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府发〔2024〕21号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政府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各区属国有企业,有关单位:
《成都市温江区推进金融业发 展若干政策》已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政府
2024年7月20日
成都市温区推进金融业发展若干政策
为深入落实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重大决策部署,主动融入西部金融中心建设,积极构建与温江区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相适应的金融业发展新格局,打造可持续赋能产业建圈强链的优良金融生态环境,推进“创新开放三产共兴的希望之区”“南城北林两河一心的大美之区”“温暖如家共担共享的心安之区”建设,特制定本政策。
第一章 支持构建金融生态圈
第一条 支持金融机构集 聚发展。
(一)支持法人机构集聚。对新引进落户天府商务服务区等指导区域的独立法人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按其注册资本一定比例给予奖励。其中,对注册资本达到1亿元的,给予500万元奖励;对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的,注册资本每增加1亿元,增加100万元奖励,依次递增后,单户金融机构累计最高4000万元奖励。以上奖励按30%、30%、40%的比例分三年给予。
(二)支持分支机构集聚。对新引进落户天府商务服务区等指导区域的银行、证券、保险省级分支机构、区域总部或审计、结算、资产管理、投资银行、大数据等独立纳税机构,分三年按30%、30%、40%的比例给予累计最高500万元奖励。
(三)支持公募基金管理机构、私募投资基金集聚。对新注册在天府商务服务区等指导区域的公募基金管理机构,按对地方经济贡献给予配套落户奖励。对存续期超过一年、已完成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且符合温江区特色金融功能区布局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或创业投资基金,根据实缴资金规模的0.3%,一次性给予其基金管理机构最高300万元奖励。
(四)办公场地补贴。对上述第(一)款中新引进落户天府商务服务区等指导区域的金融机构,对新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按购房价格的8%一次性给予最高500万元补贴;对租用载体面积不超过800平方米的部分,连续三年按最高50元/平方米1月的标准给予租金补贴,补贴单价不超过实际租用单价。对上述第(二)(三)款中新引进落户天府商务服务区等指导区域的金融机构,对新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按购房价格的5%-次性给予最高300万元补贴;对租用载体面积不超过400平方米的部分,连续三年按最高35元/平方米1月的标准给予租金补贴,补贴单价不超过实际租用单价。
(五)对上述第(一)(二)(三)款中新引进落户天府商务服务区等指导区域的金融机构,连续三年按其对地方经济贡献的50%,每年给予最高300万元奖励。
(六)支持新设金融科技公司。对银行、证券、保险类持牌法人金融机构在天府商务服务区等指导区域新设、迁入的持股比例50%(含)以上或经认定的金融科技类法人企业,实缴注册资本2000万元(含)以上的,按实缴注册资本的2%,分三年按30%、30%、40%的比例给予累计最高2000万元奖励。
(七)支持金融配套服务机构集聚。对新引进落户或迁址到天府商务服务区等指导区域从事金融相关业务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评估师事务所等金融服务中介机构,一次性给予最高30万元奖励。
第二条 鼓励建设科技 金融服务平台。对经认定的科技金融服务平台帮助温江区内企业获得债权融资、股权融资,按企业实际获得融资金额的0.2%,每年给予科技金融服务平台最高300万元奖励。
第三条 支持金融人才聚集 。
(一)提供金融高层次人才绿卡服务。对符合《成都市急需紧缺和高端人才目录》《温江区重点产业紧缺人才需求目录》的高层次金融人才,提供高效、便捷、优质的政务、创新创业、生活服务。
(二)对取得特许金融分析师(CFA)、金融风险管理师(FRM)、北美精算师(ASA).中国精算师(FCAA).英国特许注册会计师( ACCA)最高级资格认证及会员资格,且在温江区内企业全职工作满两年的金融人才,一次性给予3万元补贴;对在本政策第一条所列总部金融机构全职工作满两年的金融人才,一次性给予5万元补贴。
(三)对在温江区注册且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公募或私募投资管理机构核心管理团队,自投资管理机构产生地方经济贡献当年起,针对公募基金管理机构连续三年每年给予核心管理团队50万元奖励,针对私募投资管理机构连续三年每年给予核心管理团队最高20万元奖励。
第四条提升金融品牌建设。 对经备案后在天府商务服务区等指导区域内围绕温江区产业定位开展的金融活动,按活动实际发生额的50%给予最高40万元补贴。
