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天府新区党群工作部、社区治理和社事局,成都东部新区党群工作部,成都高新区党群工作部、社治保障局,各区(市)县人社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新时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实施意见,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工作,全面推进全市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现将《成都市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成都市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管理办法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2月2日
成都市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以下简称评价机构)管理,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人社部发〔2019〕90号)、《关于印发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备案事项办理指南(试行)和技能人才评价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工作指引(试行)的函》(人社职司便函〔2024〕57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健全完善新时代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制度的意见(试行)》(人社部发〔2024〕14号)、《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全面推进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川人社规〔2024〕9号)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评价机构是指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市人社部门)备案的,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行业企业评价规范等相关要求,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并颁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机构。评价机构分为用人单位、社会培训评价组织(以下简称社评组织)两类。
用人单位可面向本企业职工(含劳务派遣、劳务外包、在企业实习人员、有隶属关系的企业在岗职工等用工人员)实施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并将技能人才评价与培养、使用、激励有机结合。
社评组织按照市场化、社会化、专业化原则面向社会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第三条由市人社部门备案的评价机构申请、管理、退出、违规处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评价机构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分级管理。市人社部门负责全市评价工作的政策制定、组织协调、行政监督,依职权备案评价机构。
市职业能力建设指导中心(以下简称市职建中心)负责市级评价机构的统筹规划、备案受理、技术评审、督导检查工作,并对评价机构的试题试卷命制、考务管理服务等给予技术支持和指导;负责指导区(市)县人社部门开展评价机构的征集、遴选、推荐、监督管理和违纪违规处理等工作。
各区(市)县人社部门负责本辖区评价机构的统筹规划、监督管理和违纪违规处理;负责组织开展本辖区评价机构的征集、资料初审和择优推荐;负责辖区内评价活动的督导检查。
第五条评价机构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职业(工种)为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中技能类职业(工种),以及后续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或备案的技能类职业工种,且不属于《国家职业资格目录》范围。
第六条评价机构实行“谁推荐,谁监管”、“谁评价,谁发证,谁负责”的管理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章备案管理
第七条申请成为评价机构的有关单位按照属地原则向所在区(市)县人社部门申请、提交材料。区(市)县人社部门按要求组织遴选,择优推荐至市人社部门,市人社部门按要求组织技术评审,评审结果实行公开公示,统一编码并出具备案回执。
第八条市人社部门建立并动态调整全市评价机构目录清单,向社会公布,同时报省人社部门。原则上全市1个职业(工种)不超过3家社评组织。
第九条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相关规定,申请成为评价机构,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市属企业、院校,具有规范的财务制度和管理制度,社会信用良好,无违法违规、失信等不良行为记录。
(二)具有专门负责评价工作的内设机构,与评价工作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专家团队等。
(三)具备与评价职业(工种)相匹配且符合评价标准要求的场所、设施设备、工(量)具等硬件设施和视频监控设备。
(四)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不以人才评价为营利目的,能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提供稳定的经费保障。
(五)具有完善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质量管理制度。
(六)自愿接受各级人社部门的监督管理。
(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定评价机构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申请成为用人单位或社评组织类评价机构还需分别满足以下条件:
(一)用人单位
1、市国资委国有企业名录中的国有企业,或大型民营企业等,原则上应属实体制造型企业。
2、技能人员为单位职工的重要组成部分。
3、具有良好的技能人员评价工作基础。
4、以用为本,建立健全培训与使用相结合、评价与激励相联系的人才发展机制。
(二)社评组织
1、以人才培养培训服务为工作职责,具备登记或批准的培训或评价相关业务范围。
2、在拟开展评价的职业领域具有广泛的影响力,具备一定的“产业代表性、评价专业性、行业权威性”,有较丰富的考核评价资源和经验。
第十一条评价机构备案材料:
