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农产领发[2005]2号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市级财政支持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产业化专项资金”)管理,增强产业化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的科学性、公正性和透明度,确保资金安全有效运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市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根据《预算法》、《会计法》和财政部、省财政厅有关财政支农资金管理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管理和使用市级产业化专项资金的我市各级财政部门、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部门(简称产业办)、有关职能部门及项目建设单位。
第三条产业化专项资金管理应符合国家有关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符合全市农业经济发展的总体规划,适应市场经济体制、公共财政框架和世贸组织规则的要求。
第四条产业化专项资金的安排要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使用要体现集中财力,做大做强,讲求效益,权责明确的原则。要重点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对不同所有制的龙头企业,只要符合扶持条件,均一视同仁地给予扶持。
第五条产业化扶持资金的安排以项目为载体。扶持项目应满足以下条件:一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有一定的生产经营规模或发展前景;二是具有资源优势,产品科技含量较高,市场容量较大,社会经济效益好;三是形成科研、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的产业链,对农业结构调整和农户增收带动作用明显;四是项目业主应以市级以上重点龙头企业为主,适当安排中小型龙头企业和新兴的农副产品加工企业。
第六条产业化专项资金是财政支农资金的重要组成部分,产业化专项资金纳入各区(市)县财政专户管理,专帐核算。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做好产业化专项资金的筹集、拨付、监管等工作。
第七条市及各区(市)县财政局是产业化专项资金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资金计划审核、资金拨付和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等。
第八条市及各区(市)县产业办是产业化专项资金的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审核,项目资金计划安排,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牵头组织项目验收等。
二、资金设立及使用原则
第九条产业化专项资金的来源:
(一)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市副食品价格调控基金;
(三)产业化专项资金帐户的银行存款利息;
(四)其它资金。
第十条产业化专项资金采取专项补助和银行贷款贴息补助相结合等方式投入。
(一)专项补助使用范围:
1、产业化种养基地配套完善排灌设施、农用道路、治理污染等基础设施建设、公益设施建设补助;
2、产业化龙头企业开发、引进、推广新品种、新技术及对农民进行技术培训所发生的费用;
3、产业化龙头企业直接面向种养基地的质量检测设施、服务设施及环保设施建设等补助。
4、对新办的中小型农副产品加工企业,给予创业扶持和服务。
(二)贷款贴息补助使用范围: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为扩大生产经营规模,进行技术改造,增强市场竞争力在各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的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含基建和更新改造)贴息补助。
(三)领导小组审定的其它项目。
三、项目申报条件及程序
第十一条申报产业化专项资金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具有独立民事责任的法人资格,能够带动本市行政区域内500户以上的农户从事农产品生产、营销或能够吸纳本市行政区域内100名以上的农村居民就业,有效增加农民收入。
第十二条一个产业化龙头企业可同时申报产业化专项资金补助和贷款贴息补助。一个建设项目一年只能享受一次产业化专项补助和贷款贴息补助。
第十三条根据市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的原则,市产业办和市财政局应将年度产业化专项资金的用途、使用对象、使用环节、补助指标、分配因素和方法以及其它要求通过发文或在媒体上发布等形式予以公告。
第十四条产业化专项资金的申请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拟建项目单位于申报指南公告后一个月内向项目实施地的产业办提出书面申请,并填报《成都市市级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申报标准文本》。拟由市级单位实施的项目由市级单位向其主管部门申报并转报市产业办。
第十五条拟建项目单位申请时应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承贷银行的贷款意向书、企业上年度会计决算、与基地农户的协议等资料。
第十六条拟建项目所在地的区(市)县产业办和财政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农业产业化方针政策和规定,对上报项目进行认真审查、择优推荐,并对上报项目的合规性、真实性、有效性等负责,联合行文上报市产业办,由市产业办抄送市财政局。
四、项目审批
第十七条由市产业办在组织对申报项目考察论证、组织专家评审等程序的基础上,通过招投标、以奖代投等形式,提出扶持项目及其专项补助和贴息补助资金计划,在征求市财政局意见后,提请市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八条经市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的扶持项目及资金,在《成都日报》或“西部农业在线”等公众媒体公示无疑义后,由市产业办和项目业主单位签订产业化专项资金使用协议,同时由市财政局和市产业办联合发文,下达各有关区(市)县财政局、产业办和市级有关部门。
第十九条经领导小组审定并通过公示的扶持项目,业主必须按照所确定的建设内容、资金使用范围、补助环节和补助标准执行。贴息计划下达后12个月内,贷款资金未到位的或贷款项目改变的,已签订的贴息计划自动失效。
五、资金拨付
第二十条产业化专项资金按项目属地化管理的原则进行拨付,即项目实施地在区(市)县的,通过市财政专户拨付到区(市)县财政局;由市级主管部门所属单位实施的项目,扶持资金通过市财政专户拨付到市级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产业化专项补助资金按领导小组确定的项目及时拨付到位,贴息部分以贷款金额及时限给予贴息。
第二十二条产业化贷款贴息补助资金按实际到位的贷款金额和相应的实际利率计算,贴息期限为12个月,申请的贷款贴息补助金额不得超过下达的贴息计划数。企业凭贷款银行出具的利息结算清单和利息支付凭证,填报《成都市市级农业产业化贷款贴息补助资金申请拨付表》,向区(市)县财政局申请拨付贷款贴息补助资金。
第二十三条区(市)县财政局对企业产业化项目的银行贷款是否真实、是否用于农业产业化项目、是否用于固定资产投资、实施项目与协议是否相符、支付银行利息凭证是否真实等认真审核后,填写《成都市市级农业产业化贷款贴息补助资金申请拨付汇总表》,上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审核后拨付贴息资金。
六、资金管理及监督
第二十四条产业化专项资金由市、县财政部门设立专户,实行专人管理、专户存储、专帐核算。产业化专项资金实行封闭运行,回收的有偿资金和存款利息全额转入产业化专项资金本金。
第二十五条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产业化专项资金的管理监督,及时拨付资金,督促项目实施,不得挤占挪用。产业化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要积极推行招投标制、公示制、报帐制、政府采购等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批复下达的项目建设计划、资金使用范围、补助环节和补助标准等要求,不得擅自更改。
第二十七条项目建设单位要定期向所属地财政部门和产业办报告项目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对不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的,经市产业办核准,由财政部门停拨其项目资金。对于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执行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和违反财务规定的项目单位,取消以后年度该单位申请产业化专项资金的资格。
第二十八条各级财政局、产业办应加强产业化专项资金的监督和检查,及时掌握资金使用和项目建设进度,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二十九条建设项目完成后,各区(市)县财政局配合产业办对项目进行验收。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任务完成情况、资金到位情况、执行国家有关政策的情况以及其他相关情况。并于每年12月底前将项目实施及检查验收情况书面报市产业办和市财政局。
第三十条市财政局配合市产业办对上年项目实施进度、扶持资金使用、经营效益及示范带动等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报市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领导小组。
第三十一条各级财政局要切实加强产业化专项资金的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管理,财政局、产业办要配合审计和财政监督检查部门对产业化专项资金进行审计、检查。
七、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暂行办法由市财政局、市产业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暂行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成都市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领导小组
二OO五年三月一日
主题词: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送:各区(市)县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领导小组、财政局,市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成都市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共印8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