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新药成果转化资助管理暂行办法

成都市科学技术局

关于印发《》的通知

成科字[2006]21

各有关单位:

企业政策2024

为鼓励我市生物与医药领域的自主创新,加快推动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医药科技成果的转化,创造激励创新创业的良好环境,按照规范化服务型政府建设的要求,我局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现印发你们。

附件:

二○○六年四月十三日

第一条为鼓励我市生物与医药领域的自主创新,推动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医药科技成果的转化,加速实现医药产品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特对我市新药开发成果的转化进行资助,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药成果转化资助列入成都市科技攻关计划,经费由“成都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列支。

第三条按照“市场导向、支持创新、鼓励创业、突出重点、择优支持、无偿资助”的原则,重点资助创新药物的产业化开发。

第四条资助范围和条件

1、申请单位应为在成都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2、申请项目应为由单位自行开发或与其他单位联合开发,获得新药证书并由本市企业取得药品批准文号的新药项目。联合开发的新药,由获得新药证书的第一完成单位提出申请。

3、申请项目获得新药证书的时间应为在200611以后。

4、新药成果转化资助申请应自获得药品注册批件之日起一年内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5、项目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无知识产权纠纷。

第五条资助额度

按照现行《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05局令第17号)的注册分类,以药品创新程度为主要指标,分以下三种资助类别:

1、中药、天然药物7类(注射剂除外),化学药品34类,治疗用生物制品812类,预防用生物制品7 -11类:每项新药10万元;

2、中药、天然药物2-6类,中药、天然药物注射剂,化学药品2类,治疗用生物制品27类,预防用生物制品2-6类:每项新药50万元;

3、中药、天然药物1类,化学药品1类,治疗用生物制品1类,预防用生物制品1类:每项新药100万元。

第六条同一新药只能申请一次成都市新药成果转化资助。

第七条办理新药成果转化资助申请需提供的材料

1、《成都市新药成果转化资助申请表》(可到成都市政务服务中心科技局窗口索取,也可到成都科技网下载)。

2、新药《药品注册批件》及新药证书复印件。

3、单位资质证明性文件复印件(含企业药品生产许可证、GMP证书、企业工商及税务登记证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

4、其他附件(含专利证书、专利受理通知书、奖励证书复印件等)。

以上申请材料均一式三份,按顺序装订,统一使用A4纸张。申报时需出示新药证书、药品注册批件、药品生产许可证、GMP证书、专利证书等原件以备核对。

第八条申请程序

申请办理新药成果转化资助的单位,将第七条规定的申请材料报成都市政务服务中心科技局窗口,由窗口统一受理。

经窗口形式审查合格的,由受理人员在新药证书背面加盖“成都市新药成果转化资助受理专用章”,并报窗口负责人复核后,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凭证。

第九条审核批准

新药成果转化资助实行常年受理,每季度集中审核批准制度。即经初审合格的新药成果转化资助申请,由窗口于每季度末汇总后报送市科技局审核批准。

经确定的资助项目,于每年的4月、7月、10月、次年1月上旬在成都科技网上对外集中公告,接受监督,公告期为7天。

第十条新药成果转化资助资金的拨付

1、申请单位在公告期结束后,到成都市政务服务中心科技局窗口领取新药成果转化资助资金拨付通知,并到市科技局办理资助资金拨付手续。

2、办理资助资金拨付时,单位申请人应提前出具收到新药成果转化资助资金的合法收据(注明开户行、帐号)和经办人身份证明材料(出示原件)。

第十一条经审核批准的新药成果转化资助项目,自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未到窗口领取新药成果转化资助资金拨付通知或未到市科技局办理资助资金拨付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该资助。

第十二条申请单位必须提供真实可靠的申报材料和凭证,并接受市科技局的监督管理,如发现弄虚作假或相同新药重复申请者,一经核实,将追回已资助的全部资金,并追究其责任。对骗取资助资金的单位,将不再受理以后的新药成果转化资助申请。

第十三条本办法为暂行办法,可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变化作相应调整。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成都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065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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