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经信财资〔2020〕127号
关于印发《四川省工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扩权县(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四川省工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经厅党组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2020年7月24日
四川省工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工业发展资金)支持项目的监督和管理,压紧压实各方的监管责任,确保用好管好工业发展资金,按照《四川省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川财建[2019]296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获得工业发展资金支持的项目,包括省级直接补助的项目和地方再分配的项目。
第三条工业发展资金项目监督管理工作按照责任明确、分级负责的原则,充分借助信息化手段和社会专业机构力量,提升项目监管能力和项目单位自律内控能力。
第二章工作内容
第四条项目建设进度情况监督,包括:
(一)建设内容、进度、规模、标准、预期成效等与申报内容是否相符;
(二)对采取贷款贴息方式补助的项目,对其贷款落实情况进行核实;
(三)项目信息和进度数据上报是否及时、准确、完整等。
第五条财政资金使用情况监督,包括:
(一)财政资金是否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二)财政资金使用是否用于申请报告约定的项目,是否做到专款专用等;
(三)财政资金使用是否符合使用方向要求。
第六条项目竣工情况监督,包括:
(一)项目的技术性能指标是否基本达到项目监管协议书约定的要求;
(二)项目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是否基本达到项目监管协议书约定的主要目标;.
(三)项目投资是否按计划完成、财政资金的使用是否合理规范等;
(四)项目的绩效是否实现预期目标等。
第三章工作程序
第七条工业发展资金项目监督管理工作是从工业发展资金下达开始、到项目竣工验收为止。包括责任分解、现场查看、信息报告、项目调整、项目验收、项目终止等工作程序。
第八条责任分解。工业发展资金下达后,由各市(州)和县(市、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属地管理原则,逐一落实每个项目(含省级直接补助项目和地方再分配项目)的监管责任
人,并及时通过“四川省工业项目(资金)管理平台”填报项目监管责任人信息。项目监管责任人由各级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派出,一般为所在单位相关经办人员。
扩权试点县(市)的项目,由所在市(州)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一并落实和填报。中央在川单位、省属单位等直报经济和信息化厅的项目以及“一事一议“项目,经济和信息化厅可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其集团总部或项目所在市(州)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派出监管责任人。
第九条现场查看。各县(市、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对辖区内全部项目定期开展巡查,原则上应做到“三到现场”,即:开工到现场、建设到现场、竣工到现场,随时掌握项目建设情况,对投资大、规模大的项目,应适当增加现场监管的频次;市(州)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不定期对项目进行现场抽查.市(州)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对获得省级直接补助的项目进行全覆盖现场巡查,经济和信息化厅进行现场抽查。
第十条信息报告。项目建设过程中,各县(市、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指导和督促项目单位于每季度末通过“四川省工业项目(资金)管理平台”填报项目实施进展情况,真实反映项目资金到位情况和项目实施进展情况,由市(州)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汇总上报。地方再分配项目情况由市(州)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汇总上报。监管责任人对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报告本级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相关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核查并提出整改意见,督促项目单位认真整改重大问题及整改结果由市(州)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经济和信息化厅。
第十一条项目调整。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发生调整变更情况,项目单位应在执行期内及时履行以下手续,超出执行期提交的调整申请不予受理。项目调整原则上只准予一次。超出执行期且未进行项目调整的,按《四川省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收回拨付的专项资金。
(一)省级直接安排项目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由项目单位提交正式报告和证明材料,经负责推荐该项目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并报经济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备案后,完成相关调整变更流程:
1.实施过程中发生项目单位工商更名、法人变更、项目负责人变更事项,但不影响完成项目监管协议书目标;
2.实施周期延长不超过12个月;
3.项目计划投资总额调减20%以内(含20%)。
(二)省级直接安排项目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由项目单位提交正式报告和证明材料,经负责推荐该项目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并报经济和信息化厅和财政厅审查同意后,完成相关调整变更流程:
1.实施周期延长超过12个月;
2.因规划调整、市场重大变化、政府决策等客观原因,调整主要实施内容或评价指标;
3.项目承担单位主体发生改变或合作单位权益分配有重大调整;贷款贴息项目筹资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的;
