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流区加快发展临空服务业的若干政策

一、夯实产业承载基础

(一)支持引进服务业重大项目

1.申报条件

区内新建投资的特色商业综合体、特色商业街、专业楼宇、总部办公、体育场馆和文创产业等服务业项目(不含商兼住)。

企业政策2024

2.补贴标准

协议总投资5亿元以上的服务业项目(不含商兼住和房地产项目),在协议约定时间内竣工投产后,按基础设施配套费区级实际留存部分的100%给予补贴。

(二)给予企业“幼苗期”扶持

1.申报条件

(1)已建成并投运的特色商业综合体、特色商业街、专业楼宇、总部办公、体育场馆和文创产业等服务业项目,其建筑总面积达10万m-(含)以上,引进国际排名前五十、国内排名前十的产业运营商进行统一运营,且统一运营面积不低于70%的存量商业用地项目。

(2)本政策生效后,新建成并投运的特色商业综合体、特色商业街、专业楼宇、总部办公、体育场馆和文创产业等服务业项目还须满足自持面积比例不低于70%。

2.补贴标准

自开业经营之日起连续两年按其区级实际贡献的100%给予项目业主“幼苗期”补贴。

(三)激励服务业企业持续“攀登”

1.申报条件

对上年区级实际贡献排全区服务业企业前10强,且上年区级实际贡献同比增幅达10%以上的服务业企业;或虽未达到全区服务业企业前10强,但其上年区级实际贡献达100万元以上且位居现代物流企业、批发零售企业、住宿餐饮企业、电子商务企业、商务服务企业以及文创企业行业前五的服务业“领军企业”。

2.奖励标准

按企业上年区级实际贡献超过增长10%部分的50%给予前10强服务业企业经营管理团队一次性奖励;按企业上年区级实际贡献超过增长10%部分的50%给予行业“领军企业”经营管理团队不超过300万元奖励。

(四)鼓励服务业企业“上台阶”

1.申报条件

(1)对区内年营业(销售)收入首次达到5亿元、10亿元、3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等“台阶”的服务业企业。

(2)对区级实际贡献首次突破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5亿元、10亿元等“台

阶”的服务业企业。

2.奖励标准

(1)对营业(销售)收入“上台阶”的服务业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企业经营管理团队5万元、10万元、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营业(销售)收入“上台阶奖”。

(2)对区级实际贡献“上台阶”的服务业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企业经营管理团队2万元、5万元、10万元、15万元、25万元、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的区级实际贡献“上台阶奖”。

(五)支持服务业企业改造硬件设备

1.申报条件

区内实施现代化设备升级改造且技改投资额达500万元以上的服务业企业。

2.补贴标准

按技改投资额的5%给予单个技改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补助。

(六)鼓励服务业企业实行统一收银

1.申报条件

区内大型商品市场和商业综合体新建并使用统一收银系统。

2.补贴标准

按统一收银系统软硬件投入的50%给予企业一次性不超过200万元补贴;统一收银系统投入使用后,按其新增区级实际贡献的50%给予平台企业三年的资金奖励。

(七)鼓励企业争先进位

1.申报条件

区内首次入选世界500强、中国500强、民营企业500强、四川企业100强、成都企业100强、成都民营企业100强的服务业企业。

2.奖励标准

按从高到低等级分别给予1000万元、500万元、200万元、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八)激励服务业企业参加标准制定

1.申报条件

区内服务业企业主持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参与制定(排名前三)国际标准、国家标准,主持制定行业标准,或参与制定(排名前三)行业标准。

2.奖励标准

待相关标准发布实施后,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九)鼓励服务业企业上规上限列统

1.申报条件

区内纳入双流区服务业统计库核算的限额以上和规模以上的服务业企业。

2.奖励标准

(1)对年主营(销售)收入首次上规并列统的服务业企业给予企业经营管理团队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上限并列统的批发零售业企业给予企业经营管理团队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上限并列统的住宿餐饮企业给予企业经营管理团队5万元一次性奖励。

