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委办发〔2019〕70号
成都市温江区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支持政策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以及省委、市委人才工作要求,大力吸引和鼓励国内外生物医药、大数据、人工智能、都市现代农业、文旅创意等新经济领域高层次人才到温江区创新创业,加快推进高质量发展,打造西部领先、全国一流、世界知名的健康产业高地,结合温江区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二章 支持对象
第二条 本政策所指高层次人才,主要包括以下各类人才:
(一)国内外顶尖人才。主要包括:诺贝尔奖、拉斯克奖、图灵奖、菲尔兹奖获得者;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荣誉学部委员;国家“万人计划”杰出人才人选;任职世界500强或行业前10强企业总部、国际知名研发机构的核心技术专家;相当于上述层次的顶尖人才。
(二)国家级领军人才。主要包括:国家实验室主任、副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国家重点实验室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中国青年科技奖获得者;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国家“万人计划”中除杰出人才之外的人选、国家“千人计划”人选、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长江学者奖励计划”教授;国家杰出青年基金项目完成人;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及以上获得者或项目主要完成人;全国中青年德艺双馨文艺工作者;茅盾文学奖获得者;鲁迅文学奖获得者;中国工艺美术大师;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获得者;在世界知名高校担任过教授及以上职务的人才;相当于.上述层次的领军人才。
(三)地方级领军人才。主要包括:省青年科技奖获得者;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省“千人计划”人选;“成都人才计划”人选;享受四川省或成都市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获得者或项目主要完成人,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及以上获得者或项目主要完成人;四川省学术与技术带头人;省级工艺美术大师;全国技术能手;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衔人;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成都发展卓越人才奖”获得者;相当于上述层次的领军人才。
(四)其他高层次人才。主要包括:取得硕士学位,副高级技术职称及以上的人才和担任关键技术岗位的其他人才;温江区评定的创新创业领军人才。
第三章 创新创业项目支持
第三条 创业资金支持。高层次人才带技术、带项目、带资金创办、领办企业,符合条件的,给予创业资金支持。
(一)对地方级领军人才或经温江区认定的相同层次人才的创业项目,经评审认定,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创业资金支持。其中,对获得国家级创新创业大赛金奖的创业项目,给予300万元创业资金支持。
(二)对国家级领军人才或经温江区认定的相同层次人才的创业项目,经评审认定,给予最高不超过800万元创业资金支持, 特别优秀的项目可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创业资金支持。
(三)对国家实验室主任、副主任,国家重点实验室主任,连续三年及以上全国学科排名前三名的学科主要负责人作为带头人的顶尖团队创业项目,给予800万元创业资金支持。
(四)对国内外顶尖人才作为带头人的顶尖团队创业项目,以创业资助、平台建设、科研经费、创业载体、贷款贴息、安家补贴、政府奖励等形式,给予最高不超过8000万元综合支持,特别优秀的项目可给予最高不超过1亿元的综合支持。
(五)对诺贝尔奖、拉斯克奖、图灵奖、菲尔兹奖获得者,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或经温江区认定的相同层次人才创办国际级期刊,给予每份期刊100万元/年资金支持,时间不超过三年。
第四条 创业载体补贴。 高层次人才带技术、带项目、带资金创办、领办企业,经评审认定,给予创业项目载体补贴。
(一)在温江区购置非关联企业办公、生产用房的,对企业实际自用面积中不超过5000平方米的部分,按照购房金额的10%且最高不超过800元/平方米给予一次性补贴,单个企业补贴最高不超过400万元。
(二)在温江区租赁非关联企业办公、生产用房的,对企业实际自用面积中不超过5000平方米的部分,按照最高35元/平方米.月(不超过实际价格)的标准给予企业租金补贴,单个企业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年,时间不超过三年。特别优秀的项目,三年结束后,经评估认定可继续享受两年政策支持。
(三)投资完成装修改造的,按装修实际投入的50%给予一次性装修补贴,单个企业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五条 创业投融资支持
