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简阳市产业用地供应管理办法的通知

简府发〔2024〕2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级各部门:

《简阳市产业用地供应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简阳市人民政府

企业政策2024

2024年2月14日

简阳市产业用地供应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土地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产业用地供应,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深化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加强产业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四川省、成都市相关文件精神和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简阳市(不含成都东部新区)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等方式供应产业用地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产业用地,是指用于产业项目的工业用地(M)、新型产业用地(M0)、物流仓储用地(W),科研设计用地(A36)以及引进社会投资、用于商业、文体、医疗、教育等产业化经营项目的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等。

第四条 产业用地供应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

(二)坚持节约集约用地;

(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

(四)坚持产业用地供应与产业导向相适应。

第二章 项目选址

第五条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统筹全市产业用地项目选址工作。

项目选址应位于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内的集中建设区(过渡期按照国土空间规划近期实施方案和相关文件要求审查),符合详细规划的用途管制。

第六条 产业项目应符合行业发展规划、产业功能区(园区)产业发展规划,满足产业功能区(园区)现行规定的投入产出等各项投资准入要求,项目协议报常务会审议前选址方案应经市规委会审定。

产业主管部门和产业功能区(园区)管委会负责产业项目准入标准的制定和审核,按照四川省、成都市相关文件要求明确项目投资金额、投资强度、亩均税收等准入指标,并通过线上媒介和新媒体做好公示公开。

工业用地按照“标准地”要求进行项目用地管理。由产业功能区(园区)管委会负责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产业功能区规划的前提下,根据区域实际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地下文物调查勘探、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调查评估、节能报告评审、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水土保持方案等事项评估;由市经科信局牵头,产业功能区(园区)等相关部门配合,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建设用地控制标准以及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前提下,统筹考虑各产业功能区(园区)产业发展基础、区位地理条件、主导产业特点、区域评估等因素,统一制定以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亩均营业收入、亩均税收、开发强度(容积率)4项指标为主干,以能耗标准、环境标准、安全生产管控指标、产出强度、科技创新、就业要求等为特色指标的产业功能区(园区)工业用地“标准地”控制指标体系,报市政府审批后公布执行。

物流仓储用地可参照工业用地“标准地”相关要求执行。

第七条 产业主管部门应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准入审查,根据项目的产业类别、发展前景、用地规模、产出效应等因素,就准入条件、供地方式与使用期限提出明确意见。凡达不到准入标准的,产业主管部门不予审核同意准入。

拟落地的工业及物流仓储项目,由产业主管部门和产业功能区(园区)管委会负责填报产业准入申请表和编制项目规划总平面图。

项目总平面图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审查,容积率等建设强度指标未达到最低下限要求的,若经修改仍未达标的,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会同产业主管部门和产业功能区(园区)管委会重新核定用地规模。此条应纳入项目投资协议内容。

第八条 产业主管部门和产业功能区(园区)管委会根据详细规划初步选定项目拟选址位置,编制选址方案经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组织相关部门审查后报市规委会审定。

选址方案内容包括项目必要性、可行性、建设内容和初步建设规模等论证材料,以及产业类型、生产技术、产业标准、产品品质、运营管理、投产时间、投资强度、产出效率、税收标准、节能环保等指标要求。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就项目选址区域、用地规模、土地供应方式及供应条件等提出意见;环保、水务部门就项目对土壤及其他环境影响、排水管网配套等提出意见;经科信、供电部门就电力线路及配套设施规划等提出意见;用地意向区位属地镇(街道)就可供选址区域配套设施建设情况及安置补偿落实情况提出意见;其他相关部门依据自身职责提出意见。

第九条 产业主管部门或产业功能区(园区)管委会牵头负责与意向企业签订项目投资协议,投资协议应当明确与市规委会审定一致的产业准入条件,细化企业违约情形及分梯度违约责任。同时约定:“因企业自身原因超过一年未动工建设,甲方将收取土地出让价款 20%的土地闲置费;超两年未动工,或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土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 25%,甲方有权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商业性质的产业项目须在投资协议中明确产业类型、产业标准、物业自持比例、运营管理、税收、达产、配建等要求,并纳入土地出让方案。