(2)对限额以上和规模以上企业年度主营(销售)收入同比增长达15%及以上的,每增长一个百分点给予企业经营管理团队5000元奖励,奖励累计最高不超过5万元。

(十)鼓励服务业企业联动发展

1.申报条件

对全年采购使用区内无资产关联关系企业产品和服务金额达500万元(含)以上且营业收入同比正增长的企业。

2.奖励标准

按其实际采购金额的0.5%、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奖励。

二、加快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

(一)鼓励企业入区投资发展

1.申报条件

从双流区外到双流自贸试验区内新投资注册的企业。

2.奖励标准

按照企业区级实际贡献,分阶梯给予奖励。具体为:年度区级实际贡献额度15万-50万(含)、50万-100万(含)、100万-300万(含)、300万以上的企业,分别给予其实际贡献额度50%、60%、70%、80%的奖励,奖励时限不超过三年。签订投资协议书的企业从其约定。

(二)鼓励各类金融企业入区发展

1.申报条件

(1)新入驻双流自贸试验区的银行、保险、证券类分支机构。

(2)新入驻双流自贸试验区的法人类新型金融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商业保理、融资(金融)租赁、相互保险组织、货币经纪、汽车金融、股权众筹、保险专业代理、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科技小额贷款公司等。

2.奖励标准

(1)对新引进的银行、证券、保险公司的区级分支机构,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30万元、30万元奖励。银行机构每新增设一个人力营业网点,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每新增设一个自助机具包括但不限于ATM机、CRS机、多媒体发卡机等,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2)对注册资本金达5000万元并足额到位满一年的法人类新型金融企业,给予500万元补贴。在此基础上,注册资本金每增加5000万元,给予100万元补贴,累计补贴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该补贴资金待企业注册资本足额到位后,分3年按40%、30%、30%的比例予以兑现。

(三)支持跨境电商产业发展

1.申报条件

利用双流口岸或双流跨境电商园区开展跨境业务的区内电商平台企业。

2.奖励标准

跨境电商平台每招引1家年进出口额在300万人民币以上的外贸企业(工商注册、税收解缴关系和统计数据均在双流自贸试验区)在平台上开展跨境电商业务,给予电商平台3万人民币奖励,单个平台年奖励总额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

(四)鼓励文化保税产业发展。

1.申报条件

开展文化艺术品保税展示、拍卖、文化产品出口国际交流,以及对现有保税仓库和综保区标准厂房升级改造,或文化贸易、物流企业利用双流口岸清关文化艺术品等业务的区内企业。

2.奖励标准

(1)对文化艺术品保税展示、拍卖等业务产生的担保资金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80%给予贴息,每年贴息不超过300万元,单个项目贴息期限不超过三年。

(2)对新列入国家对外文化贸易基地(文化部批准)的企业,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列入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商务部、中央宣传部、财政部、文化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共同认定)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动漫版权出口的,给予每分钟3000元奖励,最高限奖200万元。

(3)文化企业改造升级现有保税仓库或综保区标准厂房开展文化保税业务的,按照其实际投入给予50%的补贴,同一企业补贴不超过1000万元。对租用保税仓库、综保区标准厂房开展保税展销的文化企业,分别给予前三年租金100%、80%、60%的补贴,同一企业租金补贴一年不超过100万元。

(3)对区内文化企业在成都范围内举办文化保税展示、拍卖的,给予保税展示、拍卖的文化艺术品保险保费50%的补贴,单个企业年补贴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5)对文化贸易、物流企业利用双流口岸清关文化艺术品的,给予其双流清关艺术品运往北京、上海、深圳的物流运输费用100%的现金补贴,单个企业年补贴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五)促进空港口岸贸易发展

1.申报条件

在自贸试验区及流区域内注册并利用空港指定口岸开展贸易业务的企业。

2.奖励标准

(1)贸易企业利用航空进境指定口岸政策功能(进口植物种苗、药品、冰鲜水产品、食用水生动物、水果、肉类和生物制品,下同)直接进口特殊货物的,给予0.5元/公斤的奖励。上述贸易企业参加物流节、西博会等展会活动,给予单个企业单次展会活动不超过4个标准展位的展位费用80%补贴,以及参加该次展会发生的装修费用50%、一次性不超过20万元的补贴。