(一)高层次人才创业企业实际获得银行贷款余额,经评审认定,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利息补贴,单个企业每年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对在温江区发起设立1亿元以上创业投资基金的创业投资管理机构,按实际投放区内企业资金(温江区出资金额除外)的1%,分三年按4:3:3的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补贴;对获得专业股权投资机构100 万元以上股权投资的中小微企业,按融资金额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补贴。
(三)对温江区内融资担保机构帮助无贷款记录高层次人才创业企业获得首次银行贷款的,按贷款发放总额的1%,对机构给予最高不超过100 万元的奖励;对为高层次人才创业企业代偿的区内融资担保机构,按其年度代偿额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补贴。
第六条 创新能力支持
(一)对上一年度研发费用投入在100万元以上的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企业,经评审认定,按照实际研发费用的10%,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研发投入资助。逐年增加研发费用投入的,再给予其实际研发费用增量部分的20%,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研发投入增量资助。对生物医药、新一代信息技术(人工智能)大数据等领域的新经济企业,资助金额上浮20%。
(二)对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企业获得国家部委、省市科技部门立项资助的科研项目,按最高不超过.上级到位项目资金的100%,给予单个项目累计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配套补贴。
(三)对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企业获得国家、省、市科技奖励的,按照最高不超过国家、省、市科技奖励到位奖金的200%给予配套奖励。
(四)对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企业建设的创新研发平台,按照实际投入部分的3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 万元资助。符合我区产业发展导向、弥补产业链创新链薄弱环节的,资助金额上浮20%。
(五)对经温江区推荐申报新建且正常开展科研工作的博士后科研工作(分)站或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经评审认定,按照每个工作(分)站或基地5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对进入温江区博士后科研工作(分)站从事科研工作的博士,经评审认定,按照每人每年15万元的标准,给予总计三年、共计45万元补贴;博士后在站期间主持研发的科研课题获得国家级奖励的,给予博士后科研课题组10万元奖励,获得省部级奖励的,给予博士后科研课题组5万元奖励;对出站后继续留在温江区工作的博士后,给予总计30万元薪酬补贴,从建立劳动关系的第二年开始分五年发放。
第七条 市场拓展支持
(一)支持高层次人才所在企业创新产品应用示范,对企业通过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消化吸收再创新等方式开发或生产并首次投放市场的终端产品(包括首台套重大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软件),温江区内应用企业购买使用的,给予采购金额的20%(生产企业10%、应用企业10%)且不超过200万元补贴。
(二)对高层次人才所在科技型企业自主研发并已上市销售不超过三年(部分医药类项目执行期可延长至五年),符合新兴产业发展方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产品,单品年销售收入累计超过100万元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补贴。
(三)对温江区内企业全年采购区内无关联关系的高层次人才所在企业自主研发产品(服务)给予采购补贴支持。其中,“三医+电子信息”产业领域,对采购金额累计达到500万元以上的,按照采购金额的5%,给予每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补贴;生物医药和生物医学工程产业领域,对采购金额累计达到200万元以上的,按照采购金额的3%,给予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补贴。
(四)对新经济领域高层次人才所在企业产品或服务销售到非关联大企业大集团的,按交易额的5%,给予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补贴;对被非关联大企业大集团并购重组且保留法人资格的,按交易额的2%,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补贴。
