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农业农村局成都市乡村振兴局成都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关于印发《2024年成都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部分项目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东部新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各区(市)县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供销社,成都益民集团,直属各单位:
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建设农业强国,全面建设践行新发展理念的公园城市示范区,市农业农村局制定了2024年成都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部分项目实施指导意见,现予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一、专项资金支持方向
本次发布实施指导意见的2024年市级财政农业专项资金“县级审批立项市级备案制”项目有: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项目、沼气池运维管护项目、耕地安全利用及监测体系建设项目、农机现代化发展项目、供销合作社培育壮大工程项目、农药包装废弃物和废旧农膜回收处置项目、市级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外来入侵物种监测项目、特色产业强镇项目、市级财政现代农业产业园区建设项目、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项目、县域内城乡融合发展改革试点项目、农业科技专家服务团科技应用示范项目(详见附件1-13,其余项目《实施指导意见》由各业务处室另行下达)。
二、项目立项程序
(一)县级项目征集及审批立项。各区(市)县应严格按照《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成府发〔2024〕7号)(以下简称《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成都市农业农村局成都市乡村振兴局成都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关于印发<市级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成农办〔2024〕4号)(以下简称《市级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等相关文件要求,根据各具体项目实施指导意见要求,制定并在辖区范围内公开发布《项目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专家评审和择优立项。具体项目实施指导意见有其他要求的,以具体实施指导意见为准。
(二)县级申请备案。一是区(市)县农业部门将已审批立项的项目实施方案及相关材料,以正式文件报市农业农村局申请备案,备案材料按照各具体实施指导意见要求准备。二是按照《市级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要求,区(市)县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收到该文件40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审批立项工作,2024年3月12日前将项目实施方案及相关材料,加盖公章报市农业农村局业务处申请实施方案预审。具体项目实施指导意见有其他要求的,以具体实施指导意见为准。
(三)市级备案。按照《市级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市农业农村局业务处在收到区(市)县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上报预审资料后10个工作日内予以组织开展项目实施方案预审,出具《预审意见书》至相关区(市)县。区(市)县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农业农村局出具的《预审意见书》,于10个工作日内完善项目实施方案后正式行文上报市农业农村局备案”。
(四)县级下达项目资金计划。区(市)县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农业农村局专项资金预算批复后,商财政部门将审批立项情况以正式文件通知到各项目实施单位,明确项目建设内容、完成时间、项目责任、质量要求、验收和绩效考评等要求。
三、项目管理要求
(一)严格项目审批立项。本次发布实施指导意见的项目属于“县级审批立项市级备案制”项目,按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是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应认真组织开展资料审查、实地核实,并负责对项目真实性进行实质性审查,做好项目申报、审批、立项、申请备案等工作。立项要注重项目落实落地,涉及有工程建设内容项目要关注土地、环保、规划等前期工作落实情况,涉及经营类项目要关注申报主体的可持续性经营状态,减少项目立项通过又无法实施的情况发生。对项目违反国家有关防止耕地“非农化”“非粮化”有关规定一票否决。
(二)加快推进项目实施。各区(市)县要建立项目实施进度调度、问题解决、滚动检查等推进机制,要全面跟踪实施单位项目推进各个环节,及时发现、梳理、解决问题,推动项目落实落地,着力抓进度、抓质量、抓服务,确保早开工、早建成、早见效。项目一经通过市级备案,原则上不能调整,区(市)县应加快项目实施,按期完成项目建设内容。