(2)经成都空港口岸进出口货值达到5000万元/年以上的外贸企业,给予企业货站处置费、报关报检等口岸综合物流费用20%的奖励。

(六)鼓励利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场所)开展进出口生活消费品展示交易业务

1.申报条件

自贸试验区双流区域内注册的贸易企业或其委托代理清关的区内代理企业。

2.补贴标准

(1)展厅租金补贴:对符合自贸试验区产业发展的进口商品展贸企业(含电商企业),利用国际商品展示中心、空港O2O体验中心等国有产业承载平台开展进口商品展贸业务的,给予前2年免除房屋租金,第3年房屋租金按实际评估价格50%收取的政策扶持,同时对于新入驻的企业,根据其装修投入情况,给予展厅实际装修费用30%、不超过300万元的装修补贴;利用其它产业承载平台开展进口商品展贸业务的,企业年清关1个20尺标准集装箱以上(或清关货值10万美元以上,40尺标准集装箱视为2个20尺标准集装箱),按每增加1个20尺标准集装箱(或清关货值每增加10万美元),给予企业2万元人民币的展厅费用补助,补助累计不超过该企业年度实际发生展厅费用,有效期限不超过三年。

(2)运费及场站费用补贴:对入区的贸易企业(含电商物流企业)利用双流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场所)开展存储、集货、分拨货物等业务,按照以下标准给予运费和场站费用补贴:每一个40尺标准集装箱给予6000元物流补贴;每一个20尺标准集装箱给予3000元物流补贴;对进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场所)发生的查验服务费等场站费用据实给予全额补贴,单个企业运费及场站费用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年。

(3)检验检疫环节费用补贴:对检验检疫环节产生的备标、抽样、溯源、贴标等费用给予实际发生金额的70%补贴。单个企业检验检疫环节费用补贴累计不超过10万元/年。

(4)仓储补贴:鼓励贸易企业利用双流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场所)开展一般贸易及跨境电商业务,贸易企业进口商品(酒、食品和生活消费品)年本地清关额达10万-50万美元的,按照企业实际发生保税仓储费用的30%给予补贴(不含操作费用,下同),年本地清关50万-100万美元的,按照企业实际发生保税仓储费用的60%给予补贴;年本地清关100万美元以上的,按照企业实际发生保税仓储费用的90%给予补贴,同一企业年仓储补贴不超过80万元人民币。

(5)对贸易企业(或仓储物流企业)开展保税展示交易业务的银行保函手续费和贷款利率给予不超过实际发生金额的70%补贴,累计不超过50万元/年。

三、加快“购物天堂”“美食之都”建设

(一)鼓励新引进品牌商贸企业

1.申报条件

区内新开业的品牌连锁企业、商场超市、购物中心、餐饮企业及24小时便民店。其中,连锁企业门店营业面积在100㎡及以上;商场超市、购物中心、餐饮企业营业面积在1000㎡及以上。

2.补贴标准

连锁企业门店营业面积在100㎡及以上、300㎡及以上、500㎡及以上的,开业后分别给予2万元、3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补贴。24小时便民店另给予每年4000元电费补助。商场超市、购物中心、餐饮企业营业面积在1000㎡及以上、5000㎡及以上、10000㎡及以上的,开业后分别给予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本条奖励措施不重复享受。

(二)鼓励商贸企业开展离境退税

1.申报条件

区内新获批离境退税业务资格的商品零售企业。

2.奖励标准

给予2万元/户的一次性奖励。

(三)鼓励商贸企业开展保税展示销售

1.申报条件

在我区开展保税展示销售经营的商贸企业。

2.奖励标准

按其开展保税商品展示交易平台系统、贸易金融系统、保税仓库WMS系统、保税商品关务/检务平台系统、二维码、RFID(射频识别)、查询网站及运维等软硬件系统建设,给予实际发生金额70%、累计不超过3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四)鼓励零售企业做强规模

1.申报条件

年销售额达10亿元、15亿元及以上的零售企业。

2.奖励标准

对年销售额首次突破10亿元的零售企业,给予企业经营管理团队10万元一次性奖励;首次突破15亿元的,给予企业经营管理团队15万元一次性奖励;销售额连续两年达到15亿元以上且呈正增长,给予企业经营管理团队10万元奖励。