4.项目计划投资总额调减超过20%的。
(三)地方再分配项目发生调整变更,由各地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负责审批。
第十二条项目验收。项目竣工后,各级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分级管理权限,及时督促或组织项目单位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建设情况进行验收,并提交相关验收材料和项目绩效评价情况。其中,按相关主管部门要求须进行环保、安全等单项验收的,应提供相关单项验收材料。
第十三条项目终止。项目单位完成部分任务,但因不可抗力或市场、技术、资金等原因导致难以完成项目计划,不符合验收条件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及时向所在地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终止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经省、市(州)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将已拨付的专项支持资金视情况退回。项目发生以下情况的,强制终止项目,将已拨付的项目资金按要求退回。
(一)不符合验收条件,且不主动申请终止的;
(二)提请项目终止后未在规定时间内退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的;
(三)监督部门明确提出要收回资金的。因市场原因导致企业破产等情况,按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职责分工
第十四条各级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承担工业发展资金项目的分级监管责任。
(一)经济和信息化厅的基本职责:
1.统筹工业发展资金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完善项目申报、评审、分配、实施、监管等相关管理制度。
2.对中央在川单位、省属单位等直报经济和信息化厅的项目以及“一事一议”项目履行监管职责并组织开展验收。
3.督促市(州)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落实监管职责,对市(州)项目监督情况进行随机抽查
(二)市(州)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的基本职责:1.对辖区内获得工业发展资金支持的项目(含地方再分配项目)履行监管职责,督促指导县(市、区)加强项目监管,按期汇总.上报资金使用及项目进展情况
2.负责辖区内申报项目的验收工作,原则上不得下放至县(市、区)进行验收;扩权试点县(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可按照“谁申报,谁验收”的原则组织验收;市(州)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上报验收结果至经济和信息化厅。
3.配合上级部门开展项目的抽查、督查和监管。
4.对监管中发现的问题组织核查,提出整改意见、督促整改;对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经济和信息化厅报告。
5.开展本地区项目绩效评价工作。
(三)县(市、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的基本职责:
1.开展定期检查,对县(市、区)获得工业发展资金支持项目执行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督管理。
2.督促项目单位通过“四川省工业项目(资金)管理平台”及时上报项目信息和进度数据,并对其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
3.负责对发现的问题进行督促整改,抓好整改落实工作。
4.协助开展项目竣工验收。
5.对项目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落实项目监管责任人,建立项目监管台账,详细记录日常检查和问题整改等情况。
6.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开展项目抽查、督查,做好联系工作。
7.指导项目单位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五条项目单位(获得工业发展资金支持的企事业等单位)是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对项目建设进行组织管理、自律内控、竣工验收,并承担主体责任。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工业发展资金申报计划,具体职责包括:.
(一)严格按要求提供合法真实的项目申报材料;
(二)按照申报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筹资方式和预期绩效等组织项目建设;.
(三)通过“四川省工业项目(资金)管理平台”真实、及时,准确、完整地报送项目信息、资金使用情况和进度数据;
(四)负责做好项目验收前期工作,并按要求提交相关验收材料;
(五)自觉接受监管部门和监管责任人的督查,认真按要求落实整改意见,向有关部门报送整改情况;
(六)法律法规和规定的其他有关要求。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各级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工业发展资金项目的日常监管工作,主动接受人大、审计、监察和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各级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监督管理中发现
的问题,应要求项目单位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规定时限内未完成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或问题严重的,视情况收回财政资金。
第十八条项目单位擅自调整项目建设内容、任务目标或建设期满后不申请验收、延期或终止的,提供虛假材料骗取财政资金或挤占、截留、挪用财政资金等行为的,一经发现,收回已拨付财政资金,3年内不得接受其申报国家及省级工业发展资金。对涉嫌违纪违法的,按规定移送有关机构处理。
第十九条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监督实施不力,推荐项目发生严重问题或问题较多的,经济和信息化厅可采取暫停项目推荐资格等措施。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有效期三年。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