(一)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备案申请表、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市场监管或民政等相关部门登记(或注册)的许可证复印件、规范的财务管理文件、当年度审计报告、财务报表等复印件。
(二)等级认定体系建设方案(包括申请评价职业(工种)、等级和采用的职业标准或规范,题库、场地、设备设施、队伍、各项制度等建设情况)。
(三)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实施方案(包括等级认定考核流程、工作制度、人员守则等管理制度及质量管控措施)。
(四)申请备案机构信用报告,诚信承诺书。
(五)培训考核评价相关经验材料。
(六)其他所需材料。
第十二条评价机构需变更单位基础信息的(含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人、联系电话等),报所在区(市)县人社部门审核汇总后交市职建中心,由市职建中心更新管理系统信息。
第十三条评价机构需变更评价职业(工种)、等级及考点的,报所在区(市)县人社部门审核汇总后交市职建中心,由市职建中心按备案流程进行评估后予以变更。
第十四条评价机构备案有效期为3年,到期需要延续有效期的,应于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按属地原则向相应的区(市)县人社部门提交申请,经区(市)县人社部门同意后报送至市人社部门,经评估合格的,有效期延长3年。备案期满后逾期2个月未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五条评价机构自愿终止评价工作的,应及时向市人社部门申请注销备案,并妥善处理后续工作。
第三章评价管理
第十六条评价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行政、财务、考务、评价质量、证书数据、档案、安全管理等规章制度,制定服务标准和工作流程,明确收费标准,并公开。
第十七条评价机构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前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考场。考点应当分设理论知识考场和技能操作考场,理论知识考场应当满足一人一桌,桌距不小于80cm。技能操作考场设备设施、工卡量具、所需材料应当根据评价需要准备齐全。开展二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需准备论文答辩或综合评审考场。所有考场应当安装视频监控摄像装置并配备录影保存功能,确保视频画面清晰、评价现场全覆盖。
(二)题库。命题工作应当符合《国家题库开发技术规程》和《职业技能鉴定命题技术标准》的要求,按照“谁编制、谁维护、谁负责”的原则,评价机构负责题库的开发、运行、修订、质量管控工作,原则上每职业(工种)每等级题库题量理论知识不低于1200题,实际操作卷库不低于10套。评价机构可以向具备职业技能认定题库运行管理资质的机构购买题库成果及服务。应结合备案职业(工种)的生产技术发展变化情况,及时组织题库补充和完善。
(三)考评员队伍。考评员是指在规定的职业(工种)等级范围内对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对象进行考核和评审的人员。评价机构应建立与评价职业(工种)、等级相适应的考评员队伍,组织考评员定期参与培训,并建立信息数据库及诚信档案。考评员需持证上岗。
(四)质量内督员队伍。建立内部质量督导机制,由专职工作人员担任内部质量督导人员,监督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现场,逢考必督并对评价结果负责。
(五)证书管理。证书及相应证书号由评价机构按照《四川省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编码规则(试行)》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参考样式》(川人社职鉴〔2019〕22号)规定的统一编码规则和样式,制作并颁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电子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机构落款、印章唯一。纸质证书与电子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六)收费。根据行业规范、地区实际、工作成本等因素综合测算,并向社会公开发布备案职业(工种)收费标准。
(七)安全管理。依法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在场所内配备报警装置、消防设施、应急救援器材、疫情防护等必要的设备、设施和器具,定期开展安全培训和突发事件应急演练。
第十八条评价机构应当于每年年初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发布。发布内容包含:年度工作方案、评价时间、评价地点、评价职业(工种)、等级、报名条件、评价收费情况等。
第十九条评价机构的评价实施流程包括公告发布、报名受理、报名审核、考场准备、试题命制、评价实施、阅卷评分、成绩公示、证书核发等环节。
第二十条评价方式有理论知识考试、技能操作考核。理论知识考试由机构专职考务管理人员组织实施,统一采用智能化上机考试。技能操作考核由考评组现场开展,每个职业(工种)应当成立不少于3名考评员组成的考评组,实行考评组长评分负责制。考评员应当符合回避、轮换要求,组织实施不同批次考评工作的,考评员应当按不低于1/3比例更换。
第二十一条按百分制计分,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两科目均达到60分者为合格,认定为相应职业技能等级。开展二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两科目均合格的考生,还需进行综合评审。
第二十二条评价机构应当建立内部监督、问题回溯、责任追究机制,建立工作台账和数据库,妥善保管评价活动全过程资料,实现全程留痕。纸质资料保管不少于3年,电子材料保管不少于5年,其中个人报名表、承诺书、签到表、考场记录表、成绩汇总表、质量督导表等反映关键节点的纸质材料须扫描成电子版材料并永久保存。
第二十三条评价机构负责审核考生报名条件,审核工作应当严格对照相应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或行业评价规范中规定的申报条件进行,除以下情形外,不得以任何形式破格晋升或越级报考:
(一)根据《四川省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实施方案》要求,符合职业技能评价条件的专业技术人才,可按该方案中规定的基本条件申请参加相应职业(工种)的职业技能评价;专业技术人才取得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1年后,可按累计工作年限申报相应职业(工种)晋级评价;获得省(部)级以上科学技术奖、具有相应职业(工种)技能等级水平的专业技术人才可直接申报该职业(工种)的职业技能评价。正高级职称不受年限限制,可直接申报相应职业(工种)高级技师资格。专业技术人才参加职业技能评价,注重操作考核,具有所申报职业相关专业毕业证书的,可免于理论知识考试。
