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扩大金融服务业对外开放助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一、吸引外资金融机构集聚发展

(一)加大外资持牌金融机构总部招引。支持国外知名金融机构来蓉设立法人金融机构总部。鼓励外资设立信托、金融租赁、汽车金融、消费金融、货币经纪等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外资设立健康保险、科技保险、互联网保险、责任保险等专业保险组织。支持设立外资控股或参股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支持外资银行与本地银行开展股权和业务合作,扩大市场竞争主体总量,增强市场活力。结合成都市金融产业功能区规划,对落户的持牌法人金融机构,按其注册资本的 1%给予最高 4000 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支持外资金融分支机构和功能性机构落户。积极引进符合条件的外资金融机构来蓉设立经营性分支机构,支持在蓉外资金融机构引入功能性机构。打造外资银行功能性总部集聚区,鼓励开展票据服务、单证审核、数据处理等业务。落实新版外商直接投资负面清单和自贸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逐步放宽外资金融业务范围。

(三)加速新兴金融机构集聚。积极引进国际知名财富管理机构,

企业补贴政策

对在蓉设立法人机构且管理规模超过 100 亿元的,给予最高 1000 万元落户奖励。支持外资设立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小额贷款公司等地方金融机构,对优秀外资地方金融机构进行分类指导,在设立分支机构流程上予以简化。支持外资申请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开展第三方支付业务。

(四)推动国际金融组织落户。充分借助和依托友城、领馆、商(协)会等平台,不断深化金融领域务实合作,推动国际证券交易所来蓉设立办事处或服务联络点,支持国际金融组织来蓉设立海外代表处。

二、推进金融国际化创新试点

(一)深化“一带一路”跨境金融业务创新。建立“一带一路” 金融服务中心,探索设立“一带一路”大宗商品期货交易中心和非国 家储备货币交易中心,推动建立资讯平台、货币交易、物流金融平台等配套机构。鼓励自贸试验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企业运用离岸人民币市场拓展融资渠道,简化跨境结算业务流程。探索开展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和合格境内投资企业(QDIE)试点。深化跨国公司总部外汇资金集中运营改革试点。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参与跨国公司总部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和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支持跨国公司在蓉设立全球或区域结算中心。

(二)加大保险创新力度。支持国际知名专业性保险经纪、代理、公估等中介机构及从事再保险业务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在自贸试验区依法开展业务。支持外资保险机构探索完善保证保险、第三方责任险、涉农保险、巨灾保险等产品和服务,创新开展医疗责任、健康管理、长期护理等健康类保险产品。鼓励本市医疗机构与国际商业医疗保险接轨,每开通一家国际商业医疗保险直付服务并办理实际业务的给予最高 5 万元奖励。

(三)深化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推动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机构拓展网点,支持其免费入驻国家 A 级旅游景区的游客中心。鼓励金融机构在酒店、商场增设外币自助兑换机具。鼓励区(市)县对新设或迁入的外币兑换机构落户提供便利化服务,降低综合运营成本。

三、优化外资金融机构落户服务机制

(一)构建国际化金融产业招商体系。在国外主要金融中心设立西部金融中心联络点,开展专项招商活动和国际金融合作,形成全球金融招商服务网络。实施“GP 独角兽计划”,依托天府国际基金小镇伦敦办事处、新加坡办事处,吸引外资创投机构落户。鼓励在蓉外资金融机构为成都引入海外金融资源,对于落户成功的项目,由所在区(市)县给予奖励。强化展会招商、载体招商,支持外资金融机构来蓉举办金融论坛、博览会、推介会等活动。

(二)健全外资金融机构政务服务体系。会同金融监管部门搭建外资金融机构沟通服务平台,建立牌照申请绿色通道,畅通外资金融机构政策咨询、政策建议渠道。依托四川省银行业协会外资银行专委会等行业组织,搭建外资金融机构与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沟通平台,为外资金融机构展业提供政策指引。进一步完善“推进国家西部金融中心建设联席会议”制度,为外资金融机构提供全方位综合协调服务。

(三)完善外国金融人才服务体系。将外国金融人才培育和服务体系纳入《成都市引进培育交子金融人才实施办法》,分类分层提供住房、落户、配偶就业、子女入学、医疗、出入境和停居留便利、创业扶持等服务保障。为外国人才签证等开通“绿色通道”。对经认定的外国高层次人才申请工作许可提供便利,降低永久居留申请门槛、放宽申请条件。

四、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水平

(一)支持外资金融机构参与“一带一路”建设。依托中德、中法、中意、中韩、新川等国别合作园区,开展各类宣传推介活动, 吸引聚集国际化金融要素资源,助推国际产业合作。支持外资银行机构创新和开发联接境外金融市场的资产配置产品,鼓励外资保险机构开发海外投资保险品种。支持保险机构为企业进出口、产业技术输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服务,对参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企业给予扶 持。

(二)支持企业开展直接融资。支持外资通过设立天使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等方式,参与企业上市培育、并购重组。推动企业发行外债,简化境外投资管理流程,鼓励企业利用债务融资工具、项目投资、境外上市等方式“走出去”。非上市企业直接债务融资单笔达 3000 万元以上的,每笔奖励 10 万元,单户企业奖励最高 100 万元。发行债券品种为我市首次发行的,每笔奖励 50 万元,单户企业奖励最高 100 万元。

(三)支持发展融资租赁和商业保理。支持在自贸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开展飞机融资租赁业务,允许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业务收取外币租金。支持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公司开展跨境融资租赁、主营业务相关的福费廷、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对自贸试验区融资租赁类公司开展对外融资租赁业务,取消其境外放款额度限制。支持融资租赁公司将无形资产作为融资租赁标的物。鼓励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成套设备进出口保理公司,支持商业保理企业依法加入国际性保理组织,积极审慎开展国际保理业务。对实缴资本超过 10 亿元的新设融资租赁和商业保理企业,一次性给予高管团队 200 万元奖励。

(四)提升发展供应链金融。加强海关、商务、市场监管、口岸物流、税务等部门协调配合,主动与外资金融机构开展对接,提高单证处理电子化水平,为进出口贸易金融服务提供便利。鼓励外资金融机构、第三方物流企业依托我市“双机场”和中欧班列(成都)合作创新供应链金融运作模式,打通供应链上下游企业资金便捷周转渠道,切实帮助企业解决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鼓励外资金融机构创新多式联运提单融资方式,拓宽多式联运一单制融资渠道。

(五)大力推进产融对接。积极推广外资金融机构特色金融产品和服务,围绕产业功能区融资需求,定期组织产融对接活动,实现资金供需精准对接。

五、构建与国际接轨的金融生态环境

(一)营造良好市场环境。加大成都金融工作信息宣传力度,

每年向社会发布上一年度中英文版成都金融发展报告。加强政企沟通交流,定期与在蓉外资金融机构及其在华总部机构开展座谈,组织开展外资金融沙龙等活动。营造内外资金融机构一视同仁、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支持符合条件的外资金融机构平等参与政府采购项目。有序推进政府数据对外资金融机构开放。

(二)营造公平有序的法治环境。推动设立成都金融法庭,加强与成都金融仲裁院、成都金融消费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四川银行业纠纷调解中心等合作,建立与国际规则接轨的多层次金融纠纷解决机制。加强外资金融机构合法权益保护,打击违规违法金融活动。

(三)打造金融综合监管和创新测试平台。学习借鉴国际金融监管先进经验,加强与金融科技企业深入合作,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手段,建设“地方金融监管沙箱”,搭建地方金融机构大数据服务平台和创新业务测试平台,提升金融风险防控水平和地方金融机构创新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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