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人民银行各支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营业管理部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关于实施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成银营发〔2016〕87号)和《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关于转发<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川财金〔2018〕36号),进一步发挥创业担保贷款政策的支持作用,促进创业就业,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8〕4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创业担保贷款政策
(一)贷款条件
1.在法定劳动年龄范围内,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个体经营、合伙创业或者组织起来创业的城乡劳动者,且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申请个人创业担保贷款:
(1)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且处于失业状态的人员。
(2)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按《四川省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办法》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其中包含持《残疾证》的人员。
(3)复员转业退役军人:持复员、转业、退役证件之一的,处于自主创业状态,且自主创业时不在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就业的复员转业退役军人。
(4)刑满释放人员:持司法部门出具的刑满释放证明的人员。
(5)网络商户:依托国家商务部和四川省商务厅公布的电子商务示范企业设立的电子商务平台,稳定经营3个月以上,无违法违规交易行为的电商。
(6)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纳入当地扶贫部门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员。
(7)在蓉高校在校生:成都市内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培养单位)就读的在校学生。
(8)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毕业5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留学回国学生和服务期满5年内的大学生村官(大学生村官应提供县级及以上组织部门出具的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证明;留学回国学生应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9)县级经信部门认定的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
(10)返乡下乡创业人员。
(11)农村自主创业农民:经户籍所在区(市)县人社部门认定的农村自主创业人员。
(12)在蓉创业的港澳台人员。
以上除第(8)条和第(12)条外,均应具有成都市户籍。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以及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申请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本人及其配偶应没有其他贷款记录。
2.符合下列条件的小微企业可以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1)小微企业认定标准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2)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25%,超过100人(含100人)的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5%。(计算比例=当年新招用人数÷上年度职工人数×100%)
(3)企业应与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
(4)企业应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法违规信用记录。
(二)贷款额度
1.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为15万元;合伙组织创业的可根据人数放宽贷款额度,每人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15万元额度,合计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50万元。
2.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三)贷款期限
面向个人、合伙组织创业发放创业担保贷款,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区(市)县可根据申请者实际情况延长至3年),面向小微企业发放创业担保贷款,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经办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可控原则根据实际经营周期合理确定贷款期限。经贷款经办金融机构认可,可展期1次,展期期限不超过1年,展期内贷款不贴息。
(四)贷款贴息
1.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在不超过人民银行发布的贷款基准利率上浮2个百分点内给予贴息(其中:在2016年9月24日(不含24日)前发放的贷款由财政部门全额贴息;2016年9月24日至2018年3月26日(含26日)间发放的贷款由财政部门按照第一年给予全额贴息,第二年贴息三分之二,第三年贴息三分之一执行;2018年3月27日(含27日)起发放的贷款,由财政部门给予2年全额贴息,第三年由市县财政自主给予贴息)。
2.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人民银行发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对展期、逾期期限内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不予贴息。
