的技术配套能力。
2.支持项目围绕产品营销和技术推广应用,以联合体方式进行市场拓展,共享市场资源,构建长效合作关系,增强项目合作单位的市场开拓和市场竞争能力。
3.支持项目合作单位围绕项目组织管理,联合组建项目组、技术攻关组、产业技术联盟等机构,强化项目总体设计,建立项目合作与交流机制。
第十一条 项目优先支持我市高校、科研院所等机构引进的国内外高端创新创业人才团队,在蓉主导或依托我市企业、机构组织实施的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协同创新项目。
第四章 征集与立项
第十二条 项目征集。市科技局结合我市相关产业发展重点环节、关键技术需求和重点支持方向,编制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并对外发布项目征集通知。
第十三条 项目组织。市科技局业务处室协调组织有关产业技术创新联盟、行业协会等,筛选凝练项目方向,推选项目牵头单位,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方案。项目牵头单位登录“成都市科技项目申报系统”注册,按要求填报项目资料和编制项目经费预算,经所在区(市)县科技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后报送市科技局指定的服务窗口。
第十四条 项目评审。市科技局受理项目材料后,会同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开展会议答辩评审,重点对项目可行性方案和经费预算进行论证,同时还应对项目进行知识产权分析评议。必要时,应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现场考察。
第十五条 项目立项。根据项目论证结果,由市科技局党组会或局务会审议,确定拟立项项目名单并进行社会公示。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经市财政局批复资金预算后,由市科技局下达立项文件。
第十六条 资金拨付。项目财政资金按进度分批拨付,首次拨付50%,剩余资金视项目监理情况确定拨付时间节点。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 根据成都市科技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项目由各责任主体各司其职、共同管理。
(一)项目牵头单位职责:
1.作为项目第一承担主体单位,与市科技局、项目推荐单位签订项目合同,约定项目总体内容、计划进度、技术指标、经济指标与执行期限等事项。
2.与各子课题承担单位签订内容明确、责权清晰的合作协议,约定子课题实施内容、计划进度、技术指标、经济指标、执行期限以及知识产权归属和使用等事项。
3.负责项目总体执行管理,牵头协调组建项目推进小组或项目专家委员会及管理机构,建立项目管理机制并定期召开项目推进协调会,编制半年和年度工作计划,确保项目按时按质推进。
4.负责项目财政资金的分配、下拨与使用监督。
5.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牵头单位根据项目进展或需要,可适当调整子课题承担单位,报市科技局备案。
6.及时向市科技局报送项目过程文件(会议纪要、快讯、通报等)及报告项目(含子课题)执行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7.组织子课题承担单位接受市科技局对项目(含子课题)的监理、结题验收和绩效评估等工作。
(二)子课题承担单位职责:
1.按照子课题合同约定内容,确保项目按进度推进和财政资金专款专用。
2.及时向牵头单位报告子课题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3.配合牵头单位接受市科技局对项目实施的监理、结题验收和绩效评估等工作。
(三)市科技局职责:
1.作为项目管理主体,与项目牵头单位、项目推荐单位签定项目合同。
2.加强对项目的组织、管理模式及机制的指导和项目动态管理。项目执行期内,组织对项目的实施进展情况和财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理,监理结果作为项目后续财政资金是否继续拨付的依据。项目执行满后,组织对项目进行结题验收和绩效评估。
(四)区(市)县科技主管部门职责:
1.作为项目推荐单位,与市科技局、项目牵头单位签定项目合同。
2.督促项目牵头单位按期实施和完成项目,协助收集相关报表。
3.参与项目(含子课题)的执行期监理、结题验收和绩效评估等工作。
第十八条 项目财政资金应按照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的有关规定使用,实行独立核算、专账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财政资金的分配比例以及子课题承担单位自筹资金的额度,由项目牵头单位会同子课题承担单位自行协商决定。
第二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含项目牵头单位和子课题承担单位)弄虚作假、剽窃他人科技成果,一经查实,撤销立项并向社会公开,追回已拨付项目财政资金,取消申报成都市各类科技项目的资格;非不可抗拒因素导致项目终止、不能通过验收,或无故拒报、瞒报、虚报项目信息的,3年内不得申报成都市各类科技项目。违反法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生效,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