(五)鼓励品牌餐饮企业新开门店

1.申报条件

新开业且单个门店营业面积在1000㎡及以上的知名品牌餐饮企业。

2.奖励标准

按实际经营面积(3000㎡为限),给予第一年30元/㎡.月、第二年24元/㎡.月、第三年18元/㎡.月的房租补贴,单店年房租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六)鼓励餐饮企业转型升级

1.申报条件

开展中央厨房、加工配送体系建设的餐饮企业。

2.奖励标准

(1)获批食药监行政主管部门中央厨房资质认定的餐饮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2)总部在双流区的餐饮企业开展加工配送体系建设,对新建或改造建筑面积达1000㎡以上、投资总额达300万元以上(不含地价)的配送中心,每个给予100万元的资金补贴;对新购入的冷链特种专用配送车辆给予购车款20%、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资金补贴。

(七)鼓励餐饮企业争创品牌

1.申报条件

(1)首次获得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评定的国家名牌(驰名商标)、省级名牌(著名商标)、成都市著名商标的区内餐饮企业。

(2)首次取得IS022000、HACCP、GMP等国际标准认证以及美国FDA、欧盟CE等海外权威认证的区内餐饮企业。

2.奖励标准

(1)对首次获得国家名牌(驰名商标)、省级名牌(著名商标)、成都市著名商标的区内餐饮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

(2)对首次取得国际标准认证的餐饮企业,每获得一项上述认证,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八)鼓励特色商业街区建设

1.申报条件

首次获得市级、省级和国家命名的区内特色商业街区或对现有特色商业街区进行升级改造的投资企业。

2.奖励标准

(1)对首次获得市级、省级和国家命名的特色商业街区,分别给予投资企业20万元、30万元和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对现有特色商业街区进行升级改造的,按其固定资产投入的10%给予投资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补贴。

四、支持服务业企业总部化发展

(一)总部企业认定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统一核算并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2.在成都市以外拥有全资或绝对控股公司或分支机构达3家以上。

3.总部企业主营收入中来自区外全资或绝对控股公司或分支机构的比例不低于30%。

4.总部企业上年度主营收入10亿元及以上或其本地区级实际贡献合计1000万元以上。

(二)给予总部企业落户奖励

1.申报条件

世界500强企业投资新设立的外资总部企业或中国500强企业、中国民营500强企业投资新设立的省外内资总部企业。

2.奖励标准

实缴注册资本达5000万元(含)以上、1亿元(含)以上、10亿元(含)以上的,经认定,分别给予2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自认定后的第一个完整纳税年度末开始,分3年按40%、30%、30%比例兑现。

(三)给予新入驻总部企业培育期补贴

1.申报条件

在我区新设立的总部企业。

2.补贴标准

亚太区及以上总部企业,自正式运营之日起按其区级实际贡献的100%给予企业连续3年补贴;大中华区总部企业,自正式运营之日起按其区级实际贡献的80%给予企业连续3年补贴;西南地区总部企业,自正式运营之日起按其区级实际贡献的50%给予企业连续3年补贴。

(四)给予总部企业办公用房补贴

1.申报条件

在我区购置或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新引进总部企业。

2.补贴标准

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按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其中世界500强、国内100强的总部企业按1500元/㎡的

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在双流区租用自用办公用房的,连续3年均按40元/㎡.月的标准给予补贴。购置和租用自用办公用房补贴面积最高均不超过2000㎡。

(五)鼓励企业总部化发展

1.申报条件

满足“总部企业认定条件”前三项规定,区级实际贡献达100万元以上且同比增长达20%以上的区内服务业企业。

2.奖励标准

年度区级实际贡献首次达100万元以上的餐饮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年度区级实际贡献首次达500万元以上的其他服务业企业,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五、支持楼宇项目专业化发展

(一)专业化楼宇项目认定条件

1.在双流区内自建办公楼宇、科研楼宇、运营中心、结算中心、实验中心等进行独立运营管理或委托国际国内知名第三方地产咨询管理机构进行运营管理的楼宇项目。

2.楼宇项目建筑总面积需达到20000㎡以上,且自持比例不得低于70%。

3.入驻楼宇的同一主导产业企业入驻率不低于60%,且税收强度达到500元/㎡。

(二)鼓励建设高品质商务楼宇

1.申报条件

新建楼宇项目竣工并投入运营后,经评定达到或超过《成都市商务写字楼等级划分》[四川省(区域性)地方标准DB510100/T082-2012]中甲级写字楼宇或超甲级写字楼宇标准。

