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都府发〔2024〕2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成都市新都区促进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已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政府
2024年3月16日
成都市新都区促进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川及成都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中央、省、市关于高质量发展的系列重大决策部署,站位新阶段、贯彻新理念、服务新格局,推动经济发展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加快构建现代化开放型产业体系,全面增强我区创新策源力和产业竞争力,努力打造成都都市圈重要经济增长极。
(一)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准确把握产业发展和科技创新大趋势,围绕主导产业、优势产业和头部企业、重点企业,集中政策资源给予扶持激励,加快构建产业配套链、要素供应链、产品价值链、技术创新链,打造有机融合、良性循环的创新生态链和产业生态圈,全面提升区域经济发展能级。
(二)精准匹配产业政策。聚焦产业功能区主导产业的要素需求,加大对市场布局、重大项目、企业培育、要素保障等方面差异化引导力度,发挥政策对市场预期引导和产业方向的牵引作用,实现龙头企业带动、资源有效集聚、产业协作共兴。针对经区政府认定具有紧迫性、个性化特点的企业诉求,以“一事一议”形式给予精准服务。
(三)突出服务市场主体。聚焦企业全生命周期发展需求,做好宣传讲解、优化兑现流程、打通兑现“堵点”,最大化释放政策协同效应和杠杆作用,切实增强市场主体的政策获得感,引导构建“政府引导、市场主导”的产业高质量发展模式。
二、支持方向
(一)先进制造业。以全生命周期精准扶持为导向,支持先进制造业重大项目入驻、存量企业发展壮大,鼓励企业创新引领、绿色发展和质量提升,不断激发制造业内生动力,全面构建具有创新性、开放性、融合性、集聚性和可持续性特征的高质量制造业产业体系。
(二)现代服务业。以总部经济、新经济为引领,支持以商贸流通、文创旅游、健康服务、特色节会和消费新场景打造等为重点的生活性服务业聚集发展,支持以智慧物流、科技研发、新兴金融、专业服务等为重点的生产性服务业加快发展,推动现代服务业向“高层次、高集聚、高融合”方向发展。
(三)都市现代农业。以现代农业产业园区、川西林盘和特色小镇为载体,加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加强农业高新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成果的应用,推动传统农业向农商文旅体融合转变,促进农业高质高效、乡村宜居宜业、农民富裕富足。
三、政策执行
(一)适用范围
本政策意见适用于工商注册、税收解缴和统计关系在我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和组织机构(以下统称“企业”),特别约定的除外。区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区属国有独资企业和其他隶属区级财政供给关系的单位不适用本政策意见。
(二)执行原则
1.所列各项产业扶持、奖励、补助、补贴均为税前,涉税支出概由企业承担;除特别约定外,企业(项目)年度享受的产业扶持、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其政策对应年度的经济贡献区级实得总额。
2.同一企业涉及多项奖励、补助、补贴等政策的,同一类型政策按“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区级其他产业行业政策或专项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由企业自行选择申报。
3.涉及的企业(项目)注册资本、投资总额、固定资产投资等奖励事项,均不包括区级产业投资引导基金或区属国有企业投入的资本、股份或资产、资金。
4.所涉产业扶持、奖励、补助、补贴按“企业承诺、自主申报”的原则、主管部门核拨的程序执行。违法违规、列入社会信用“黑名单”、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和生态事件的企业,或未完整履行相关合同、协议约定义务(承诺)的企业,取消其申报资格。
(三)政策保障
设立区级产业扶持专项资金,集中支持主导产业、支柱产业、优势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重大产业项目,重点支持龙头企业、优势企业和贡献突出企业。同时,为强化绩效目标引领,将产业扶持专项资金纳入绩效目标管理,由产业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绩效评估工作。
(四)附则
1.本政策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有效期内,国家、省、市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意见实施过程中,如上级出台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本意见施行前依合同、协议执行的按原条款执行至期满为止,依区级相关产业行业政策执行的按原政策执行至期满为止;对已兑现的部分,不溯及既往。
2.政策的申报与兑现。各产业主管部门应制定相应的专项政策实施细则和年度申报指南,明确政策的申报与兑付流程。
3.本政策具体条款解释由三次产业主管部门负责。
附件:1.促进都市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
2.促进先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
3.促进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
附件3
促进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
一、鼓励优质企业入驻
第一条 鼓励优质企业入驻。对在新都区新办的现代服务业企业(不含房地产业),年度经济贡献区级实得50万元(含)以上的,自第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起连续五年内,前两年按当年经济贡献区级实得60%、后三年按当年经济贡献区级实得30%的标准予以扶持奖励;年度经济贡献区级实得100万元(含)以上的,自第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起连续五年内,前两年按当年经济贡献区级实得80%、后三年按当年经济贡献区级实得40%的标准予以扶持奖励;年度经济贡献区级实得300万元(含)以上的,自第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起连续五年内,前两年按当年经济贡献区级实得100%、后三年按当年经济贡献区级实得50%的标准予以扶持奖励。