(五)支持高层次人才所在企业在温江区举办各类国际化、国家级专业展会、论坛等活动,或参加由温江区统一组织的博览会、交易会、展销会等产品推荐活动,经评审认定,按照参展费用的70%,给予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资助。各级补贴总额累计不超过企业举办或参展的总体费用。
第四章 人才个人支持
第八条 薪酬补贴。 根据高层次人才个人实际贡献,经评审认定,给予个人薪酬补贴。年工资性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补贴最高不超过30万元/年; 80万元(含)- -100万元的补贴最高不超过7万元/年;50万元(含)一-80万元的补贴最高不超过5万元/年; 30万元(含)- -50万元的补贴最高不超过3万元/年;20万元(含)- -30 万元的补贴最高不超过1.5 万元/年。补贴时间不超过三年,国内外顶尖人才、国家级领军人才、地方级领军人才或经温江区认定的相同层次人才,经评审认定补贴时间可放宽到五年。
第九条 人才安居保障。根据高层次人才所在企业及个人贡献情况,经评审认定,采取提供人才住房等方式,对高层次人才实行更加优惠的人才安居政策(本条政策不重复享受)。
(一)提供“创智四合院”。对作出突出贡献或具有重要影响力的顶尖创新、创业团队,提供“创智四合院”1套。
(二)奖励人才住房。对做出突出贡献或具有重要影响力的顶尖人才,可租住1套最低90平方米、最高220平方米标准的人才住房,并全额享受租金补贴。全职工作满八年且贡献突出的,可购买所租人才住房,并全额享受与该人才住房价值等值的购房补贴。
(三)购房补贴。国内外顶尖人才、国家级领军人才或经温江区认定的相同层次人才,在温江区首次购买自用住房的,按总房价的4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购房补贴;地方级领军人才或经温江区认定的相同层次人才,按总房价的20%,给予最高不超过40万元购房补贴;具有博士学位或正高级技术职称及以上的高层次人才,按总房价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购房.补贴。购房补贴按4: 3: 3的比例分三年发放。
(四)租房补贴。国内外顶尖人才、国家级领军人才或经温江区认定的相同层次人才,在温江区租赁自住用房的,按实际租房费用,给予最高不超过4万元/年租房补贴;地方级领军人才或经温江区认定的相同层次人才,按实际租房费用,给予最高不超过3万元/年租房补贴;具有硕士学位或副高级技术职称及以上的高层次人才给予最高不超过1万元/年租房补贴。补贴按年发放,最长不超过三年。
第十条 子女入学服务。 国内外顶尖人才、国家级领军人才、地方级领军人才、具有博士学位或正高级技术职称及以上的高层次人才,或经温江区认定的相同层次人才,其随迁子女入园、入学,享受本地户籍学生同等待遇。国内外顶尖人才、国家级领军人才、地方级领军人才或经温江区认定的相同层次人才的随迁子女,入读民办幼儿园、小学、中学的,按照实际产生学费的30%,给予最高不超过1万元/年补贴,补贴按年发放,最长不超过三年。
第十一条 医疗保健服务。在温江区内指定一家三甲医院作为高层次人才医疗健康服务定点医疗机构,为国内外顶尖人才、国家级领军人才、地方级领军人才、具有博士学位或正高级技术职称及以.上的高层次人才,或经温江区认定的相同层次人才,发放VIP医疗保健服务卡,凭卡每年可享受1次免费体检服务,本人及其父母、配偶和子女可享受VIP门诊、急诊、检查、治疗、住院等优质服务。
第十二条 配偶就业服务。具有博士学位或正高级技术职称及以上的高层次人才,或经温江区认定的相同层次人才,其配偶可按政策规定办理随调手续,或根据实际情况推荐就业,对暂未就业的,给予2000元/月生活补贴,补贴按年发放,最长不超过两年。
第五章 引进培育保障
第十三条 引才激励
(一)鼓励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发展。对落户温江区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按实际需求提供办公用房支持;对于引才中介机构、专业社团、行业协会或个人等,每成功推荐一名国内外顶尖人才、国家级领军人才到温江区创办、领办企业,给予推荐单位或个人最高不超过30万元补贴;引进人才三年内通过温江区申报入选国家、省、市高层次人才计划的,给予推荐单位或个人最高不超过20万元补贴。
(二)鼓励各类创新创业载体招引高层次人才。每新增一家由国内外顶尖人才、国家级领军人才、地方级领军人才创办的创新创业企业,分别给予创新创业载体30万元、20万元、10万元补贴。新引进的企业须正常运营一年以上。
第十四条 离岸引才补贴。 鼓励温江区内具有技术或经济实力的高层次人才所在企业到海外设立技术研发中心或分支机构,经评审认定,可授予“温江区海外人才离岸创新创业基地”和“温江区海外人才工作站”,一次性给予10万元建基地(站)费用补贴。每年根据基地(站)引进国外高新技术成果在温江交易转化或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团队)到温江创新创业情况,按优秀、优良、良好等级,分别给予基地(站) 50万元、30万元、20万元运营补贴。
第十五条 人才培育激励。 对创新创业两年以上,且通过温江区申报入选国家、省、市高层次人才计划的,经评审认定,给予个人最高不超过150万元资助,按4: 3: 3的比例分三年发放。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区新经济和科技局负责具体解释工作。其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支持政策与本政策不符的,以本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