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及各区(市)县科技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引导企业持续加大研发投入,市科技局在《成都市战略性新兴产品和重点新产品研发补贴管理办法》的基础上,修订形成了《成都市企业创新研发资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已经市科技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成都市企业创新研发资助管理办法
成都市科学技术局
2016年7月5日
附件
成都市企业创新研发资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委《关于系统推进全面创新改革加快建设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区域创新创业中心的决定》(成委发〔2015〕12号)、市政府《成都“创业天府”行动计划(2015—2025年)》(成府发〔2015〕11号)等文件精神,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引导企业持续加大研发投入,推动企业成为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的主体,促进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快速提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创新研发资助(以下简称“研发资助”)包括初创企业创新研发补贴、重点新产品研发补贴和战略性新兴产品研发补贴等三类,主要支持企业在不同发展阶段围绕我市重点支持产业领域,开展技术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研发活动并实现市场拓展。
第三条 研发资助支持的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重点支持以下产业领域:
(一)页岩气、节能环保装备、信息安全、航空与燃机、新能源汽车等高端成长型产业;
(二)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
(三)电子商务、现代物流、科技服务等新兴先导型服务业;
(四)其它特色优势产业。
第四条 研发资助纳入成都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预算支持,主要采取后补助资助方式。
第二章 初创企业创新研发资助
第五条 初创企业创新研发资助重点支持科技型初创期小微企业在蓉实施的符合成都市产业发展导向、创新性强、带动就业强的研发项目。
申报资助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为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注册成立不超过3年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型小微企业。小微企业标准按《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二)项目技术含量较高,创新性较强。
(三)项目预期形成的产品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或盈利模式清晰。
(四)无知识产权纠纷。
第六条 优先支持在国家级、省级和市级科技类创新创业大赛优胜,以及入选“创业天府?菁蓉汇”主体活动路演且已获创资机构跟进投资的项目。申请资助应在大赛优胜或获得投资之日起1年内。
大赛优胜或入选路演且已获跟进投资项目的研发主体为尚未注册企业团队的,经申请列为预立项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在团队完成公司注册并正常运行后予以立项资助。
第七条 申报资助需提供的材料:
(一)初创企业创新研发资助申报书;
(二)项目计划书(包括项目可行性分析、技术创新点、研发团队、研发计划及进度、市场计划、融资计划等,可对项目优势扩展论述);
(三)证明材料:
1. 企业资质证明材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或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涉及国家限制或特殊行业和领域的许可资质等);
2. 申报书中所反映的数据和内容的证明材料(知识产权证明、查新报告、检测报告、成果鉴定或成果评价报告、大赛优胜证明材料、与创投机构签署的投资合同及实际投资证明等);
(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八条 资助金额
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类创新创业大赛前六名的项目,一次性给予10万元经费资助;对入选“创业天府?菁蓉汇”主体活动路演且已获创投机构跟进投资的项目,一次性给予10万元经费资助;对其它申报项目经评审符合支持条件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经费资助。
第三章 重点新产品研发补贴
第九条 重点新产品研发补贴重点支持近三年在我市首次(或首批)开发成功,并开始形成市场销售或提供市场服务的创新产品。
申报资助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为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产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技术含量较高或商业模式具有创新性。
(三)产品盈利模式清晰,具有良好的市场应用前景,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潜力大。
第十条 申报资助需提供的材料:
(一)重点新产品研发补贴申报书;
(二)证明材料:
1. 企业资质证明材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或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涉及国家限制或特殊行业和领域的许可资质;经审计的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等);
2. 主要技术或成果证明材料(知识产权证明、查新报告、检测报告、成果鉴定或成果评价报告、技术标准、科技项目立项证明、科技奖励证书、获得创投机构投资证明等);
3.近三年销售证明(如销售清单、销售合同等)或市场运营情况证明(如服务用户数量、服务收益等),用户意见报告(不少于两份)和产品照片等。
(三)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资助金额
对经评审符合支持条件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资助。
第四章 战略性新兴产品研发补贴
第十二条 战略性新兴产品研发补贴重点支持在国民经济发展中具有战略价值、对保障和改善民生具有显著作用、对行业技术进步具有重大影响,取得重大技术突破、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较强市场竞争优势的重大创新产品。
申报资助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为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产品在技术或商业模式上有创新性和独占性,整体水平或某项核心技术水平国内领先,为在本行业或领域中的关键产品并能带动产业相关联产品和商业模式发展;拥有产品核心技术和关键工艺的相应知识产权或技术标准,权益清晰明确;质量可靠并通过市级(含)以上权威机构检测。
(三)产品进入市场销售或提供服务不超过三年,盈利模式清晰,具有明显的市场竞争优势或潜在爆发力,未来3—5年内产值或销售收入可望达到亿元以上或有可能成为新的市场主导产品或商业模式;产品品牌核心价值高,并获得创投机构投资或关注。
(四)企业具有较强实力的研发机构(中心)和稳定的研发团队、运营推广团队,在创新投入、研发管理、市场推广等方面具备良好基础和较强优势。
第十三条 申报资助需提供的材料:
(一)战略性新兴产品研发补贴申报书;
(二)项目产业化状况及前景分析;
(三)证明材料:
1. 企业资质证明材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或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涉及国家限制或特殊行业和领域的许可资质;经审计的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等);
2.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上一年度研究开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
3. 主要技术或成果证明材料(知识产权证明、查新报告、检测报告、成果鉴定或成果评价报告、技术标准、科技项目立项证明、科技奖励证书、获得创投机构投资证明等);
4.近三年销售证明(如销售清单、销售合同等)或市场运营情况证明(如服务用户数量、服务收益等),用户意见报告(不少于两份)和产品照片等。
(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 资助金额
对经评审符合支持条件的,给予100万元资助。
第五章 项目的申报与立项
第十五条 指南发布。市科技局结合我市相关产业年度重点支持方向,编制项目申报指南,并对外发布申报通知。
第十六条 项目申报。申报单位登录“成都市科技项目申报系统”注册,按要求填报和组织项目资料,经所在区(市)县科技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后报送市科技局指定的服务窗口。
第十七条 项目评审。市科技局受理项目材料后,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网络评审。其中,大赛优胜或入选路演且已获跟进投资项目,申报前所经大赛评审或专家推选环节视同项目前置评审,不再进行申报后评审,直接纳入拟立项范围;战略性新兴产品经网络评审后还需组织开展现场考察,并对经考察推荐的项目,由市科技局会同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开展会议答辩评审。
第十八条 项目立项。根据项目评审结果,由市科技局局务会审议,确定拟立项项目名单并进行社会公示。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经市财政局批复资金预算后,由市科技局下达立项文件。
第十九条 资金拨付。项目经费按财政专项资金规定的渠道由各区(市)县拨付。其中,战略性新兴产品研发补贴分批拨付,首次拨付50%,剩余资金视后续调查情况确定预算时间节点。
第六章 项目的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条 建立项目定期报告制度,原则上报告期为项目立项后两个年度,重点对项目立项后期产生的技术成果、经济和社会效益等情况进行调查。
第二十一条 项目经费的使用按照《成都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弄虚作假、剽窃他人科技成果,一经查实,撤销立项并向社会公开,追回已拨付项目财政资金,取消申报成都市各类科技项目的资格;无故拒报、瞒报、虚报项目信息的,3年内不得申报成都市各类科技项目。违反法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生效,有效期三年。原《成都市战略性新兴产品和重点新产品研发补贴管理办法》(成科字〔2013〕3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