2.补助标准

按其投资总额的1%给予投资业主一次性不超过500万元补助。

(三)鼓励存量楼宇升级改造

1.申报条件

利用区内存量楼宇进行升级改造并通过甲级写字楼宇或超甲级写字楼宇标准评定的楼宇项目。

2.奖励标准

对升级改造面积达到20000㎡、40000㎡、10000㎡的楼宇项目,分别按其投资总额的5%、6%、8%给予投资业主一次性不超过1000万元补助。

(四)培育和支持“亿元”楼宇

1.申报条件

以总部经济、研发设计、咨询服务、文化创意、信息服务、电子商务等为主导产业的楼宇项目。

2.奖励标准

凡楼宇内入驻企业区级实际贡献合计首次超过2000万元,给予楼宇运营管理团队一次性500万元奖励;其楼宇内入驻企业区级实际贡献合计首次超过5000万元,给予楼宇运营管理团队一次性1500万元奖励。

六、支持电子商务发展

(一)鼓励引进知名电子商务企业

1.申报条件

新引进国内排名前20名的知名电子商务企业,其区域性总部或功能性总部的运营中心、结算中心设在我区并正常经营1年以上。

2.奖励标准

分别给予新引进国内排名前10名和国内排名11-20名的电子商务企业500万元、200万元的落地奖励。

(二)鼓励电商企业创优示范

1.申报条件

近两年内首次被认定为市级示范性电子商务园区的运营企业;首次被认定为省级及以上电子商务示范性园区的运营企业。

2.奖励标准

被认定为市级示范性电子商务园区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被认定为省级及以上电子商务示范性园区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三)鼓励电商企业载体建设

1.申报条件

电子商务产业园区(或孵化器)实行统一运营管理1年以上,办公场地面积达5000㎡及以上,其电子商务经营企业入驻面积率达60%及以上。

2.奖励标准

给予电子商务产业园区(或孵化器)运营企业信息化公共服务平台投资的50%、不超过100万元的补助。

(四)支持电子商务企业提档升级

1.申报条件

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政府部门电子商务示范企业、试点企业、创新企业名誉称号的区内企业。

2.奖励标准

分别按国家级、省级、市级名誉称号给予企业50万元、3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五)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做大做强

1.申报条件

年在线交易额首次突破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区内电子商务企业(含电子商务服务平台、跨境电子商务企业)。

2.奖励标准

分别给予企业20万元、3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

七、支持外贸发展

(一)出口融资贴息

1.申报条件

从金融机构融资用于促进出口,且当年出口呈正增长的外经贸企业。

2.奖励标准

对企业从金融机构融资而产生的利息,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的80%给予贴息,实际利率低于基准利率的,按实际发生利息的80%给予贴息。单个企业享受该项支持金额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

(二)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保费扶持

1.申报条件

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实际缴纳保费并取得正式发票的外经贸企业。

2.奖励标准

对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年度出口额达300万美元及以上的外经贸企业,按实际缴纳保费的50%给予资金补助;对年度出口300万美元以下的小微型企业、首次参保企业按实际缴纳保费的100%给予扶持。每户企业可享受该项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

(三)出口上台阶奖励

1.申报条件

拥有对外贸易经营资格或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

2.奖励标准

详细条款请见《双流区外经贸专项资金使用实施细则》。

(四)进口贴息

1.申报条件

在我区注册且进出口数据体现在我区,其进口设备未列入国家《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的外经贸企业。

2.奖励标准

年度一般贸易进口设备达100万-500万美元(含),给予10万元人民币奖励;达500万-1000万美元(含),给予20万元人民币奖励;达1000万-3000万美元(含),给予60万元人民币奖励;达3000万-5000万美元(含),给予100万元人民币奖励;达5000万-1亿美元(含),给予200万元人民币奖励,单个企业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

