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县农业农村局、供销社,成都天府新区、东部新区、高新区和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各业务处室:
为推进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加快建设践行新发展理念的公园城市示范区筑牢“三农”基础,根据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印发的《成都市市级财政都市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成财农〔2017〕113号)、《成都市特色镇(街区)建设和川西林盘保护修复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成财制〔2019〕14号)、《成都市农村户厕改造提升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成财制〔2019〕10号)(以上简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2024年成都市市级财政支农专项资金实施指导意见,现予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现对项目实施工作提如下要求。
一、专项资金支持方向
本次发布实施指导意见的2024年市级财政支农专项资金“备案制”项目有:都市现代农业发展专项项目(包括:农机现代化发展、现代农业产业功能区(园区)建设、沼气运维管护先行示范项目、供销合作社培育壮大工程村级基层社建设项目、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农药包装废弃物及废旧农膜回收处置项目、成都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溯源体系建设及管理项目、农产品产地仓储保鲜冷链建设项目、乡村振兴考评激励补助资金项目、农业重大投促活动节会展览专项资金)、特色镇(街区)建设和川西林盘保护修复专项、农村户用厕所改造提升项目(详见附件1-11,养殖业处畜牧业绿色发展项目《申报指南》,扶贫处农村扶贫开发专项《实施指导意见》,科教处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推广服务补助项目《申报指南》,农建处农田建设项目《申报指南》分别由各处室另行下达)。
二、项目立项程序
(一)县级项目征集及审批立项。各区(市)县应严格按照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农业农村局《关于改进市级财政支农专项资金分配和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成财农〔2016〕157号)、成都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市级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成农计〔2018〕32号)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要求,根据各具体项目实施指导意见要求,制定并在辖区范围内公开发布《项目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专家评审和择优立项。
(二)县级申请备案。都市现代农业发展专项按照《成都市市级财政都市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成财农〔2017〕113号)第十一条规定由“区(市)县农业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将已审批立项的项目实施方案及相关材料,以正式文件报市农业农村局申请备案”。乡村振兴考评激励补助资金项目、特色镇(街区)建设和川西林盘保护修复项目、农村户用厕所改造提升项目按其实施指导意见要求上报。
各区(市)县备案材料按照各具体实施指导意见要求准备,所有项目实施方案报送时间均应在2024年2月28日前正式上报。
(三)市级核准备案。市农业农村局按照《关于印发<财政支农专项资金项目评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成农计〔2018〕33号),以及实施指导意见等相关文件要求,在规定时间组织专家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审查。评审合格项目按程序以正式文件批复有关区(市)县,对不合格项目责成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项目,将会同市财政局核减预算,追回资金。各业务处室完成核准备案后,将2024年度市级财政市级备案的项目数据信息表《2024年度项目数据信息库录入表》报送计财处。
(四)县级下达项目资金计划。县级审批立项通过后,以正式文件及时通知到各项目实施单位,明确项目建设内容、完成时间、项目责任、质量、验收和绩效考评等要求,及时启动项目实施。
三、项目管理要求
(一)认真履行责任,做实项目审批立项。本次发布实施指导意见的项目属于“县级审批立项市级核准备案制”项目,按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县级农业部门是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应认真组织开展资料审查、实地核实,并负责对项目真实性进行实质性审查,做好项目申报、审批、立项、申请备案等工作。立项要注重项目落实落地,涉及有工程建设内容项目要关注土地、环保、规划等前期工作落实情况,涉及经营类项目要关注申报主体的可持续性经营状态,减少项目立项通过又无法实施的情况发生。
(二)加强项目管理,如期完成项目建设。项目一经通过市级备案,原则上不能调整,区(市)县应加快项目实施,按期完成项目建设内容。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如因客观原因确需调整的,需经区(市)县政府审批,抄报市农业农村局备案。需验收的完工项目,按照“谁审批、谁验收”的原则,县级农业部门应及时组织项目验收工作,并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县级农业部门每月应做好项目实施调度工作。
