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24年成都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部分项目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市级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指导意见

成都市农业农村局成都市乡村振兴局成都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关于印发《2024年成都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部分项目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东部新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各区(市)县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供销社,成都益民集团,直属各单位:

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建设农业强国,全面建设践行新发展理念的公园城市示范区,市农业农村局制定了2024年成都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部分项目实施指导意见,现予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一、专项资金支持方向

企业政策2024

本次发布实施指导意见的2024年市级财政农业专项资金“县级审批立项市级备案制”项目有: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项目、沼气池运维管护项目、耕地安全利用及监测体系建设项目、农机现代化发展项目、供销合作社培育壮大工程项目、农药包装废弃物和废旧农膜回收处置项目、市级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外来入侵物种监测项目、特色产业强镇项目、市级财政现代农业产业园区建设项目、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项目、县域内城乡融合发展改革试点项目、农业科技专家服务团科技应用示范项目(详见附件1-13,其余项目《实施指导意见》由各业务处室另行下达)。

二、项目立项程序

(一)县级项目征集及审批立项。各区(市)县应严格按照《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成府发〔2024〕7号)(以下简称《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成都市农业农村局成都市乡村振兴局成都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关于印发<市级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成农办〔2024〕4号)(以下简称《市级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等相关文件要求,根据各具体项目实施指导意见要求,制定并在辖区范围内公开发布《项目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专家评审和择优立项。具体项目实施指导意见有其他要求的,以具体实施指导意见为准。

(二)县级申请备案。一是区(市)县农业部门将已审批立项的项目实施方案及相关材料,以正式文件报市农业农村局申请备案,备案材料按照各具体实施指导意见要求准备。二是按照《市级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要求,区(市)县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收到该文件40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审批立项工作,2024年3月12日前将项目实施方案及相关材料,加盖公章报市农业农村局业务处申请实施方案预审。具体项目实施指导意见有其他要求的,以具体实施指导意见为准。

(三)市级备案。按照《市级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市农业农村局业务处在收到区(市)县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上报预审资料后10个工作日内予以组织开展项目实施方案预审,出具《预审意见书》至相关区(市)县。区(市)县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农业农村局出具的《预审意见书》,于10个工作日内完善项目实施方案后正式行文上报市农业农村局备案”。

(四)县级下达项目资金计划。区(市)县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农业农村局专项资金预算批复后,商财政部门将审批立项情况以正式文件通知到各项目实施单位,明确项目建设内容、完成时间、项目责任、质量要求、验收和绩效考评等要求。

三、项目管理要求

(一)严格项目审批立项。本次发布实施指导意见的项目属于“县级审批立项市级备案制”项目,按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是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应认真组织开展资料审查、实地核实,并负责对项目真实性进行实质性审查,做好项目申报、审批、立项、申请备案等工作。立项要注重项目落实落地,涉及有工程建设内容项目要关注土地、环保、规划等前期工作落实情况,涉及经营类项目要关注申报主体的可持续性经营状态,减少项目立项通过又无法实施的情况发生。对项目违反国家有关防止耕地“非农化”“非粮化”有关规定一票否决。

(二)加快推进项目实施。各区(市)县要建立项目实施进度调度、问题解决、滚动检查等推进机制,要全面跟踪实施单位项目推进各个环节,及时发现、梳理、解决问题,推动项目落实落地,着力抓进度、抓质量、抓服务,确保早开工、早建成、早见效。项目一经通过市级备案,原则上不能调整,区(市)县应加快项目实施,按期完成项目建设内容。

(三)及时开展项目验收。各区(市)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成都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农业项目验收管理办法》(成农计〔2020〕4号)相关规定,按照“谁审批谁验收”基本原则,组织相关部门采取并联验收方式,及时开展项目验收。

(四)加快资金支出进度。按照预算法、预算实施条例规定,专项资金只能结转一年,且资金支付进度是项目绩效考评的重要指标。各县级农业部门要在加强资金管理的前提下,主动与财政部门沟通,在实施方案中科学设置资金拨付方式,确保项目顺利完成,资金顺利拨付。同时,各区(市)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成都市农业农村局专项资金项目调度管理办法》(成农计〔2024〕8号)相关规定,建立健全资金和项目两本台账,落实项目监管主体责任,完善项目推进和调度工作机制,按月向市农业农村局相关业务处室报送项目推进和调度情况。

附件:1.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项目实施指导意见

2.沼气池运维管护项目实施指导意见

3.耕地安全利用及监测体系建设项目实施指导意见

4.农机现代化发展项目实施指导意见

5.供销合作社培育壮大工程专项资金项目实施指导意见

6.农药包装废弃物和废旧农膜回收处置项目实施指导意见

7.市级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指导意见

8.外来入侵物种监测项目实施指导意见

9.特色产业强镇项目实施指导意见

10.市级财政现代农业产业园区建设项目实施指导意见

11.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项目实施指导意见

12.县域内城乡融合发展改革试点项目实施指导意见

13.农业科技专家服务团科技应用示范项目实施指导意见

下载附件:附件1-13

成都市农业农村局成都市乡村振兴局

成都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2024年1月17日

附件7

市级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在新时代打造更高水平的“天府粮仓”重要指示精神,加快发展以农业生产托管为重点的农业社会化服务,加快推进现代农业机械化、规模化、集约化发展,构建主体带动强、人才队伍稳、产业基础牢、融合程度高、发展质量好的现代农业经营体系,根据《成都市农业农村局政府投入“三农”重大项目储备库管理办法》(成农计〔2020〕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全市农业社会化服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指导意见。

一、建设思想

2024年市级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以农业生产托管服务为主要形式,以支持粮油作物生产为主,聚焦生产过程的关键和薄弱环节,开展耕、种、防、收等环节的托管服务,完成农业生产托管服务面积。