(三)及时开展项目验收。各区(市)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成都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农业项目验收管理办法》(成农计〔2020〕4号)相关规定,按照“谁审批谁验收”基本原则,组织相关部门采取并联验收方式,及时开展项目验收。
(四)加快资金支出进度。按照预算法、预算实施条例规定,专项资金只能结转一年,且资金支付进度是项目绩效考评的重要指标。各县级农业部门要在加强资金管理的前提下,主动与财政部门沟通,在实施方案中科学设置资金拨付方式,确保项目顺利完成,资金顺利拨付。同时,各区(市)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成都市农业农村局专项资金项目调度管理办法》(成农计〔2024〕8号)相关规定,建立健全资金和项目两本台账,落实项目监管主体责任,完善项目推进和调度工作机制,按月向市农业农村局相关业务处室报送项目推进和调度情况。
附件:1.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项目实施指导意见
2.沼气池运维管护项目实施指导意见
3.耕地安全利用及监测体系建设项目实施指导意见
4.农机现代化发展项目实施指导意见
5.供销合作社培育壮大工程专项资金项目实施指导意见
6.农药包装废弃物和废旧农膜回收处置项目实施指导意见
7.市级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指导意见
8.外来入侵物种监测项目实施指导意见
9.特色产业强镇项目实施指导意见
10.市级财政现代农业产业园区建设项目实施指导意见
11.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项目实施指导意见
12.县域内城乡融合发展改革试点项目实施指导意见
13.农业科技专家服务团科技应用示范项目实施指导意见
下载附件:附件1-13
成都市农业农村局成都市乡村振兴局
成都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2024年1月17日
农药包装废弃物和废旧农膜回收处置项目实施指导意见
为认真落实农业农村部《农用薄膜管理办法》《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加快推进农业绿色发展,助力打造更高水平的“天府粮仓”成都片区,按照市委农办、市农业农村局、市乡村振兴局、市供销社《成都市农药包装废弃物及废旧农膜回收处理五年行动方案(2024-2025年)》(成委农办〔2024〕24号)要求,强化财政资金对回收工作的引导作用,实施2024年农药包装废弃物和废旧农膜回收处置项目,并结合当前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指导意见。
一、目标任务
探索建立“政府引导、企业负责、农户参与、市场驱动”的农药包装废弃物及废旧农膜回收处理模式和政策监管体系,增强农药和农膜生产企业、经营者、使用者主动参与环境保护的意识和责任,有效控制农药包装废弃物及废旧农膜对环境的影响,加快推进农业高质量发展。
二、回收范围
适用于在本市范围内因农业生产活动产生的、不再具有使用价值而被废弃的农药包装物和废旧地膜。农药包装废弃物主要包括:被废弃的与农药直接接触或含有农药残余物的瓶、桶、罐、袋等包装物,含渔用废弃药袋、瓶;废旧地膜主要包括:不具有使用价值的农用塑料地膜。
三、财政资金支持内容
对农药包装废弃物和废旧农用塑料地膜的回收、暂存、处理(处置)环节给予补贴支持。鼓励区(市)县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及废旧农膜回收处理补贴制度,明确补贴环节、范围和方式。
四、申报主体资格及条件
申报单位为各区(市)县辖区内从事农药或农膜生产、销售、使用的市场主体,再生资源企业、供销合作社社有企业、基层供销社及其它经济组织等,并符合以下条件:
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信用情况良好,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2. 在本区域内有一定数量的回收网点,回收范围覆盖所在区(市)县所有涉农镇村;每个回收点将回收物按不同材质进行分类存放,规范建立回收工作台账;
3. 在本区域内至少有一个符合要求的临时集中堆放场所;
4. 能实现回收物的及时处理。
五、财政资金支持环节、补贴对象及标准
(一)回收补贴。对参与农药包装废弃物、废旧农用塑料地膜回收的交售者、回收网点、实施主体给予回收补贴。其中,农药包装废弃物10元/公斤,废旧农用塑料地膜1.5元/公斤。
各项目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回收物材质(袋、瓶)、规格对回收补贴资金予以进一步细化。对实施情况较好的区域,可适度降低回收补贴标准。
(二)集中暂存场地租赁费用补贴。按市场价执行,每个区(市)县给予暂存场地费用补贴最高不超过5万元/年。(若县域内有多个暂存点或归集点,则按县域补贴总数不超过5万元/年的标准执行)。
(三)编织袋购置补贴。按市场价执行,每个编织袋补贴不超过2元/个;编织袋应以区县为单位统一式样,明显标注回收物种类、材质、回收物重量等内容。
(四)处理(处置)补贴。按市场价执行,农药包装废弃物处理(处置)费用每吨(含处置转运装卸费)不高于7500元;废旧农用塑料地膜处理(处置)费用按每吨(含处置转运装卸费)不高于2500元的标准执行。
六、实施期限
实施期限1年(2024年1月-12月)
七、项目实施程序及方式
项目采用据实据效结算管理,由各区(市)县在市级预算控制数、指导性目标数及回收补贴标准范围内合理统筹使用;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统筹解决。具体指导性任务计划详见附件1。
(一)公开征集项目。区(市)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实施指导意见要求,编制项目申报指南(应对具体补贴标准进行细化,可结合实际明确辖区内的最大称量误差、杂质含量等内容),对项目回收政策进行广泛宣传。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发布《项目申报指南》,组织符合条件的主体自愿申报,并填写项目申报表、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网点设置情况及网点设置名册、图片、拟回收物种类及重量、暂存场地证明、处理协议及处理企业资质证明等资料)。