3.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和小微企业,可继续提供创业担保贷款贴息,但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
(五)申报资料
1.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返乡下乡创业人员、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应提供:《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或《残疾证》以及《居民身份证》(含夫妻双方)、结(离)婚证明、经营场所证明、《营业执照》的原件及复印件和《创业担保贷款推荐表》(见附件1)。
2.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应提供:军人复员、转业、退役证明材料之一,《居民身份证》(含夫妻双方)、经营场所证明、《营业执照》的原件及复印件和《创业担保贷款推荐表》(见附件1)。
3.刑满释放人员应提供:申请人《释放证明书》、《居民身份证》(含夫妻双方)、经营场所证明、《营业执照》的原件及复印件和《创业担保贷款推荐表》(见附件1)。
4.网络商户应提供:
(1)开办”网店”进行工商注册的:申请人(根据所属人员类别提供所属证明证件)、身份证复印件、创业实体注册或登记证复印件、创业项目说明、场地证明等相关资料、《创业担保贷款推荐表》(见附件1)。
(2)未进行工商注册的:申请人(根据所属人员类别提供所属证明证件)、”网店”网址和登记注册网页截图、创业项目说明、场地证明、支付平台收支明细、销售产品列表及单价、物流发货汇总表等证明材料、《创业担保贷款推荐表》(见附件1)。
5.高校毕业生(毕业5年内)应提供:申请人《毕业证》、《居民身份证》(含夫妻双方)、经营场所证明、《营业执照》的原件及复印件和《创业担保贷款推荐表》(见附件1)。
6.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应提供:申请人《建档立卡贫困户证明》、《居民身份证》(含夫妻双方)、经营场所证明、《营业执照》的原件及复印件和《创业担保贷款推荐表》(见附件1)。
7.农村自主创业农民应提供:申请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含夫妻双方)、经营场所证明、《营业执照》的原件及复印件和《创业担保贷款推荐表》(见附件1)。
8.在校大学生应提供:本人学生证和身份证复印件、创业实体注册或登记证书复印件、创业项目说明、场地证明、《创业担保贷款推荐表》(见附件1)。
9.在蓉创业港澳台人员提供: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经营场所证明、《营业执照》的原件及复印件和《创业担保贷款推荐表》(见附件1)。
10.小微企业应提供: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如已完成“三证合一”、“多证合一”的改革的地区可视情况收取证件)原件及复印件、新录用职工(符合创业担保贷款条件人员)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企业与新招用的持证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企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记录、企业工资支付凭证(企业盖鲜章的工资表)。
(六)反担保需提供的资料
贷款者本人能提供反担保的,需提供本人《房屋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贷款者不能直接提供反担保的,需提供有固定场所、固定收入和固定工作岗位的第三人作信誉反担保。反担保人需提供的材料为《居民身份证》(含夫妻双方)、《户口簿》(含夫妻双方)原件及复印件;结(离)婚证明和夫妻双方收入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七)经办流程
1.贷款申请人向创业所在(非本市户籍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向居住地)镇(街道)、村(社区)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站)提出申请,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站)审核后,报区(市)县就业创业小额担保贷款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审批合格后将《创业担保贷款推荐表》(见附件1)及相关资料递交区(市)县认定的担保公司和承办银行,担保公司审核和承诺担保,承办银行核贷和发放贷款。
2.在校大学生向其就读高校申请,经高校集中审查并现场确认,由高校提交所在区(市)县人社部门按现行规定办理,由地方政府设立的担保基金提供担保。高校应为申请贷款的在校大学生提供反担保。高校不能提供反担保的,按高校毕业生(毕业5年内)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的要求办理。经办银行应将在校生创业担保贷款单独统计,财政部门单独办理贴息资金清算。
3.网络商户向创业所在区(市)县人社部门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进行工商注册的,按当地人社部门现行相关程序办理;未进行工商注册的,提供相关申报材料后,按现行程序办理。
4.小微企业向注册所在地区(市)县人社部门申请;省、市注册的小微企业向经营所在地区(市)县人社部门申请,同级人社部门、财政部门复核后出具《小微企业吸纳持证人员认定证明》(见附件2),企业持该证明向金融部门申请办理贷款,办理贷款程序按金融部门贷款相关程序办理。
(八)贴息流程
1.经办银行按照相关规定,计算创业担保贷款应贴息金额,并附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审核签章确认意见(小微企业贴息申请不需要担保机构和人民银行审核签章意见),按季度向成都市就业创业小额担保贷款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相关资金审报表(附件3和附件4)及要求提供的其它贴息资料。
2.成都市就业创业小额担保贷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每季度贴息资金及全年奖补资金的审核和汇总申报,向成都市财政局按季度报送贴息资金相关申请材料,按年度报送奖补资金相关申请材料。
3.成都市财政局在收到市就业创业小额担保贷款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的季度贴息资金及全年奖补资金申请材料后,及时拨付贴息资金、奖补资金至相关单位。
二、进一步完善创业担保贷款担保机制
(一)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担保资金筹集力度