(五)进口上台阶奖励

1.申报条件

在我区注册且进出口数据体现在我区,进口酒、食品和生活消费品的外经贸企业。

2.奖励标准

年度进口额达100万美元(含),给予企业8万元人民币奖励;年度进口额超过100万美元的,按每增加20万美元给予企业3万元人民币奖励,同一企业年度奖励不超过60万元人民币。

(六)支持开展境外市场拓展活动

1.列入市商务委年度展会支持计划,由市商务委牵头或相关行业商协会组织的境外专业展会项目:

(1)申报条件

①境外参展的组织(牵头)单位须是在我区登记的商、协会。

②展会项目须列入市商务委年度支持展会计划。

③境外展会参与企业须具备对外贸易经营主体资格。对初次参加的我区生产性企业,可不具备对外贸易经营者主体资格。

(2)支持标准

①对参展企业的展位费给予实际发生费用90%的支持(行业商、协会组织的境外展会每家企业不超过4个标准展位,特殊大型货物不超过6个标准展位)o

②参展、观展人员费用按照美洲、非洲每人2万元,欧洲、大洋洲每人1.6万元,亚洲每人9000元,港澳台每人5000元给予定额支持(1个标准展位限2人,2个及以上标准展位限3人,无展位企业观展人员限1人)。

③对商、协会组织的境外展会展品运输费予以补助,每个团不超过以下限额:美洲3万元,欧洲、大洋洲2.5万元,非洲2万元,亚洲1.5万元。对家具等大型展样品的运输费用按实际发生额的60%予以支持,最高不超过10万元。(受市商务委委托,组织企业参加市商务委境外重大商务活动和重点展会的商协会,给予每组织一户企业1000元的服务费用,最多不超过20000元。

2.产业龙头企业自行参加的境外专业展会项目:

(1)申报条件我区医药、鞋类、家俱、服装、化工、农产品等产业重点龙头企业自行参加境外专业展会。其中,农产品出口企业年度出口额要达到150万美元及以上;医药、鞋类、家俱、服装、化工企业年度出口额要达到500万美元及以上,其它产业企业出口额要达到1000万美元及以上。

(2)支持标准

①对自行参加境外展会的企业给予展位费90%的支持(每个展会不超过4个标准展位)。

②参展人员费用按照美洲、非洲每人1.8万元,欧洲、大洋洲每人1.4万元,亚洲每人8000元,港澳台每人4500元给予定额支持(1个标准展位限2人,2个及以上标准展位限3人),观展不予支持。

③每家企业自行参加展会年度支持额总计不超过50万元。

八、支持文创产业发展

(一)支持文创企业落户

1.申报条件

(1)购买、租赁200㎡及以上商业用房的文创企业。

(2)运营一年以上且上年区级实际贡献达30万元以上。

2.奖励标准

(1)在我区购买商业办公用房的,按200元/㎡的标准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奖励。

(2)租赁商业办公用房的,按30元/㎡.月给予连续3年累计最高不超过60万元的奖励。

(二)鼓励文创企业持续“攀登”

1.申报条件

(1)在我区注册且运营一年以上的文化创意设计、数字新媒体、动漫设计等文创企业。

(2)上年区级实际贡献100万元以上且区级实际贡献同比增幅达10%以上。

(3)申请此项补助的企业,当年在双流区未申请其他同类政策奖励。

2.奖励标准

按企业上年区级实际贡献超过增长10%部分的50%给予企业持续攀登奖励。

(三)支持历史文化街区打造

1.申报条件

(1)工商注册在双流区,项目运营一年以上的文创企业。

(2)在我区利用老旧院落、老街等开展文化创意产业集聚区或文化特色街区打造的文创企业。

(3)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入在1000万元以上。

2.奖励标准

按实际固定资产投入金额的10%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

500万元的补助。

(四)支持原创作品创作、播放

1.申报条件

(1)我区文创企业原创动漫、游戏、影视、创意设计等作品,获国际级、国家级、省级、市级金奖、银奖或同等级奖项。

(2)我区文创企业原创的影视、动漫作品经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批准并通过销售在中央台主要频道、省级上星频道、省级少儿频道黄金时段首次播出。