(二)经市人社部门批准(含行业主管部门与人社部门联合发文),开展相关职业的技能竞赛活动,报名条件按正式印发的竞赛文件要求执行。
第二十四条评价机构不得超备案范围开展工作,不得擅自另设考点,不得授权或委托其他机构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不得对外出借或接受挂靠使用备案资质,不得虚假宣传,不得组织或参与任何形式的与评价有关的培训或考前辅导。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构建政府监管、机构自律、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监管体系。各级人社部门建立日常督导、专项督查、年度质量评估、不定期信用评估等机制,对评价机构及其评价活动进行全方位、多维度监督管理。督促评价机构主动公布对外联系电话,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人社部门举报评价机构违纪违规违法行为。
第二十六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外部质量督导工作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开展。各区(市)县人社部门、市职建中心负责派遣外部质量督导人员,对评价机构进行质量督导。
第二十七条鼓励参评人员(依据相关规定报名参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人员)、新闻媒体和社会组织参与评价机构监督,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充分利用来信来访、互联网、举报电话、新闻媒体等多种途径,及时发现评价机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八条对质量督导、投诉举报和媒体报道中反映的问题,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区(市)县人社部门及时进行核查处理,处理结果报市人社部门。其中,涉及取消备案资质的由市人社部门核实处理。
第二十九条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区(市)县人社部门核查,由评价机构作出事实说明,视情况宣布有关参评人员证书或评价成绩部分或全部无效。
(一)资格审核不严,参评人员不符合申报条件的;
(二)考场纪律管理松散,参评人员有舞弊等行为的;
(三)阅卷不规范、评分标准不统一的;
(四)试题发生泄露的;
(五)其他应当认定证书或评价成绩部分或全部无效的情形。
第三十条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情节轻微的,由区(市)县人社部门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听取其陈述事实或承诺,提醒其规范操作。
(一)未及时公开评价计划,或未按公开的评价计划执行的;
(二)数字化监测提示报名资格信息异常,重点抽查后仍发现参评人员资格不符的;
(三)未执行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或评价规范的;
(四)未按规定设置考场和配备工作人员,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未按有关规定及时做好参评人员违纪违规处理,影响公平公正的;
(六)未按要求命题、擅自降低命题标准或拒绝采用无纸化机考的;
(七)未规范执行保密承诺的;
(八)未按规范要求安排考评人员与内部质量督导员的;
(九)未按规定进行考生信息公示、成绩核定公示的;
(十)未及时上报证书数据的;
(十一)未完整保存技能人才评价全过程档案资料的;
(十二)未按规定增设考点,擅自增设考点开展评价的;
(十三)其他违反评价活动规范但情节轻微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市)县人社部门要求限期整改,并在限期整改期间暂停其评价活动,视情况将其列入诚信不良档案,并对社会公布。
(一)第三十条所列情形,情节严重的,或约谈后又发生的;
(二)未严格按照规定区域组织开展评价的;
(三)未按规定接受重点抽查、专项督查或年度考核
不合格的;
(四)一年内无正当理由不开展评价活动的;
(五)未及时处理投诉举报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未按期完成监督检查中发现或反映的违规问题整改的;
(七)违规收费,进行评价“包过”“保过”等虚假宣传的;
(八)授权或委托其他机构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接受挂靠使用备案资质的;
(九)其他应当限期整改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区(市)县人社部门核实后,由市人社部门取消备案资质,列入监管档案,涉及的相关证书及数据等及时做出相应处理。
(一)已被要求限期整改,整改后再次违反第三十一条规定的;
(二)提交虚假材料、虚假承诺取得评价资格的;
(三)超出备案范围开展评价工作的;
(四)协助参评人员伪造申报资料,或纵容参评人员违规报名的;
(五)进行证书贩卖或证书数据造假的;
(六)超范围读取证书数据、泄露个人隐私、利用证书数据等提供有偿服务的;
(七)软硬件配备无法满足评价要求,且未按期完成整改的;
(八)一年(含以上)未开展评价、有效期满未及时申请延续或定期评估不合格的;
(九)考场秩序混乱,出现大面积违规违纪行为或组织舞弊的;
(十)出现重大安全事故、发生试题泄密等情况的;
(十一)其他不履行工作承诺,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三十三条市人社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对评价机构的评价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其违规违纪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参照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二条执行。
第三十四条在监督管理过程中,若发现评价机构涉嫌骗取、套取国家社保基金和专项资金等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五条各级人社部门对评价机构的违规违纪行为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在决定前告知评价机构拟作出的处理决定及相关事实、理由和依据,评价机构对拟处理决定存在异议,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人社部门进行陈述和申辩。人社部门根据其陈述和申辩意见作出相应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在施行期间,如国家、省相关政策发生调整和变化,以最新规定为准。本办法由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备案管理、认定过程规范化管理、题库管理、专业队伍管理等经办规程由市职建中心制订。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