(三)加强资金管理,确保资金拨付进度。按照预算法、预算实施条例规定,专项资金只能结转一年,且资金支付进度是项目绩效考评的重要指标。各县级农业部门要在加强资金管理的前提下,主动与财政部门沟通,在实施方案中科学设置资金拨付方式,确保项目顺利完成,资金顺利拨付。同时,县级农业部门每季末应向市农业农村局相关业务处室上报项目推进进度、资金支付进度,防止项目沉余资金过大。
附件:
1.2024年成都市农村户用厕所改造提升项目市级财政补助资金实施指导意见
2.2024成都市年农机现代化发展项目实施指导意见
3.2024年市级财政现代农业产业功能区(园区)建设项目实施指导意见
4.2024年成都市沼气池运维管护先行示范项目实施指导意见
5.2024年供销合作社培育壮大工程村级基层社建设项目、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指导意见
6.2024年农药包装废弃物及废旧农膜回收处置项目实施指导意见
7.2024年成都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溯源体系建设及管理项目实施指导意见
8.2024年特色镇(街区)建设和川西林盘保护修复项目实施指导意见
9.2024年成都市农产品产地仓储保鲜冷链建设项目实施指导意见
10.2024年市级财政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城乡融合发展考评激励补助资金项目实施指导意见
11.2024年成都市级财政农业重大投促活动节会展览专项资金补助实施指导意见
附件1-11:成都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2024年成都市市级财政支农专项资金项目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
成都市农业农村局
2020年12月21日
附件6
2024年农药包装废弃物及废旧农膜回收处置项目实施指导意见
为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关于推进农业绿色发展的相关精神要求,认真落实《农用薄膜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令2020年第4号)《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生态环境部令2020年第6号)和《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米袋子”“菜篮子”强基行动方案的通知》(成办发〔2020〕50号)有关工作部署,按照市委农办、市农业农村局、市供销社联合印发了《成都市农药包装废弃物及废旧农膜回收处置实施方案》(成委农办〔2020〕16号)要求,持续做好农药包装废弃物及废旧农膜回收处置工作,并结合当前试行实际,制定本实施指导意见。
一、目标任务
探索建立“政府引导、企业负责、农户参与、市场驱动”的回收处置模式和政策监管体系,增强农药和农膜生产企业、经营者、使用者主动参与环境保护的意识和责任,基本杜绝农药包装废弃物及废旧农膜乱扔乱弃现象,做到农药包装废弃物及废旧农膜用后基本回收并实现无害化处置,有效控制农药包装废弃物及废旧农膜面源污染,促进农村生态、农业生产环境明显改善。
二、回收范围
适用于在本市范围内因农业生产活动产生的、不再具有使用价值而被废弃的农药包装物和废旧农膜。农药包装废弃物主要包括与农药直接接触的瓶、桶、罐、袋、膜和装有报废或过期农药的农药包装废弃物等;废旧农膜主要包括农用废弃棚膜、地膜,废弃塑料育秧盘、塑料育秧杯、食用菌棒膜等。
三、财政资金支持内容
设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和废旧农膜回收点,配置临时存放农药包装废弃物和废旧农膜的大型整理箱,将回收物按不同材质进行分类存放;建立符合环保条件的农药包装废弃物临时集中堆放场所;由具有资质的农药包装废弃物处置企业进行集中处置。
四、财政资金支持对象及条件
全市从事农药和农膜生产、销售、使用的市场主体,基层供销社和社有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及个体等,并符合以下条件:
1.在区域内有一定数量的回收网点,网点业务覆盖实施区域内所有村;每个回收点将回收物按不同材质进行分类存放,规范建立回收工作台账;
2.在本区域内至少有一个符合要求的临时集中堆放场所;
3.有相对固定的处置企业,并能实现及时处置。
五、财政资金支持环节及补贴标准
(一)回收点临时存放桶补贴。购置临时存放垃圾桶补贴,不超过150元/个。
(二)回收补贴。农药包装废弃袋(瓶)0.3元/个,废旧农膜1元/公斤。(各项目主管牵头单位须细化明确回收补贴资金的使用,如农药包装物回收补贴实施主体的部分可用于支付回收台账、宣传单制作、转运车辆租赁费及搬运等费用)
(三)集中暂存场地租赁费用补贴。依据市场价执行,单个县级暂存仓库补贴最高不超过5万元/年。(若县域内有多个暂存点,则按县域补贴总数不超过5万元/年的标准执行)。
(四)编织袋购置补贴。按市场价执行,每个编织袋补贴不超过2元/个。(回收网点农药废弃物原则上按废弃瓶每100只、废弃袋每200袋为一扎进行装袋,编织袋以区县为单位统一印制和发放)。
(五)农药包装废弃物处置补贴。按市场价执行,市级财政每吨补贴不超过1万元。
六、项目主管牵头单位确立原则
各区(市)县要按照《成都市农药包装废弃物及废旧农膜回收处置实施方案》(成委农办〔2020〕16号)的有关工作要求,原则上由2020年市级农药包装废弃物及废旧农膜回收项目主管牵头单位,继续牵头负责做好2024年本地区农药包装废弃物及废旧农膜回收处置项目工作;2020年未承接市级农药包装废弃物及废旧农膜回收项目的区(市)县,原则上由2020年本地区实际开展该项回收处置工作的部门,作为2024年市级项目的主管牵头单位。
七、项目实施方式及期限