第二条 支持大健康产业发展。对在新都区新办的大健康产业企业,年度经济贡献区级实得50万元(含)以上的,自第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起连续五年内,前两年按当年经济贡献区级实得100%、后三年按当年经济贡献区级实得50%的标准予以扶持奖励。对大健康产业企业在新都区打造互联网医疗、专业孵化器、转化医学研究中心、精准医学研究中心、检验检测平台、生物大分子筛选平台等医疗公共服务平台,且投资在500万元(含)以上的,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按照平台建设经费的10%,给予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引进的且在新都区租赁物业的智慧医疗、高端医疗、健康管理、医疗康养、医疗旅游等医疗新业态企业,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按房屋年租金的50%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奖励,奖励期限不超过三年。
第三条 支持文创产业发展。对在新都区新办独立法人机构,年度经济贡献区级实得在20万元(含)以上的文化、体育和娱乐行业企业,自第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起连续五年内,前两年按当年经济贡献区级实得100%、后三年按当年经济贡献区级实得50%的标准予以扶持奖励。
第四条 支持电子商务发展。对在新都区新办的平台型、专业服务型电子商务企业,年度经济贡献区级实得30万元(含)以上的,自第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起连续五年内,前两年按当年经济贡献区级实得100%、后三年按当年经济贡献区级实得50%的标准予以扶持奖励。
第五条 支持专业服务企业发展。对在新都区新办的法律服务、会计审计、知识产权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咨询服务、管理服务、市场调查服务、设计服务、检验检测、科技及技术服务等专业服务机构,年度经济贡献区级实得30万元(含)以上的,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自第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起连续五年内,前两年按当年经济贡献区级实得100%、后三年按当年经济贡献区级实得50%的标准予以扶持奖励。
第六条 支持总部经济发展。鼓励外地集团公司或总部企业将具有研发、销售、结算、管理的职能总部落户新都区,以其对新都区实际经济贡献为参照数,自第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起连续五年内,前两年按当年经济贡献区级实得100%、后三年按当年经济贡献区级实得50%的标准予以扶持奖励,其中30%可以用于对企业当地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奖励。
第七条 支持引进外资。对新办和新增资的外商企业投资项目(含中外合资企业和中外合作企业投资项目),注册资本金或新增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000万美元的,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按照其自注册或增资之日起1年内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不少于100万美元或等额外币、跨境人民币)外资部分的5‰(按照即时汇率折算为人民币)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同一企业的奖励金额累计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二、支持壮大市场主体
第八条 鼓励企业做大规模。对年营业额首次达5亿元、10亿元、20亿元、50亿元及以上且增速在18%(含)以上的限额以上批发企业、增速在15%(含)以上的限额以上零售企业(含个体),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8万元、15万元、20万元、30万元;对年营业额首次达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且增速在10%(含)以上的限额以上住宿企业、增速在20%(含)以上的限额以上餐饮企业(含个体),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5万元、10万元、20万元;对主营业务年收入首次达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及以上且增速在60%(含)以上的规模以上交通运输业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8万元、15万元、20万元;对主营业务年收入首次达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及以上且增速在60%(含)以上的规模以上仓储和邮政业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8万元、15万元、20万元;对主营业务年收入首次达1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及以上且增速在55%(含)以上的规模以上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5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
第九条 鼓励企业多做贡献。对年度经济贡献区级实得50万元及以上,已过新办企业扶持期限的存量企业,按照以下标准给予企业扶持奖励,单个企业年度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1.年度经济贡献较上年度同比增长10%(不含)以内的,以其年度经济贡献区级实得增长部分的20%为参照数给予产业扶持奖励。
2.年度经济贡献较上年度同比增长10%(含)-20%(不含)的,以其年度经济贡献区级实得增长部分的30%为参照数给予产业扶持奖励。
3.年度经济贡献较上年度同比增长20%(含)以上的,以其年度经济贡献区级实得增长部分的40%为参照数给予产业扶持奖励。
第十条 鼓励连锁企业拓展提升。对入驻新都并且纳入新都区商业服务业统计的连锁企业总公司或子公司,在区内每新增1家汇缴清算关系在新都区的直营连锁门店,正常经营一年,且公司年营业额增幅在10%(含)以上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在区外每新增1家汇缴清算关系在新都的直营连锁门店,正常经营一年,且公司年营业额增幅在10%(含)以上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年度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一条 支持传统企业应用电子商务。对成立独立法人的电子商务公司或借助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网络销售的新都区线下实体企业,年度网络销售额(纳入新都区统计)分别达到1000万元-5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含)-1亿元(不含)、1亿元(含)-5亿元(不含)、5亿元(含)以上的,分别给予企业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获得国家级、省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市级创新型电子商务企业或同等称号的电子商务企业,经认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配套奖励。