第五条鼓励维护稳定金融环境。鼓励群众、法人及其他组织发现并及时举报非法集资线索。举报线索经公安部门立案查实,可给予群众、法人及其他组织最高10万元奖励。
第二章 支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
第六条 聚焦产 业建圈强链鼓励资本招商。对引导项目在温江区落户或投资新建项目的股权投资基金,给予基金管理机构或基金管理机构核心管理团队资本招商奖励。
(一)项目落地奖:按在温江区注册项目公司的首期实缴注册资本的0.1%,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
(二)项目贡献奖:按项目正式投运后前三年中任意一年的地方经济贡献的20%,给予最高200万元奖励;或者按实际固定资产投资的0.2%,给予最高200万元奖励。
第七条 提升企 业证券化水平。
(一)支持企业在境内主要证券交易所上市。对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给予企业或核心管理团队分阶段累计最高550万元奖励。其中,对企业改制过程中转增股本,按转增金额的3%,给予最高150万元奖励;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被受理的给予100万元奖励;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成功的,按实际募资净额(扣除发行费用)的1%给予最高200万元奖励;企业上市后进行再融资,按融入资金实际投入温江区内项目的1%,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
(二)支持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给予企业或核心管理团队分阶段累计最高30万元奖励。其中,对首次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进入基础层的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对符合条件由基础层首次调整进入创新层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首次挂牌进入创新层的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
(三)支持企业在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上市。对在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含香港交易所)挂牌上市的,给予企业或核心管理团队分阶段累计最高500万元奖励;以红筹方式在境外上市的企业,可参照企业在境外上市执行。其中,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成功的企业,按融入资金实际投入温江区内项目的1%,给予最高400万元奖励;对企业上市后进行再融资,按融入资金实际投入温江区内项目的1%,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
(四)支持企业在天府(四川)联合股权交易中心展示挂牌融资。对在天府(四川)联合股权交易中心展示挂牌的企业,给予企业或核心管理团队2万元奖励;对挂牌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的给予企业或核心管理团队最高20万元奖励;对挂牌企业实现融资且投入温江区内项目的,给予企业或核心管理团队最高20万元奖励。
(五)支持上市公司主体迁入。对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及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将企业注册地及税收解缴关系从其他地区首次变更到温江区的,在实现地方经济贡献后,分三年按30%、30%、40%的比例给予企业或核心管理团队累计400万元奖励。对上市公司迁入温江区后进行再融资的,按融入资金实际投入温江区内项目金额的1%,给予企业或核心管理团队最高100万元奖励。
(六)支持上市公司开展并购交易。对温江区内上市公司主体开展并购交易的,按实际交易金额的1%,给予企业或核心管理团队最高100万元奖励。
(七)支持企业发债。对温江区内非上市企业通过发行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可转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区域集优票据等方式融资成功的,当年单笔(同一批复文件)融资实际到位资金3000万元(含)以上的,每笔给予10万元补贴,单户企业每年最高补贴100万元。对发行绿色债券实际到位资金不足5亿元的企业,每户奖励25万元;对发行绿色债券实际到位资金5亿元(含)以上的企业,按实际到位资金的0.5%o给予奖励,单户企业每年最高奖励100万元。
(八)支持企业股权融资。对获得专业股权投资机构500万元(含)以上股权投资的企业,按股权融资到位金额的5%,给予单户企业累计最高100万元奖励。
第八条鼓励涉外企 业树立汇率风险中性意识。对办理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项下外汇衍生品业务并履约的企业,对其外汇行生品履约金额,按照50元/万美元的标准给予单户企业每年最高10万元补贴。
第三章 支持提升金融产业能级