2020年、2024年两年项目要实行分开立项、独立核算。按照“政府引导、企业负责、农户参与、市场驱动”原则,合理设置回收网点,建立“户收集、点回收、县(镇)集中”回收体系,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及废旧农膜回收工作。在处置环节,由各项目区(市)县建立县级集中统一处置制度,采用委托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第三方,负责区域内农药包装废弃物的集中无害化处置及废旧农膜的回收利用工作。项目实施方案要进一步农药包装废弃物及废旧农膜回收处置补贴环节、范围和方式。项目采用据实据效结算,并经公示无异议后,以实际回收处置量进行资金划拨,具体资金拨付方式由县级项目主管牵头单位商同级财政部门确定按月或按季兑付实施主体资金。具体建设任务及资金分配详见附件1,市级资金不足的部分,由区(市)县地方财政统筹解决。
八、验收要求
(一)验收申请
由项目实施主体按月或按季度向当地项目主管牵头单位提出验收申请。申请验收时须如实填写《成都市农药包装废弃物及废旧农膜回收集中处置项目验收申请表》(附件2)。项目实施主体在申报补贴时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实施主体工商营业执照或主体资格材料复印件;
2.回收网点建立台账,每月或每季上报的回收处置统计表和项目实施资料管理台账;
3.回收处置或委托处置协议;
4.处置装车回单、回收处理清册、处置企业营业执照及处置资质复印件;
5.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二)县级验收
由区(市)县项目主管牵头单位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回收、处置数量的核算和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填写项目资金补贴汇总表(附件3)。对验收合格的项目在区(市)县政府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验收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区(市)县项目主管牵头单位建立项目管理工作台账,按程序兑现财政补贴资金。市农业农村局(市供销社)将对项目进行抽查。
八、项目管理程序
项目采用“县级审批立项市级核准备案制”进行管理,由项目主管牵头单位履行项目实施主体责任,组织开展资料审查、实地核实,并负责对项目真实性进行实质性审查;县级财政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开展项目绩效评价。
(一)县级项目征集及审批立项。各区(市)县项目主管牵头单位应严格按照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农业农村局《关于改进市级财政支农专项资金分配和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成财农〔2016〕157号)、成都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市级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成农计〔2018〕32号)等相关文件及本实施指导意见要求,制定并在辖区范围内公开发布《项目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专家评审和择优立项。
(二)县级申请备案。区(市)县项目主管牵头单位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将已审批立项的项目实施方案及相关材料,按照项目实施指导意见要求,以正式文件报市农业农村局(市供销社),申请市级核准备案。并于2024年2月28日前报送项目备案报告,项目备案材料清单详见附件4。
(三)市级核准备案。市农业农村局(市供销社)按照《关于印发<财政支农专项资金项目评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成农计〔2018〕33号)及实施指导意见等相关文件要求,在规定时间组织专家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审查,并将项目备案情况以正式文件批复有关区(市)县。
(四)县级下达项目资金计划。县级审批立项通过后,以正式文件及时通知到各项目实施单位,明确项目建设内容、完成时间、项目责任、质量、验收和绩效考评等要求,及时启动项目实施。
九、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项目主管牵头单位作为工作主体和责任主体,要成立以分管领导为组长,相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项目实施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项目实施,确保项目顺利开展。
(二)加强项目管理。各项目主管牵头单位要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责任,严格工作纪律,切实抓好项目实施主体筛选、公示、验收等关键环节管理控制,特别是要做好项目工作的组织管理,严格实施过程票证管理。在回收过程中,需保留相关影像资料,并统一制作回收台账;在处置环节,需有项目主管牵头单位派员现场监督,严禁流于形式、走过场。要强化工作督导,实时掌握项目实施情况,及时纠正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对已形成稳定回收机制的区域,鼓励探索支持环节退出或降低支持标准。
(三)严格资金管理。项目所在地财政和供销、农业部门必须严格按有关规定使用专项资金,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挤占、挪用市级补助资金。项目申报单位和个人须如实提供项目资料。对弄虚作假,冒领骗领项目资金的,由项目所在地财政和供销、农业部门对已拨付资金予以追回,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附件:
1.农药包装废弃物及废旧农膜回收处置项目建设任务及资金分配表
2.农药包装废弃物及废旧农膜回收处置项目验收申请表
3.农药包装废弃物及废旧农膜回收集中处置项目补贴汇总表
4.项目备案材料清单
成都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2024年成都市市级财政支农专项资金项目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