第十二条 鼓励制造业主辅分离。鼓励新都区制造业龙头企业将技术中心、研发中心、物流配送、售后服务、后勤物业、餐饮和培训等内部服务功能剥离,组建专业化服务企业。对其因改制剥离而新设立的独立法人服务业企业,参照新办企业标准给予扶持奖励。
第十三条 鼓励统一收银。对采取公司化管理、电子收银、整体统一结算等商业运营模式实现统一收银的商场超市、专业市场、商业综合体和特色商业街区,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统一收银平台建设费用奖励。对实现统一收银且首次纳入国家统计网报体系的商场超市、专业市场、商业综合体和特色商业街区,自首次纳入国家统计网报体系的年度起连续五年内,前两年按当年平台及平台内经营户年度经济贡献区级实得100%、后三年按当年平台及平台内经营户年度经济贡献区级实得50%的标准予以扶持奖励。
第十四条 鼓励“小升规”“分改独”。对达到国家标准并成功纳入国家统计网报企业库的限额以上商业单位和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补助。对新都区内的分公司转为独立法人机构的,参照新办企业标准给予补助。
第十五条 鼓励打造“新都造”品牌。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认定的企业,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中华老字号”认定的企业,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政府质量奖的企业分别给予60万元、4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获得提名奖的企业,按相应奖励额度的50%给予奖励。
第十六条 鼓励总部企业争先创优。经认定的新都区总部企业,首次被评定为世界500强的,给予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首次被评为中国企业500强的,给予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首次被评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服务业500强和新经济500强的,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首次经商务部或省商务厅认定或备案的跨国企业地区总部,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七条 支持科技服务机构或企业提质发展。对新获得国家科技部、四川省科技厅、成都市科技局认定,且具有相应资质的科技服务机构,分别给予每家20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金融机构信用贷款、天使投资及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上市的科技企业和创业团队,按照市级补贴金额50%的标准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励。
第十八条 支持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发展。鼓励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在我区开展运营、代理和托管等服务工作,对在我区新设立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在一个自然年度内,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00万元(含)以上或持有新都区内可运营的授权发明专利数量200件以上的,给予10万元奖励。一个自然年度内托管拥有本区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数量达到50(含)-100(不含)家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补助,企业数量达到100家(含)以上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补助,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不受注册地在新都的限制。
第十九条 支持服务业行业协会发展。对新成立的服务业行业协会,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成立当年给予2万元的一次性经费补贴。对行业协会开展的促进消费、行业培训、技能大赛、行业沙龙、产品研发推广、特色节会等活动,择优按项目实际投入的30%给予补贴,单个项目补贴最高不超过5万元,同一协会每年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首次评定为市级3A、4A、5A等级的服务业行业协会,分别给予5万元、8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三、增强供应链体系支撑
第二十条 支持供应链平台建设。支持国内外知名的生产服务型、贸易服务型等供应链龙头企业,围绕轨道交通、航空航天、智能家居等新都区主导产业,在我区建设和发展供应链服务平台,对建设重点集聚政策咨询、信息聚集、经济预警、研发支持、物流配送、金融服务、技术推广等服务功能,具有基础性、功能性和明显公益属性,并列入市级以上(含市级)推广使用的行业供应链平台项目,给予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建设集成研发设计、集中采购、组织生产、物流分销、终端管理、金融服务、品牌营销等功能,融通物流、商流、信息流、资金流,促进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实现供需对接和资源共享的供应链综合服务平台项目,按照市级奖励标准的50%给予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二十一条 支持物流标准化建设。支持区内生产制造、商贸流通等企业在供应链全环节开展带托运输,鼓励智慧物流产业园、智能家居产业城组织企业先行先试,围绕标准化载具(模数)使用实施的存储、装卸、堆垛、搬运、包装、分拣、识读等设备更新改造,按照市级奖励标准的5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第二十二条 支持物流信息化发展。物流企业采用现代化集配货系统、立体仓储系统、自动分拣系统、无人搬运系统等先进物流设备或进行物流信息化系统建设,且投资在500万元及以上的,按其技术与设备实际投资额(项目所计投资额最长不超过两年)的30%,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奖励。
