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组通〔2015〕49号
各区(市)县委组织部,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党工委组织部,财政(财政和金融服务)局、国税局、地税局:
为贯彻落实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经费保障的通知》(川组通〔2015〕25号)和省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委办〔2012〕27号)及市委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非公有制企业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成委办〔2012〕40号)精神,结合成都实际,现就加强全市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经费保障通知如下。
一、经费来源
各级“两新”组织工委工作经费,分别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主要通过纳入管理费用、党费拨返、财政支持等渠道予以解决。
(一)税前列支
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企业管理费列支,不超过职工年度工资薪金总额1%的部分,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在规定的比例范围内,各区(市)县可根据企业规模、职工和党员人数等情况,分类确定具体比例供企业执行,具体执行比例需报市委组织部和市财政、税务部门备案。
(二)党费全额返还
非公有制企业党员缴纳党费,由其上一级具有党费留存权限的党组织或组织部门全额返还给企业党组织,用于开展企业党建工作。各区(市)县要严格落实中共成都市委组织部《关于印发〈成都市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成组通〔2008〕94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成组通〔2014〕101号)要求,加强监管,保障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按标准足额收缴党费。坚持上缴与返还党费收支“两条线”,严格执行返还党费申报审批制度。市、区(市)县两级留存党费每年拨出5—10%的专项资金,采取以奖代补、项目申报等方式,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三)财政资金补助
1.对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活动经费实行年度定额补助。按照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隶属关系,每年统筹纳入区(市)县财政预算定额补助予以保障。对挂靠中共成都市委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工委及其他相关市级部门所属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活动经费的定额补助,按照党组织隶属关系,由市委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工委及相关市级部门,每年统筹纳入市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对非公有制企业单独建立的党组织,原则上按照党委不低于15000元/年、党总支不低于8000元/年、党支部不低于5000元/年的标准补助。对非公有制企业单独新建的党组织,原则上按照不低于8000元的标准一次性补助党建工作启动经费。对多个非公有制企业联合建立的党组织,以及对非公有制企业“党建组团”和党建工作指导团(站)的工作经费,原则上按照每个不低于8000元/年的标准给予补助和保障。
2.对非公有制企业党务工作者实行工作补助。各区(市)县和市级相关部门,结合实际,探索建立非公有制企业专职党组织书记、副书记、党建指导员和其他党务工作者工作补助办法,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
3.对非公有制企业活动中心建设予以支持。支持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按照“六有”标准(有场所、有设施、有标志、有党旗、有书报、有制度)单独建立固定的活动场所。支持各类产业园区、非公有制企业集中商圈(楼宇)、非公有制企业集中社区等,采取财政投入、企业赞助、党费补贴等多种形式,由区(市)县统筹规划和功能布局,建设区域性、开放性、综合性党群活动服务中心。
(四)划拨党员教育培训专项经费
按照中共成都市委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成委办〔2014〕36号)规定,根据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和党组织隶属关系,按照每名党员教育培训经费每年100元以上的标准,每年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区(市)县委组织部和“两新”组织工委统筹管理,专项用于非公有制企业党员和党务工作者教育培训。
二、经费使用
党组织工作经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使用范围包括:
(一)召开党内会议,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和各级党委关于党建工作的安排部署,开展党内宣传教育活动和组织活动,开展党建理论研究和学习交流。
(二)组织开展发展对象、入党积极分子、党员和党务工作者教育培训。
(三)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
(四)走访、慰问、补助生活困难党员和老党员。
(五)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
(六)党员活动阵地建设,党组织活动场所及设施设备维护等。
三、经费管理
(一)建立经费申报制度。按照党组织隶属关系,由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向上级党组织按类别提交经费申请,归口各级“两新”组织工委,统筹纳入组织、财政、税务等相关部门予以保障。各级组织、财政、税务部门要及时完善出台申报程序和相关制度。
(二)建立定期报告制度。企业党组织每年要向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报告党组织工作经费收支情况,向上级党组织书面报告党费收缴和党组织工作经费管理、使用情况。各级组织、财政、税务部门要定期向上级对口部门书面报告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有关政策落实执行情况。
(三)建立监督检查制度。采取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等方式,组织监督检查,确保经费使用和管理规范。组织部门负责对党费的监督检查,财政部门负责对财政补助资金的监督检查,税务部门负责税前列支制度的监督检查,对经费保障不到位和使用不规范、擅自挪用经费的单位要予以通报批评。从企业管理费中列支部分,要严格执行企业财务制度,接受企业财务或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建立收支公示制度。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收支情况纳入党务公开范畴,定期张榜公示,主动接受党员群众的监督,坚决防止虚报、挪用、冒领和套取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的行为。
四、工作要求
(一)摸清底数建实台账。各区(市)县委组织部、“两新”组织工委要严密组织,进一步摸清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家底”,充分利用“蓉城先锋”网络平台,建实建好本地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信息台账,为贯彻落实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经费保障政策奠定基础。
(二)抓好相关政策落实。各级党委和有关部门要把解决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问题作为为基层办实事、解难题的一项重要举措,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指导,认真抓好相关政策落实。各级组织、财政、税务部门要加强协同配合,结合各自职能,加强对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使用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处理。要推动建立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管理制度,明确分管领导和具体负责人,实行会计、出纳分设,保证专款专用。
(三)研究制定贯彻措施。各区(市)县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保障的具体实施意见,并及时报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备案。
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经费保障,各地可根据实际,参照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经费标准执行。
中共成都市委组织部
成都市财政局
成都市国家税务局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