各区(市)县应安排一定额度的资金补充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市级财政将根据补充基金的情况给予适当比例配套,用于保障创业担保贷款的发放。区(市)县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新增部分由市、县两级财政分别按以下比例共同筹集。
1.五城区及成都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担保基金新增部分由市、区两级按2:8的比例分担。
2.温江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双流区、郫都区担保基金新增部分由市、区(县)两级4:6的比例分担。
3.其余各县(市)担保基金新增部分由市、县(市)两级按6:4的比例分担。
市级配套担保基金的申报程序为:区(市)县创业担保贷款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市创业担保贷款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并附自筹资金转入受托担保公司或协议银行的转账凭证;经市创业担保贷款领导小组审核后,市财政将配套资金拨付区(市)县财政局。
(二)强化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的管理
各级财政要切实履行担保基金筹集责任,凡是没有安排担保基金的地方,不得发放给予财政贴息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要严格按照“专户管理、封闭运行、单独核算”原则,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创业担保基金管理。担保基金运作方式仅限于两种方式,一是委托当地担保机构运作管理,按照文件要求办理;二是专户存入同级财政部门指定的商业银行,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人社部门与经办银行签订协议,明确三方的权利和义务,可不通过担保公司担保。人社部门提交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资料,由指定经办银行按相关规定发放贷款和承担风险。凡不符合上述两种运作方式的,不予承认其落实了担保基金筹集责任,并将不予补助担保基金和贷款风险补偿资金。各担保基金担保创业担保贷款责任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该担保基金在银行存款余额的5倍。
三、进一步完善创业担保贷款奖补机制
对基础工作扎实,贷款管理尽职,贷款回收率高的街道(乡、镇)、基层就业组织、经办银行,纳入我市现行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奖补资金考核和奖励范围。对街道(乡、镇)、基层就业组织回收率达90%的,按回收金额的1%给予奖励;回收率达93%的,按回收金额的2%给予奖励;回收率达96%的,按回收金额的3%给予奖励。对当年创业担保贷款回收率达90%以上的经办银行,按其当年新发放贷款金额的0。5%给予手续费补贴。奖补资金在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专项资金中列支,主要用于弥补街道(乡、镇)及基层就业的经费不足,以及经办银行的手续费补助。
四、强化创业担保贷款统筹协调管理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成都市财政局、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营业管理部建立创业担保贷款跨部门协调机制和经办金融机构准入退出机制,健全完善创业担保贷款统计制度,加强监测分析和信息共享,定期组织召开跨部门协调机制联席会议,研究解决政策落实中的问题,对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做好借款人资质和经营项目以及小微企业的审核工作,并指导各区(市)县人社部门严格按规定进行资格审查,负责每季度贴息资金及全年奖补资金的审核和汇总申报。
(二)成都市财政局负责每季度贴息资金和年度奖补资金的拨付,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的监管,以及汇总上报资金的年度清算等。各区(市)县财政部门负责汇总上报本地区贴息及奖补资金年度清算和担保基金运行状况。
(三)人民银行引导各金融机构加大对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力度。经办银行负责借款主体资格审核、每季度贴息资金申报以及财政部驻四川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和四川省财政厅专项检查、年度清算的资料提供。
(四)各区(市)县指定的贷款担保公司负责借款主体资格的认定、审核工作,每季度贴息资金的审核和创业担保贷款的回收工作及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运行管理。
五、加强统计
(一)成都市创业担保贷款统计口径:
1.符合享受中央财政贴息范围的创业担保贷款;
2.各区(市)县地方财政出资自主贴息的创业担保贷款。
(二)资金清算统计
(1)各经办银行于每年1月30日前将上年度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年度明细表(附件5)报送当地财政部门。
(2)各区(市)县财政部门于每年2月15日前将经办银行提交的年度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明细表(附件5)和本地区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运行状况表(表格附件6)报送市财政局。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无新的明确规定的,仍按照原有相关规定执行。本通知实施前已生效的创业担保贷款合同,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
附件:
1.创业担保贷款推荐表附件1 .docx
2.小微企业吸纳人员认定证明附件2 .docx
3.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申报审核表附件3.docx
4.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明细表
5.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年度明细表
6.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运行状况表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成都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营业管理部
2019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