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我省优质中小企业评价和认定工作,加强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促进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企业〔2024〕63号,简称《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评价认定
(一)基本条件。
1.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3.企业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提供的产品(服务)不属于国家禁止、限制或淘汰类,同时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以上统称合规经营)。
其他省(市、区)、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依据《暂行办法》已公告的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无需在我省重复申报。
(二)评价认定标准。
依照《暂行办法》,优质中小企业具体评价、认定标准见附件1。
(三)评价认定流程。
1.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
创新型中小企业按季度进行评价。
(1)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结合本地区实际确定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流程和时间安排。
(2)企业按属地化原则自愿登录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简称培育平台,技术支持电话:0571-56137700)进行线上填报并上传相关佐证材料(见附件2,上传材料大小合计不超过300M),同时按程序向所在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报送纸质申报材料(申报表从培育平台导出并签章,同时附附件2中第1、3项相应纸质材料)。
(3)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组织对本地区申报企业进行审核、实地抽查和公示,于每季度末月20日前将通过评价的创新型中小企业名单(格式见附件3)报经济和信息化厅备案。
(4)经济和信息化厅汇总各市(州)上报企业名单,统一向社会公开发布。
经评价为创新型中小企业的,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三年。
有效期内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不再参与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