第二十三条 支持物流企业提档升级。首次被评为国家3A、4A、5A级的物流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40万元、6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由低等级向高等级升级的,补足其奖励级差部分。
第二十四条 鼓励传统仓储物流企业将研发、销售、结算、管理等总部职能保留在新都区,将仓储、运输等业态调迁出新都区。对按要求实现调迁的传统仓储物流企业,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自实现调迁的年度起按当年经济贡献区级实得分梯度给予50%至80%的扶持奖励。
第二十五条 支持城市配送和电商快递头部企业租赁标准仓库。对租赁产业功能区(园区)标准仓库的城配或快递的总部项目,自亩均经济贡献超过投资协议或承诺书约定的10%的当年起,连续2年按6元/平方米/月给予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租金奖励,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实际交纳租金的50%。
四、加快对外贸易发展
第二十六条 鼓励企业开展国际贸易。对首次取得进出口实绩,年进出口额达到50万美元的生产型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的补助。对年进出口额达到300万美元(含)以上的生产型企业,给予企业5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在此基础上,年进出口额较上年每增加100万美元,给予企业3万元补助,每家企业累计最高不超过250万元。当年进出口额达1000万美元以上的贸易型企业,按每进出口100万美元给予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补助,单个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二十七条 鼓励企业拓展国内外市场。对参加国内外国家级或行业知名展会的企业,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按展位费的60%和人员往返交通费用(不超过2人)的60%给予奖励,单个企业的年度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二十八条 支持跨境电商发展。对新招引或培育的跨境电商企业,入驻成都全球跨境电商服务资源中心后,给予企业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年度线上交易额在1000万元(含)以上,且纳入成都跨境电商公共服务平台统计的企业,给予企业1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二十九条 支持打造跨境电商产业园。对经新都区商务局认定且正常经营满一年的跨境电商产业园区(含专业楼宇),入驻跨境电商企业达到20家以上,年度线上总交易额在1亿元(含)以上,且纳入成都跨境电商公共服务平台统计的,给予运营管理单位初始投资额30%,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五、促进消费品质提升
第三十条 鼓励建设高品位特色商业街区。对建设和改造提升且投入运营的特色商业街区(按照成都市评定体系为合格及以上标准),经评定为优秀等次的,按照实际投入的50%,给予运营方(建设方)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奖励;经评定为合格等次的,按照实际投入的30%,给予运营方(建设方)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奖励。对新晋的国家级、省级特色街区、市级特色街区和连锁商业门店,新进当年分别给予运营单位80万元、5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三十一条 鼓励酒店服务提升。对引进国际知名酒店品牌管理公司经营管理,并纳入国家统计网报体系的高品质特色酒店,年营业额增幅在10%(含)以上的,给予经营管理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三十二条 鼓励酒店星级评定。对新评定且为首次评定的四星级、五星级、白金五星级酒店,分别给予企业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通过改扩建,由四星级酒店升级为五星级酒店、五星级酒店升级为白金五星级酒店的,补足其奖励级差部分。
第三十三条 支持品牌首店聚集。支持国际国内知名品牌企业在我区开设首店,对经市级认定的国际首店、西南首店、成都首店,择优分别给予首店引进方最高不超过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三十四条 支持培育传统特色小店。支持传统特色小店开设和改造提质,对以特许、加盟、收购等形式挖掘、整合传统特色小店,并入驻新都区特色商业街区的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奖励。
第三十五条 支持会展之都建设。支持企业(机构、协会、组织)在新都区举办或承办国际性、全国性、区域性大型会展、论坛、品牌节会等活动。单次活动总费用50万元至100万元的,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最高按企业实际投入资金的30%给予奖励,同一项目单次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单次活动总费用100万元以上的,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最高按企业实际投入资金的50%给予奖励,同一项目单次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三十六条 鼓励打造消费新场景。鼓励打造“地标商圈潮购场景”“特色街区雅集场景”“熊猫野趣度假场景”“公园生态游憩场景”“体育健康脉动场景”“文艺风尚品鉴场景”“社区邻里生活场景”和“未来时光沉浸场景”等消费新场景。对被纳入市级或区级重点项目或示范项目的,按项目实际投入的30%,给予运营方(建设方)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奖励。
六、附则
第三十七条 《促进先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见附件2)第六部分“支持企业质量提升”奖励政策同样适用于现代服务业。
第三十八条 本政策由区商务局会同区投促局、区文体旅游局、区卫健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新科局、区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