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国资发〔2024〕15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各区属国有企业:
按照十五届区委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精神,根据区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温江区关于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确保经济平稳运行的支持政策〉的通知》(温府发〔2024〕5号)要求,为全面落实国家和省、市、区系列助企惠企政策,降低企业租金成本,进一步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提振信心、稳定预期,现就做好区属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租金减免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主体、适用对象及政策口径
(一)实施主体。温江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区属国有全(独)资企业及其下属全资、代管企业。
(二)适用对象。承租上述主体自有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用于生产经营的的非国有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区属公租房、廉租房等保障性住房承租人,不纳入本通知减免范围,如相关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小微企业范围参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三)政策口径。对于已签约承租区属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从事生产、办公、商业配套等经营活动的非国有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由相关实施主体免除2024年1月、2月、3月租金。对按相关产业扶持政策享受我区政策性租金补贴的承租人,相关产业部门及园区应据实扣除减免月份的租金补贴。存在间接承租我区区属国有资产类经营性用房情形的,原则上转租人不应享受本次减免政策。转租人属于本通知实施主体的,视同自有经营用房出租;转租人不属于本通知实施主体的,实施主体应督促转租人将减免租金按规定全部落实到实际经营承租人,确保实际经营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最终受益。
二、办理流程
请各实施主体按照以下流程,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工作细则,确保租金减免政策全面落实到位。
(一)摸底。各实施主体应摸清承租人、实际经营承租人(如有转租情形的)及联系方式等相关情况,形成承租人和实际经营承租人(如有转租情形的)两张清单。
(二)提醒。依照摸底情况,由实施主体通过公告、电话、电子邮件、网络等多种方式告知承租对象,务求做到应知尽知。告知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减免的范围、标准,办理程序,受理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受理时间,申请文本,需提交的材料等。
(三)受理。各实施主体应以便捷高效为原则,设立绿色受理通道,受理申请人提供的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承租人、实际经营承租人租赁合同等证明材料)。疫情期间,应通过网络、信函、电话通讯等多种方式予以受理,避免人流集聚。
(四)审批。各实施主体应根据内部管理规定,统一制定房租减免内部审批制度,明确审批主体、流程、时限,及时开展审批工作。
(五)执行。减免事项审批通过后,各实施主体应及时书面告知申请人办理减免手续。不符合减免条件的,要及时履行告知程序,并做好政策解释工作。
(六)报备。各实施主体应加强数据统计,逐笔记录租金减免情况,将申请资料和审批资料一并存档备查,并填报《区属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租金减免情况表》(详见附件)。请各实施主体根据减免审核进度,每月25日前将《区属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租金减免情况表》加盖公章后通过一体化平台报送我局。请涉及本次租金减免的行政事业单位汇总报送本级和下属单位租金减免情况,各区属国有企业汇总报送集团(总)公司本部、下属全资以及代管企业租金减免情况。.
三、工作要求
(一)规范办理。办理过程中,各实施主体应严格制度、流程,加强内部管控,相关办理部门和人员应履职尽责,秉公办理,确保减免政策落到实处。严禁利益输送,暗箱操作。对于违法违纪违规操作,造成不良影响和国有资产流失的,由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联动工作。各实施主体应与镇街、相关部门形成工作联动机制,帮助承租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解难。
四、其他事项
政策执行中,各实施主体应及时发现问题,总结经验,提出有利于改善工作成效的建议、措施,并报送我局。
后续如国家和省、市、区出台其他政策举措涉及降低企业租金成本的,我局将另行通知具体减免措施。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出租事宜:联系人,岳婷婷,电话:82668377
区属国有企业资产出租事宜:联系人,范耀月,电话:82668376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