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专利资助资金管理办法

成都市专利资助资金

()主管部门:成都市知识产权局(科技局)、成都市财政局

()法定依据:成都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成知发[2005]1)

()资金来源:专利资助资金纳入市财政经费预算,由市知识产权局(科技局)统一管理,随经济发展情况逐年适度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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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方式及额度:无偿资助,资助标准为发明专利,1、职务发明5000/件;2、非职务发明3000/件;实用新型专利1000/件;外观设计专利500/件;在国外及港澳台地区获得授权的专利30000/件(同一专利最多资助两个国家和地区)。



成知发(2005)1号

第一条 为了鼓励发明创造,全面增强我市科技创新能力,加大专利保护力度,特设立成都市专利资助资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利资助资金纳入市财政经费预算,由市知识产权局(科技局)统一管理,随经济发展情况逐年适度调整。
第三条 按照无偿资助、择优支持的原则,重点资助发明专利、在国外及港澳台地区获得授权的专利。
第四条 资助范围和条件。
(一)已获专利授权的职务发明、非职务发明。
(二)第一专利权人为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注册的单位和有本市正式户口的个人。
对无本市正式户口但申领有本市居住证的个人,如其专利申请在本市提出且专利授权日在居住证有效期内的,也可申请成都市专利资助。
(三)专利资助资金申请应自专利授权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第五条 资助标准 。
(一)发明专利。
1、职务发明 5000元/件;
2、非职务发明 3000元/件;
(二)实用新型专利 1000元/件;
(三)外观设计专利 500元/件;
(四)在国外及港澳台地区获得授权的专利 30000元/件(同一专利最多资助两个国家和地区)。
第六条 专利资助资金的申请应由第一专利权人提出。同一件专利只能申请一次成都市专利资助。
第七条 办理专利资助资金申请需提供的材料。
(一)《成都市专利资助资金申请表》(可到成都市政务服务中心科技局窗口索取,也可到成都科技网、成都知识产权网或成都公众信息网/政务大厅/科技局下载)。
(二)专利证书复印件。
持有本市居住证的专利权人申请资助资金,还需提供该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三)专利权人有效证明材料复印件(个人有效身份证明材料为身份证、户口本或居住证;单位有效证明材料为企业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登记证等)。
(四)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以上申请材料一式一份,按顺序装订,统一使用A4纸张。提供材料为复印件的,还需出示相应原件以供核对。
第八条 申请程序。
申请办理专利资助资金的单位或个人,将第七条规定的申请材料报成都市政务服务中心科技局窗口,由窗口统一受理。
经窗口形式审查合格的专利资助申请,由受理人员在专利证书背面加盖“成都市专利资助受理专用章”,并报窗口负责人复核,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凭证。
第九条 审核批准。
专利资助资金申请实行常年受理,每月集中审核批准制度。即经初审合格的专利资助资金申请,由窗口于每月底汇总后报送市知识产权局(科技局)审核批准。
经审核批准的专利资助资金项目,于专利资助资金申请受理后的次月上旬,在成都科技网或成都知识产权网上对外集中公告,接受监督。
第十条 专利资助资金的拨付。
(一)申请人于专利资助申请受理后的次月中旬,到市政务服务中心科技局窗口领取专利资助资金拨付通知,并到指定地点领取专利资助资金。
(二)职务发明专利资助资金由银行转帐拨付;非职务发明专利资助资金以现金支付。
(三)办理专利资助资金拨付时,单位申请人应提前出具收到专利资助资金的合法收据(注明开户行、帐号)和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示原件);个人申请人应提供专利权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示原件),如委托他人代办还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示原件)。
第十一条 经审核批准的专利资助资金项目,自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未到窗口领取专利资助资金拨付通知或未到指定地点领取资助资金的,视为自动放弃该专利资助。
第十二条 申请专利资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并接受市知识产权局(科技局)的监督管理,如有弄虚作假或相同专利重复申请者,一经核实,已资助的资金全额追回,并追究其责任。对骗取资助资金的专利权人,将拒绝受理其以后的专利资助申请。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成都市知识产权局(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2004年6月16日由成都市知识产权局、成都市科学技术局发布的《》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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