(3)同一作品在多个电视台播出、获多种奖项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

2.奖励标准

(1)对获得国际级、国家级、省级重大奖项的动漫游戏、传媒影视、工业设计等原创作品,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被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推荐为优秀国产动画片、纪录片,被国家文化部或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认定并推广的民族优秀网游,一次性奖励10万元。

(2)在中央台、省级卫视首次播出的电视连续剧、纪录片,分别给予每集5万元和2万元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电影作品(必须是第一出品方)在国内外院线首映的,每部补助50万元。原创动漫作品在中央电视台及全国各大卡通上星频道黄金时段(每天15:30-21:30)首次播出的,每分钟补助1000元,非黄金时段(每天9:00-15:30)每分钟补助500元;在省级卫视频道(每天9:00-21:30)首次播出的,每分钟补助800元。每部动画作品补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五)支持文博产业发展

1.申报条件

(1)已在区文旅广新局备案的非国有博物馆。

(2)免费开放博物馆面积在400㎡以上,全年观众不少于15000人,全年免费开放时间不低于200天。

2.奖励标准

(1)对投资自建博物馆,给予固定资产投入的15%,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奖励。区级同类政策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实施。

(2)对面积在400-2000㎡(含)、2000-5000㎡(含)、5000㎡以上,连续三年每年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的免费开放奖励。

(六)支持开展文创体育赛事

1.申报条件

(1)报经区委、区政府同意,在双流区范围内举办国际级、国家级品牌特色文创活动的区内外企业或社会组织。

(2)报经区委、区政府同意,在双流区范围内举办国际级、国家级、省级、市级重大体育赛事活动的区内外企业或社会组织。

2.奖励标准

(1)对举办国际级、国家级文创活动,分别给予最高20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对举办国际级单项赛事活动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补助;国家级单项赛事活动给予不超过200万补助;省级单项赛事活动给予不超过50万元补助;市级单项赛事活动给予不超过20万元补助。

(七)支持社会体育场馆免费开放

1.申报条件

(1)在区文旅广新局登记备案的社会体育场馆。

(2)场馆免费开放面积2000㎡(含)以上。

(3)年度免费开放人次达1500(含)以上,开放时间不少于150天,每天免费开放时间不低于4小时。

(4)年度举办公益性体育赛事活动不少于2次(每次参与人数不低于100人)。

(5)年度在区级以上媒体公告及宣传免费开放不少于2次。

2.奖励标准

(1)对场馆免费开放面积在2000-4000m,待人次在2000人次,同时满足申报条件的,年度一次性奖励10万元。

(2)对场馆免费开放面积在4000-10000㎡,接待人次在3000人次,年度一次性奖励20万元。

(3)对场馆免费开放面积在10000㎡以上,接待人次在4000人次以上,年度一次性奖励30万元。

(八)支持旅游品牌建设

1.申报条件

(1)区内旅游企业与行业协会在我区开展旅游品牌建设和旅游节会活动。

(2)各级旅游品牌创建和节会活动须获得相应国家、省级、市、区级部门认定文件。

(3)节庆活动无安全事故发生。

2.奖励标准

(1)成功创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国家5A级旅游景区、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分别给予300万元一次性奖励。

(2)成功创建省级旅游度假区、国家4A级旅游景区,分别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3)新评定为国家白金五星级、五星级、四星级酒店,分别给予3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4)举办国家、省、市、区级部门认定的旅游节庆活动,在举办完成后,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九、附则

(一)本政策自2017年6月2日起生效,2020年12月31日废止。

(二)本政策适用对象为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及统计关系在成都市双流区实际行政管辖范围内的企业和组织机构,且承诺10年内不迁出双流区,10年内迁出的须全额退还已享受的各项补助和奖励。除明确说明外,本政策所涉补助奖励均为税前。

(三)本政策发布后,《双流县实施产业倍增战略加快天府新区建设打造中西部现代服务业发展高地的若干政策》(双委发〔2012〕35号)废止(对其中“11555\\\"等持续性政策尚未执行完的,应执行完毕)。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国家、省、市政策与本政策奖励事项一致的,可重复享受,奖励或补贴总额不超过企业对该申报项目的总投入。本政策实施过程中,如国家、省、市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本政策由区商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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