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财采〔2020〕20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各有关驻区银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有效应对疫情稳定经济运行20条政策措施的通知》(成府发〔2020〕3号)精神,发挥政府采购在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方面的作用,根据市财政局、人行成都分行营管部《关于印发<成都市政府采购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实施细则>的通知》(成财制〔2020〕2号),我局制定了《青白江区政府采购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青白江区政府采购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实施细则
2.“政采贷”融资机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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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青白江区财政局
2020年2月27日
青白江区政府采购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有效应对疫情稳定经济运行20条政策措施的通知》(成府发〔2020〕3号)精神,发挥政府采购在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方面的作用,现将我区政府采购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实施细则明确如下。
一、加大政府采购对中小企业货物、服务的采购力度。
(一)落实预留采购份额措施
1.全区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各部门应统筹确定本部门(含所属各单位)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实现预留2020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2.各部门应加强政府采购计划编制工作,制定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具体方案,强化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编制管理,对照《四川省政府采购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品目指导目录》(川财采〔2020〕6号),在实施政府采购计划备案时,明确项目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3.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采购活动时,在招标文件或谈判文件、询价文件、磋商文件(以下简称采购文件)中注明该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二)落实价格评审优惠措施
1.对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采购人在采购文件中作出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按照上限标准 10%给予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微企业享受10%的价格评审优惠。
2.鼓励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微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2%—3%的价格扣除。
(三)保障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合法权益
1.采购人严格落实采购主体责任,依法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权利,不得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任何门槛、障碍,阻挠和限制供应商(特别是中小企业)自由进入我区政府采购市场,不得以任何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特别是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2.区财政局认定采购人有上述违法情形的,对采购人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公开处理处罚信息。
二、加强采购资金支付管理
(一)加大预付款支持力度
对在疫情防控期间开展的政府采购活动,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在采购文件和采购合同中明确预付款支付比例和时间,支付比例原则上不低于采购合同金额的30%,一般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合同的签订、备案及预付款支付工作。
(二)加强保证金管理
对疫情防控期间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不再收取投标(响应)保证金。鼓励采购人免收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履约保证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
(三)加快履约资金支付进度
对于满足采购合同约定资金支付条件的,采购人自收到发票后15日内(预付款除外)将资金按时足额支付到约定账户。采购人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为由延迟付款,不得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供应商付款的条件。
三、加大“蓉采贷”政策支持力度
(一)拓宽“蓉采贷”政策支持范围
疫情防控期间,凡中小企业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项目,特别是疫情防控期间依法实施的紧急采购项目,均可纳入“蓉采贷”政策支持范围。
(二)加快“蓉采贷”资金审批放款速度
金融机构应畅通政府采购中小企业“线上+线下”金融服务“双绿色通道”,积极推行线上办理政府采购信用融资业务,简化流程,对手续完备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放款,鼓励银行当天审批当天放款。
(三)适当降低“蓉采贷”利率
中小企业“蓉采贷”存量贷款在疫情防控期间到期办理续贷或展期,双方协商利率按原合同利率下浮10%,新增贷款利率原则上按现行利率下浮10%。对因疫情影响,导致采购合同延期,企业不能及时还款的要采取适当展期等措施纾解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风险。
(四)放大“蓉采贷”授信额度
鼓励各金融机构在“蓉采贷”原有授信额度的基础上上浮10%以上。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青白江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撤销。国家、省、市出台新的相关政策措施,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