第九条 鼓励银行机构发放首次贷款。 对银行机构向温江区内无贷款记录企业发放的首次贷款,按年度首次贷款发放额的1%,每年给予银行机构最高100万元奖励。
第十条 鼓励保险机构创新产品。 支持保险机构推出特色保险产品,产品经认定后,按单个产品在温江区内销售保费收入的50%,给予最高100万元补贴。
第十一条 鼓励推广 政策性普惠信贷产品。对开展“蓉易贷”的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在发生不良贷款且对相关资产进行处置后贷款本金仍有损失的,按损失本金的30%,给予单笔贷款最高200万元补贴。
第十二条 支持地方金融组织发展。
(一)鼓励小额贷款公司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对单户单笔20万元以下(含)的贷款(不含展期和借新还旧),按季末平均贷款余额的2%,每年给予小额贷款公司累计最高50万元奖励。
(二)鼓励小额贷款公司向科技小额贷款公司转型发展。对经市级及以上金融监管部门认定获得科技小额贷款创新试点的,一次性给予小额贷款公司50万元奖励。
(三)鼓励融资担保公司降低费率。对温江区内融资担保公司向温江区内企业提供担保费率不高于1%的融资担保服务,每笔按1%担保费率给予融资担保公司保费补贴。
(四)鼓励融资担保公司新增担保贷款。对温江区内融资担保公司向无贷款记录的温江区内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按年度首次贷款担保额的1%,每年给予融资担保公司最高100万元奖励。对年末融资担保责任余额放大倍数1.5倍(含)以上的,按年度新增小微企业、“三农”担保额的0.1%,每年给予融资担保公司最高100万元补贴。鼓励温江区内融资担保公司向温江区内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按其年度新增代偿额的5%,每年给予融资担保公司最高100万元补贴。
(五)鼓励成都花木交易所做优功能。支持成都花木交易所赋能都市现代农业发展,鼓励新增交易产品种类,对经省级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新增交易品种的,每新增一个交易品种给予5万元奖励;支持成都花木交易所做大业务规模,按其年度进场交易产品规模的一定比例,每年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
(六)鼓励新设融资租赁和商业保理公司。对新注册在天府商务服务区等指导区域且实缴注册资本5亿元(含)以上的融资租赁和商业保理公司,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奖励。对注册在温江区的融资租赁公司,融资租赁余额5亿元(含)以上,按当年新增融资租赁额(转租赁业务除外)的0.5%,每年给予融资租赁公司最高100万元奖励。
第十三条 支持发展供应链金融。 支持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以龙头企业为核心,围绕上下游企业提供预付代付、贸易融资、存货融资、票据贴现等供应链金融服务,按温江区内企业年度实现供应链融资到位资金的0.5%,给予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累计最高50万元奖励。对在人民银行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登记,并且帮助上下游企业融资的核心企业,按上下游企业年度实际融资额的0.5%,每年给予核心企业最高50万元奖励。
第十四条 鼓励股权投资机构加大投资力度。 对投资温江区内企业的股权投资企业(含有限合伙企业),按照当年实际投资额的0.5%,给予每家机构累计最高100万元奖励。创业投资基金投向温江区种子期、初创期企业,基金到期清算为损失的,按照投资温江区内企业损失额的5%,一次性给予该基金最高200万元风险补贴。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政策所指金融机构为银行、 保险、证券等纳入“一行两会”监管的各类持牌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是指符合《四川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的地方金融组织。
第十六条 除条款中明确规定以外, 本政策扶持对象为注册登记、税务、统计关系在温江的企业、机构(以下简称企业);享受本政策资金扶持的企业享受扶持三年内变更注册登记地、税收解繳、统计关系等事项,应等额退还已享受的相关扶持资金及利息。
第十七条 本政策奖励、 补贴涉及币种均为人民币。企业同一发票只能申报一项同类型资金奖补政策。申请本级资金支持的项目,若已申请享受国家省市支持的,需在诚信申报承诺书中明确所获具体支持情况。
第十八条 本政策自 2024年7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本政策实施前制定的其他政策内容与本政策冲突的,以本政策为准。本政策实施过程中,如遇出台其他相关支持政策的,企业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进行申报;如遇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调整,从其规定执行。本政策由成都市温江区财政局制定实施细则或申报指南,并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