(二)项目审查立项及公示。区(市)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组织专家,并会同镇(街道)、村(社区)对项目申报主体、项目申报表、证明材料等进行审查核实,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予以立项;立项结果应在区(市)县政府网站或农业信息网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三)项目备案审查。区(市)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辖区内项目申报情况进行汇总,并结合当地实际编制《区域项目总体实施方案》(附件2),对项目背景、实施主体(确立程序及确立情况)、网点及集中存储点设置情况、申报回收处理任务、资金概算、项目绩效目标(以区县为单位汇总形成)、项目实施管理和监督验收等情况予以说明,于本实施指导意见下达后40个工作日内申请实施方案预审,市农业农村局供销处预审后出具《预审意见书》至相关区(市)县,区(市)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于10个工作日内完善项目实施方案后正式行文上报市农业农村局备案。备案材料纸质一式二份,同时报送电子文档。
(四)县级验收与资金兑付。项目实施主体根据需要可按月或按季度向当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如实填写《成都市农药包装废弃物和废旧农膜回收集中处置项目验收申请表》,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网点回收台账、区域转运台账、处理企业营业执照及处理资质复印件,处理装车回单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等资料。区(市)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收到验收申请后,应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开展项目验收,出具验收意见,并填写项目资金补贴汇总表。验收合格项目,须在区(市)县政府网站或农业信息网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验收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按照实际回收量据实结算并兑现财政补贴资金;具体资金拨付方式,按照成农联发〔2024〕38号文件执行。市农业农村局将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抽查。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项目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作为工作主体和责任主体,要成立以分管领导为组长,相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项目实施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项目实施;要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责任,严肃工作纪律;要加强对回收政策的宣传,引导辖区内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植户、其它经济组织积极参与农药包装废弃物和废旧农膜的回收处理及有效利用。
(二)强化项目管理。各项目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按照《成都市农药包装废弃物及废旧农膜回收处理五年行动方案(2024-2025年)》(成委农办〔2024〕24号)和本实施指导意见要求,抓好项目实施主体筛选、项目过程监督、验收公示等关键环节控制,特别是要完善项目回收、转运、处理(处置)过程票证、转移联单管理制度。回收台账应采用统一样式,如实记录废弃物来源、交售者姓名、联系方式、交售数量、杂质含有情况等关键信息;要指导实施主体做好回收相关影像资料及回收台账的留存,建立详实的项目档案资料;要强化回收物入库出库管理,鼓励探索建立第三方参与回收处理的审验机制,加强回收数量、质量的审验和抽查,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处理(处置)环节要由项目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派员现场监督,严禁流于形式、走过场。对已形成稳定回收机制的区域,鼓励探索降低或退出部分补贴环节和标准。
(三)严格资金管理。项目所在地财政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加强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套取、挤占、挪用市级补助资金。项目补贴资金要在验收合格并公示无异议后下达到项目具体承担主体。对弄虚作假,冒领骗领项目资金的,由项目所在地财政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已拨付资金予以追回,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联系人:汪小情,联系电话:61883569。
附件:1. 2024年农药包装废弃物和废旧农膜回收处置项目
指导性任务计划
2. 项目预审(备案)材料清单
3. 项目实施方案预审(备案)文件(参考模板)
附件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