第三章 用地供应

第十条 项目投资协议签订后,市政府向镇(街道)派发征地指令,明确拆迁资金支付主体,由镇(街道)负责组织实施征地拆迁工作。

第十一条 拟出让宗地必须是征收(拆迁)安置补偿落实到位、没有法律经济纠纷、土地权利清晰并已注销原土地权利证书、规划条件明确、具备动工开发基本条件的“净地”。不具备“净地”条件的宗地,一律不得出让。全市拟出让新增建设用地宗地的土地权属、拆迁补偿安置情况由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作为土地上市交易的必备要件。

第十二条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根据法定控规、建设条件、产业条件等要求编制土地出让方案,报市土管会审定。

产业用地土地出让方案应包括拟出让宗地的位置、空间范围、用途、面积、年限、出让方式、土地移交时间、土地使用条件(规划条件和建设条件)、开竣工时间、出让起始(叫)价、竞买保证金、底价确定原则(有底价出让的)、土地价款缴纳比例和期限,以及产业主管部门和产业功能区(园区)管委会根据准入条件提出的产业条件和《国有建设用地项目履约协议书》等内容。同时土地出让方案还应明确土地竞得人须在简阳市工商税务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且税收解缴关系在简阳市的全资子公司(已在简阳市工商税务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除外)。

工业及物流仓储用地土地出让时,项目产业准入表与方案总平面图应当与土地出让方案一并公告。

第十三条 工业、物流仓储用地实行弹性年期供应制度。一般项目出让年限原则上不超过20年,出让土地到期后,经市政府批准同意,可采取协议方式出让给原土地所有者,每次续期年限原则上不超过10年;对具备单独供地条件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等鼓励类重大工业项目,以及用于建设航空转运中心、铁路转运中心等功能性、平台类重点物流仓储项目和冷链物流仓库、立体仓库、多层坡道仓库等产业类物流重点项目,经成都市政府批准同意的,出让年限可按法定出让最高年限50年确定,单个物流仓储项目用地原则上不超过250亩;单个工业项目用地原则上不低于30亩,不超过250亩。

商业性质的产业用地出让年限可按法定出让最高年限50年确定。产业功能区(园区)内商业性质的产业用地新建商业、办公楼宇自持比例不得低于50%,产业功能区(园区)外商业性质的产业用地新建商业、办公楼宇自持比例不得低于35%,其中用于学校、医院等功能的项目须100%自持。

第十四条 产业用地成交5个工作日内,竞得人应持成交确认书与产业主管部门和产业功能区(园区)管委会签订项目履约协议。

项目履约协议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执行,并作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附件。

第十五条 土地出让成交后,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受让人逾期不签订合同的,出让人应终止供地、不退还竞买保证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严格约定交地时间、开竣工时间、容积率等规划建设条件和土地价款缴纳比例、方式、期限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出让价款缴纳期限不得超过半年,可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分期付款的,首次缴纳比例不得低于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50%且缴纳期限不得超过合同签订期1个月,第二期缴款后累计缴款总数不得低于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70%且不得超过合同签订期3个月,第三期必须付清全部土地出让价款且不得超过合同签订期6个月。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约定分期付款的不计利息。

第十六条 以出让方式供应的工业、物流仓储项目用地,以宗地为单位,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动产权(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不得分割转让,初始登记后不得办理分证;项目整体竣工后,确需转让的,经行业主管部门、产业功能区(园区)管委会审查同意后可整体转让。联合竞得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由竞得联合体共同共有,初始登记后不得分证。

以出让方式供应的商业性质产业项目用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自持物业部分不得分割转让,初始登记后不得办理分证;项目整体竣工后,确需转让的,经行业主管部门、产业功能区(园区)管委会审查同意后可整体转让。联合竞得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由竞得联合体共同共有,自持物业部分初始登记后不得分证。

以上内容应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

第十七条 土地出让合同签订后,土地竞得单位应向发改、规划和自然资源、住建、生态环境及产业主管等相关部门分别申请办理立项、规划许可、建设许可、环评及其他审批手续。

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拍卖或者变卖建设用地使用权,次受让人应当承接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项目履约协议规定的受让人责任及义务,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条件不变。

第十九条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每半年将全市产业用地供应情况报告市政府。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就拟供应土地是否达到供应条件,根据有关政策规定要求启动、中止或者终止产业用地供应工作。

第四章 产业发展监督

第二十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提出、谁监管”的原则,建立完善产业用地事中事后监管体系,对项目建设、竣工验收、达产考核进行全流程协同监管。

第二十一条 产业主管部门和产业功能区(园区)管委会作为产业发展监管的责任主体,负责与竞得人签订产业项目履约协议,并对协议的履约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核查,实行“全方位、全周期”监管机制。