二、目标任务

通过项目实施,各项目县完成农业生产托管服务面积,新培育1-2家规模服务主体,总结形成1个典型案例,县域内服务对象满意度达90%以上。

三、实施主体

项目实施县农业农村部门。

四、实施时间

2024年1月-2024年12月。

五、资金使用

各区(市)县根据本地产业发展和农业社会化服务工作现状以及县镇村三级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等,科学编制实施方案,规范使用项目资金。

各区(市)县结合本地区产业规划实际,以“一带十五园百片”区域和粮油作物生产为重点,以农业生产托管为主要形式,聚焦生产过程的关键和薄弱环节,开展耕、种、防、收等环节的托管服务,加大对社会化服务引导支持力度,全县农业生产托管覆盖县域40%以上生产区域。金堂县完成农业生产托管服务面积0.95万亩,崇州市完成农业生产托管服务面积1.38万亩,邛崃市完成农业生产托管服务面积1.13万亩,青白江区完成农业生产托管服务面积0.42万亩,都江堰市完成农业生产托管服务面积0.75万亩,彭州市完成农业生产托管服务面积1.4万亩,新津区完成农业生产托管服务面积0.68万亩。

农业生产托管服务面积(亩)=0.36*耕环节托管服务面积(亩次)+0.27*种环节托管服务面积(亩次)+0.1*防环节托管服务面积(亩次)+0.27*收环节托管服务面积(亩次),其他如育秧、烘干等环节可按种、收等环节对应折算,经济作物折算系数由各县组织专家论证确定,当年各环节系数之和为1。

托管服务补助标准,平原地区原则上财政补助占服务价格的比例不超过30%,单季作物亩均各关键环节补助总量不超过100元(扩种大豆、油菜的可放宽比例,总额不超过150元);脱贫地区、丘陵山区原则上财政补助占服务价格的比例不超过40%,单季作物亩均各关键环节补助总量不超过130元。

六、实施方案编制与备案

项目采取县级审批、市级备案制,由项目县负责项目资金和项目建设的监督、管理、审计、绩效考核等。项目县农业农村局要按照公开、公正、公平原则,组织落实项目实施区域和服务组织,编制实施方案经县级审批后,在市农业农村局印发《实施指导意见》后40个工作日内将已审批立项的项目实施方案及相关材料,加盖公章报市农业农村局合经处申请实施方案预审。市农业农村局合经处在收到项目县上报预审资料后10个工作日内予以组织开展项目实施方案预审,出具《预审意见书》至相关区(市)县。项目县根据市农业农村局出具的《预审意见书》,于10个工作日内完善项目实施方案后正式行文上报市农业农村局备案。

申请备案材料应包括:项目县农业农村局申请备案文件(附《项目实施方案》)、县级部门组织申报项目的网络公示截图、县级审批结果、托管服务询价资料等。

七、实施要求

(一)公平规范选择服务主体。要按照公平竞争、规范择优的方式,在县域内外选择经营规范、服务专业、社会信用良好的服务组织承担项目任务,县域内单环节承担农业生产托管服务项目任务的主体不少于3家。

(二)实行服务主体名录管理。要建立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名录库,做好资格审查、信息录入和动态更新等工作;对于服务能力强、服务质量优、社会认可度高、运营管理规范、连续2年以上获得承担项目任务资格的服务主体,可以直接纳入名录库。建立服务主体黑名单,对弄虚作假、质量不达标、农民投诉多的服务主体,一律清出名录库,五年内取消其承担项目任务资格。

(三)加强资金管理。各项目县可根据“程序不减、周期缩短”原则,按项目实施进度分环节验收拨付项目资金。除多渠道筹资项目外,市级专项资金对同一项目原则上不重复支持,同一项目申报了中央、省补助资金或申报了多项市级专项资金的,应当说明已获得或正在申报的补助资金情况。资金使用要符合以下相关要求:1.严格执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重点任务清单的通知》规定,加强对项目的审核,项目违反国家有关防止耕地“非农化”“非粮化”有关规定的应予淘汰,不再进入下一步评审程序。2.专项资金不得用于日常办公和工资福利等一般性管理费用支出;3.不得将经营主体或服务主体为自身流转的土地提供作业服务纳入补助范围;4.两家及以上经营主体或服务主体不得通过相互提供交叉作业服务获取补助资金;5.不得受理以中介机构名义直接代理申报的资金项目,不得将财政补助资金用于支付中介费用;6.无其他不符合项目任务补助资金使用方向要求的情形。

(四)加强项目质量监管。各项目县农业农村局要组织服务组织、行业协会和其他有关单位,研究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服务标准、服务规范等;要加强服务价格指导、服务质量监测和服务合同监管,引导服务主体规范服务行为,提升服务质量,保障服务双方的合法权益;要做好项目建设形成资产的确权和移交,确保资产的安全完整、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五)强化作业服务监测。要加强对作业面积真实性、准确性的核实,落实信息公开和公示制度,探索监测实施项目作业面积的多种方式,不定期开展抽查工作,做好过程资料收集和归整。对涉及虚报、谎报等违规、违法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六)开展绩效评价。项目推进中,要做好项目资料的管理和归档。项目任务完成后,及时评估面向小农户的服务效果、服务模式、关键和薄弱环节市场化培育效果,以及项目任务完成情况、资金使用情况。

(七)加强宣传总结。要加强对农业社会化服务典型经验、创新模式的提炼总结,通过电视广播、报刊杂志、网络媒体等多渠道进行宣传推广,并于2024年10月31日前将典型案例报送市农业农村局。项目实施期内,各项目县在省级及以上媒体发布相关宣传推广信息不少于2篇。

联系人:闫思伊;联系电话:61883548。

附件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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