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天府新区、成都东部新区、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各区(市)县政府:
按照《成都市新经济企业梯度培育若干政策措施》(成府规〔2024〕1号)相关要求,为鼓励我市企业集群成链发展,现将《创新发展共同体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创新发展共同体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成都市新经济发展委员会
2024年7月14日
附件
创新发展共同体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提升产业链供应链稳定性和竞争力的重要部署和市委、市政府产业建圈强链行动相关要求,围绕产业链、供应链、创新链、人才链、资本链构建多维度多层次应用场景,推动产业基础高级化、产业链现代化,促进企业集群成链发展,培育城市优势产业和未来产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创新发展共同体,是指由具有行业资源和专业化运营能力的企业或机构牵头,联合中小企业、高校院所、服务机构等优势力量,围绕我市重点产业链和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卫星互联网、数字创意等新经济重点产业领域,以市场化为牵引,高效汇集技术、资本、数据、人才等要素资源,建设运营具有“供需对接、资源共享、联合攻关、经营协同”等稳定市场合作关系的共生型组织。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三条 申报创新发展共同体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共同体由一家牵头单位和多家成员单位组建。牵头单位应为具有行业引领作用的企业、新型研发机构、高校院所等独立法人机构,需在成都市开展经营一年以上,且具备较强的运营管理能力、专业服务能力、科技创新能力和社会影响力。成员单位可包含若干企业、高校院所、新型研发机构、中介服务机构、金融机构等,其中所涉及的企业应涵盖产业链上、中、下游总数不低于7家,成都市域内的企业占比不低于70%;高校院所在合作领域内具有较强的研发水平;中介服务机构和金融机构能为共同体创新发展及时提供相关服务和要素保障。
(二)共同体应具备健全的组织架构。成员单位共同研究制定旨在实现共同体协同发展,增强技术创新能力、提升市场竞争力水平和生产协作配套、资源高效配置的组建方案,签订具备法律效力的共同体章程或协议,明确成员单位任务分工和权责关系。组建方案要明确共同体的组织架构、产业链发展方向,至少拥有3年运营建设计划和长期发展规划等,规划制定需符合我市产业发展规划和重点产业发展需求。共同体应设立理事会、决策咨询委员会、市场联合开发中心、协作配套调度中心等议事决策机构。
(三)共同体应建立以服务市场需求、构建产业生态为导向的成员遴选机制,围绕产业链完善、供应链配套、创新链协同,吸纳行业优势企业(包括技术类、资源类、市场类、平台类)、高校、科研院所以及专家学者、行业领军人物等加入共同体,建立多层次、多元化成员结构,以市场化机制集聚信息、技术、人才、资金、数据等创新资源,具备组织成员开展信息咨询、技术支持、创业辅导、人才引培、投资融资、市场营销等服务的能力。
(四)共同体须通过契约联结(包括长期技术交流协议、合作研发协议、生产营销协议等)、线下集中入驻(或线上集群注册)、股权参与(相互持股比例不构成控股)等方式中的两种及以上方式固定成员(通过会费吸纳成员的方式除外)。
(五)共同体须建立成员单位服务机制,鼓励成员间以市场化、产业化应用为核心,开展技术攻关、市场拓展、资源共享等全方位合作,推动科技创新、产业创新、市场创新、金融创新等;鼓励成员攻克产业发展的关键和共性技术问题,参与行业标准制定,着力降低协作配套成本,推动产业上下游本地布局,生产要素集中集聚,打造具有较强产业核心的企业集群。
第三章 申报与认定
第四条 企业创新发展共同体认定申报材料:
(一)创新发展共同体认定申请表;
(二)共同体牵头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登记证(照)(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共同体章程或协议文本,包括项目、人事、经费、知识产权等管理制度材料;
(四)共同体成员间技术交流协议、合作研发协议、生产营销协议、产业资源共享等证明材料(据实提供);
(五)成员单位须提供三年内无失信证明材料和未违法违规承诺书。
第五条 申报程序
(一)发布通知。市新经济委每年发布创新发展共同体认定申报及运营绩效考核通知并在市新经济委门户网站上公开。
(二)组织申报。符合条件的共同体运营主体按照申报通知要求和属地原则,向所属区(市)县新经济主管部门进行申报。
(三)初审推荐。区(市)县新经济主管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按程序推荐上报市新经济委。
(四)专家评审。市新经济委组织专家组进行集体评审,根据评审结果,提出建议名单。
(五)项目公示。经市新经济委研究审定,对拟认定的创新发展共同体名单在市新经济委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六)授牌支持。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市新经济委按程序对企业创新发展共同体予以授牌。
第六条 审核
根据年度申报情况,由市新经济委牵头成立创新发展共同体评审小组(成员包括行业专家、财务专家等),开展认定和绩效评审工作。
(一)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核。
(二)根据申报材料对共同体组建的必要性进行综合评判。对创新发展共同体在促进生态构建、企业聚集、市场拓展、联合攻关、经济效益等方面能力进行评估。
第四章 考核与管理
第七条 动态管理。共同体经认定后,须于次年起每年向市新经济委报送《创新发展共同体年度发展报告》,市新经济委对已认定的共同体运营情况进行运营绩效考核,实施动态调整、择优支持。
第八条 实施奖励。建立对认定满一年以上共同体的运营绩效评价机制,按照项目孵化、企业引进、地方贡献等考评指标,根据年度考评综合得分,确定不合格、合格、良好、优秀四个档次,对获得优秀和良好结果的共同体予以资金奖励。
第九条 绩效考核。强化项目绩效全过程管理,奖励资金应用于共同体继续运营、发展工作。市财政局、市新经济委按照职能职责,根据需要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
第十条 监督管理。共同体的运营主体、成员构成、管理制度、发展方向等重要事项发生更改须在年度发展报告中说明,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申报主体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市新经济委有权视情况轻重,对其做出摘牌、追回已拨经费、三年内不得申报新经济类项目资金、列入企业信用记录等处理:
(一)提供虚假材料的;
(二)无故未提交年度发展报告或连续两年运营绩效考核结果不合格;
(三)宣布解散的;
(四)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的。
第十二条 获得奖励资金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资金的使用管理,自觉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新经济委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4年7月27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附件:1. 创新发展共同体认定申请表
2. 创新发展共同体认定评价指标
3. 创新发展共同体年度发展报告
4. 创新发展共同体年度运营绩效评价指标