第二十二条 产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产业领域的产业发展履约协议标准文本,应当包括产业准入条件、投产时间、投资强度、产出效率、节能环保、股权变更约束、退出机制、违约责任等相关条款。

工业及物流仓储性质的产业用地准入要求按“标准地”指标体系设定;商业性质的产业用地准入要求应包含产业类型、产业标准、产业形态、物业自持比例、运营管理、税收、达产、配建等要求。履约保证金的管理按照《成都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履约保证金管理的通知》(成自然资函〔2019〕465号)执行。

第二十三条 产业主管部门和产业功能区(园区)管委会应当根据产业发展要求和环境保护要求,分别在项目建成投产后1年、投产后每隔5年等阶段对履约协议约定事项的履行情况进行核查,并按成都市相关文件要求在项目协议约定达产时间后的第一个自然年度后3个月内完成达产考核评估,并将考核结果及处置意见(整改、收回、退出、延期等)报市政府审定后向成都市经信局、成都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成都市投促局报备。此外,为确保履约协议切实履行,市政府认为确有必要,可在前述规定核查时间外的年份组织核查,也可依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申请进行核查。

根据履约核查情况,对履约考核未通过的企业,产业主管部门和产业功能区(园区)管委会应及时报请市政府组织规划和自然资源、住建、产业主管、市场监管、税务、园区管委会等部门根据土地使用权人违法、违规或违约情形,分梯度进行处置;履约协议中规定需要全部或部分收回土地、建(构)筑物情形及处置措施的相关条款,应当一并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

第二十四条 受让人因自身原因终止该项目投资建设,向出让人提出终止履行本合同并请求退还土地的,出让人报经原批准土地出让方案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分别按以下约定,退还除履约保证金以外的全部或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不计利息),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该宗地范围内已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不予补偿,出让人还可要求受让人清除已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恢复场地平整;但出让人愿意继续利用该宗地范围内已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可给予受让人一定补偿:

(一)受让人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开工建设日期届满一年前不少于60日向出让人提出申请的,出让人在扣除定金后退还受让人已支付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二)受让人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开工建设日期超过一年但未满二年,并在届满二年前不少于60日向出让人提出申请的,出让人应在扣除本合同约定的定金,并按照规定征收土地闲置费后,将剩余的已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退还受让人。

(三)受让人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开工建设日期超过二年的,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14条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同时抄送相关土地抵押权人。

报经原批准土地出让方案的人民政府后未获批准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继续履行土地出让合同和投资协议;涉嫌闲置的,应当依法依规依约处置。

第二十五条 在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项目建成达产之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因自身原因无法运营,可以申请解除土地出让合同。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可按程序报请市政府批准终止土地出让合同,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返还剩余年期年均成交价格土地出让价款(不计利息);出让人可要求受让人清除已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恢复场地平整;但出让人愿意继续利用该宗地范围内已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可给予受让人一定补偿。

第二十六条 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产业项目申报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股东、投资人等责任主体存在严重失信行为或出现履约协议履约考核未通过情形的,由市发改局牵头,产业主管部门负责将相关违规违约行为纳入信用档案管理,相应市场主体失信信息归集推送至省社会信用信息平台,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四川)和信用中国(四川)”进行公示,对严重失信的用地企业实施联合惩戒。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投标或者竞买申请人采取欺骗、贿赂、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取得投标或者竞买资格的,按照建设用地供应公告要求取消投标或者竞买资格并予以公告;已被确定为中标人或者竞得人的,按照建设用地出让公告要求取消中标或者竞得资格并予以公告,确认中标或者竞得结果无效,已缴纳的投标(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已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依法解除合同,收回建设用地,并追究违约责任。

第二十八条 中标人或者竞得人不按照规定签订成交确认书、项目履约协议以及土地出让合同的,按照建设用地出让公告要求取消中标或者竞得资格并予以公告,投标(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

受让人不能按时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 1 ‰向出让人缴纳违约金,延期付款超过60日,经出让人催交后仍不能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受让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出让人并可请求受让人赔偿损失。

第二十九条 在产业用地供应过程中,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规定,泄露底价(保留价)、投标人或者竞买人情况等应予保密内容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条 政府有关部门、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按照规定履行职责或者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已出让的产业用地,如在执行中发生与本办法的规定相冲突情形的,按照已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项目履约协议,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4年3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本办法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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